教育伦理规范建设:设定“应然”与昭明依据

作 者:

作者简介:
糜海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 210046)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在教育的伦理特性受到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挑战的今天,强调“以善律教”是办好公共教育的重要基础。只有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自身是合理的,且其设定的内在基础为广大教育者所理解和自觉认同,教育伦理所追求的教育善才是可能和可行的。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含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方面;其内在依据在于教育伦理之应然是现实社会的一种价值表达和价值期待,是教育主体间人伦关系和谐的本质要求,是丰富的教育经验积淀而成的教育实践理性。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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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9)01-0061-05

      在教育的伦理特性受到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挑战的今天,教育重视自身的道德规范建设是现实的客观要求,强调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思想导向,进而“以善律教”是办好公共教育的重要基础。作为一门从伦理道德的视角对教育活动进行价值分析和行为导向的交叉学科,教育伦理学既要研究当代教育伦理的价值指向,为教育和教育者提出正确的价值理念,也要探讨教育伦理的规范建设,为教育者提供好的行为准则,并充分发挥教育伦理规范的功能,使教育伦理规范内蕴的价值得以实现。而研究者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程度如何,直接关乎这一规范被教育者信守的程度。只有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自身是合理的,且其设定的内在基础为广大教育者所理解和自觉认同,教育伦理规范建设才能取得实效,教育伦理所追求的教育善才是可能和可行的。教育行为主体是教育伦理之应然转化为实然的载体,因之现代意义上的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必须关注教育伦理之应然的设定及其如何能够向教育者德行转化的问题。

      一、现代教育伦理规范建设的双重使命

      道德的本质是规范性和主体性的统一,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必须根据社会要求为教育者设定教育行为之应然,充分发挥教育伦理规范的调节与激励功能。而要使教育伦理形而上的价值预设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还必须向教育者昭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因此,设定“应然”与昭明依据是现代教育伦理规范建设的双重使命。

      1.设定教育伦理之应然

      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求索教育善的科学,其价值的实现集中体现为社会所设定的教育伦理规范为广大教育者自觉地信守。教育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创造活动,“只有当价值表现为一种规范要求时,它才能真正被看作是价值的实现”[1],否则就难以体现其作为教育实践精神的内在特质。教育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具体体现为教育伦理价值、教育伦理规范和教育伦理秩序三个层面。在这三个层面中,教育伦理规范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一方面,教育伦理价值以教育伦理规范为载体,没有教育伦理规范,教育伦理价值就无所附丽;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正是广大教育者自觉遵行教育伦理规范的必然结果。失去教育伦理规范,教育者的行为就没有准则,良好的教育伦理秩序也就无从谈起。这表明,教育伦理价值的实现及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必须以教育伦理规范为依托,并达到内在的统一。

      教育伦理规范在教育伦理生活中的特殊要义,决定了在整个教育伦理的研究和实践中,教育伦理规范的设定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设定教育伦理之应然,不仅是教育伦理规范建设的开端,而且是引导教育者趋向教育善的第一步。

      2.昭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依据

      进行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就是要设定教育者行为之应当。这种行为之应当体现了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是社会对教育者的行为导向和伦理规范。但这种价值应然要转化为新的实然,除了客观的制约影响因素外,教育者是否对这种“应然”产生心理认同和情感共鸣,是其能否被教育者自觉选择、自愿遵行的先决条件。

      这就要求在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中,不仅要引导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如何,而且应进一步告诉他们为什么应该如何。即不仅设定教育行为之应当,而且要向教育者昭示这种应然之内在依据,为教育伦理规范由应然向实然的转换创造条件。教育伦理的实践表明,只有当教育者对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他们的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趋于教育善的境界。因为人是具有自由理性和主体精神的高级动物,“他们即使在为生命而斗争的时候,也是在他们知道为什么的时候才斗争得最卖力气”[2]。如果说在人类理性认识能力处于尚不发达时期,社会的伦理秩序依靠麻醉性的宗教神谕等外在强制尚可维持的话,那么在人类理性认识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的现代社会,没有人们对社会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认同,是很难使他们有效内化并自觉奉行的。因此,教育伦理学不仅要为教育者设定行为之矩,而且应关注其内在的合理性研究,即要向教育者阐明所设定的教育行为之应当的科学依据,并探寻教育者接受这种内在依据的机制。这是实现教育伦理之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教育伦理研究和探索由传统转向现代的重要标志。

      二、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合理性要件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所设定的教育者行为之“应然”,必须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方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意义,而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本身是否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决定了它有无存在的根据。这种合理性的程度如何,直接关乎其为教育者所信守的程度。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个方面。

      1.教育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

      教育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是指其在形式上要准确表述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实质。这种表达不仅要自身没有任何矛盾,而且应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明确的针对性。

      首先,教育伦理规范必须植根我国的教育道德国情。确立教育伦理规范旨在引导教育者超越教育道德之实然,而趋于更高的德性境界。因之,对教育者教育道德实然之把握,即对我国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的研究,应该成为确立教育伦理规范的立足点。一定的教育伦理规范总是植根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政治经济制度及其特定的教育道德国情。前者对于教育伦理规范具有本体论的决定意义,后者则是教育伦理规范生长的“第二土壤”。所以,必须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教育者的价值观念、德性状况和行为方式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并根据时代特点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来建构相应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这样所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才可能有效实现其对教育者行为的道德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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