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9)01-0033-05 追求教育公平,实现社会公正,是当前我国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而要做到教育公平,必须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教育支持。一些发达的国家(本文主要关注美、日、英、法四国),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教育支持具有悠久的历史。梳理其教育支持理念的变化,总结其经验与教训,对我国当前教育政策的制定无疑会有诸多的启示。 一、从宗教慈善到国家福利 西方国家早期对贫困者的教育救助常常是教会、富有者的慈善之举。宗教团体提供了包含教育在内的各种服务,如向穷人提供衣食、住所、钱币,资助穷人接受教育,开办面向穷人的学校,此外,还资助部分穷人接受大学教育。据史料记载,在欧洲中世纪大学建立之初,对贫困学生的经济资助就已经存在。[1]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逐渐介入对贫困群体的救助。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的诞生,创立了在政府层面进行管理的国民社会福利标准制度。但是,最初的政府福利多是济贫救困,无力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方面。随着近代工业革命的发生和发展,教育在提高国家经济实力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也为教育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经济基础,这时政府才逐渐把公共教育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于是,向公民提供免费的初、中级公共教育成了这些福利国家的追求,如美、英、法、日等国都于19世纪或20世纪初实施了义务教育,并为高等教育提供了巨大的财政资助。 一些学者从理论上对包含教育在内的社会福利进行了论述。如马歇尔(T.H.Marshall)认为,公民的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构成公民权,其中公民的社会权利主要表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服务上。[2]另一学者布里格斯(Asa Briggs)则提出了福利国家的目标和政策。他认为,福利国家的本质体现在政府活动中,这些政府活动是为了“调整市场力量的动作”而改善那些无法自力更生的市民的福祉的。福利国家有三个特定目标:经济保障、物质充裕、基本服务,其中基本服务指:不论市民地位或阶级的差别,确保人们得到社会所公认的必要的基本商品和服务,而这种基本服务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共教育。[3] 与此同时,福利国家提供福利的方式经历了从以家庭和慈善功能为主要援助手段的残补模式(residual model)到国家提供广泛社会经济保障的制度模式(institutional model)的转变。在残补模式中,社会福利是当正当渠道失效时才需要的补充计划,是主要制度失效而发生的暂时的、残余的反应。在制度模式下,社会福利被理解成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不带有任何“施舍”或“慈善”性质,而是人们实现其社会需求的主要方式;制度模式向所有个人和家庭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教育和其他计划。 就其中的教育援助来说,事实上也经历了类似的从残补模式到制度模式的转变。因为教育援助从个人或教会提供的慈善的、零星的补助,逐渐成了国家的责任,不仅政府为公民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安排,而且各发达国家都形成了一系列较成熟的补偿弱势群体的教育资助计划和项目,每年为此拨付大量经费。以美国根据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建立的为低收入家庭集中的地方教育机关和学校提供财政援助的“Title I项目”为例,这一项目自建立以来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了美国联邦政府对中小学阶段处境不利儿童的最重要的资助。在2006年教育财政预算中,Title I项目经费达133亿美元,比2001年增加了52%。还有资助残障儿童的IDEA项目,2006年联邦政府向各州共资助经费111亿美元,比2001年增加75%。[4]另外,从2001至2005年,每年通过助学金、贷学金、工读计划等项目,提供经费约600亿美元,帮助近1000万学生上了大学。[5] 二、从入学机会均等到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教育公平是政府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支持的最重要的政策理念,而教育机会均等又是教育公平中的核心概念,也是一个更具操作性因而更被关注的概念。 著名瑞典教育家托尔斯顿·胡森对“教育机会均等”概念作了经典概括:(1)保守主义概念。上帝使人们具有不同的能力(其中的超保守主义认为,上帝赋予每个人的能力与他因出身而归属的社会等级是一致的),教育的作用是对不同天赋能力的人进行分别培养。(2)自由主义概念。抛弃了天赋能力与社会阶级存在某种对应关系的假设,教育要帮助儿童消除外部的经济与社会障碍,使每个人的天赋与能力得到发展。(3)“教育机会均等”的新概念。仅仅有形式上的入学机会均等是不够的,还应当使不同社会出身的儿童有更多的机会变得聪明。教育机会均等的现代意义是为所有儿童提供差别对待的机会均等。[6] 胡森的归纳较好地表达了教育机会均等理念的演变过程,也是教育实践向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不断提出要求和挑战的过程。在“一战”前,一些工业国盛行保守主义观念,它是教育“双轨制”产生的理论基础。这实际上是一种起点均等论,强调教育权利的平等,在教育改革实践上,以免费、义务教育为内容,但不同能力(实际上是不同阶级)的人进入不同性质的学校。如在英国和法国,虽然19世纪末就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但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双轨教育制度。正如胡森所言,“这种基础的、义务的和公款资助的教育,并非是就本义而言的统一教育,因为它是专门为群众的子女而设置的,此外早已为上层阶级的子女建立了一个进而可以受到中等教育和进入大学的学校系统”。而就中等教育而言,“在多数场合是出于对中级劳动力的需要,才导致那种并不为大学入学准备的短期中等教育”。[7]在美国,则实行着严重的种族隔离的学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