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伦理价值

——规范体系刍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桂生,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

原文出处:
中国教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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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教育组织与授业职能发生开始,教师的品性与授业行为正当性就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是由于教师的品性与行为对学生可能产生直接的影响。唯从“学无常师”时代到师生关系定型的业师出现,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数量的增多,教师的价值倾向与职业行为规范才作为带有普遍性的课题,引起越来越深入的思考。

      无论在东方社会文化中,还是在西方社会文化中,关于教师价值倾向与职业行为规范的思考,都经历了从张扬这个那个信条与戒律,到形成一定范畴的过程。

      中国古代率先形成“师道”观念,西方近代教师职业化以后,逐步形成了“师德”概念和师德规范。到了现代,又提出“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和“现代教师的职业精神”之说。所谓“现代教师的职业精神”,并不是取代“师德”的概念,实际上是超越“师德规范”的“现代师道”观念。所以,“师道”、“师德”、“教师专业伦理”和“现代教师的职业精神”,并非同义语。它们各有专门的含义,分别是教师演变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产物,又各有局限性。

      惟其如此,现在的问题是在历史地、具体地考察相关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教师伦理价值—规范体系。

      “师道”一词,据先师萧承慎教授考证,出自西汉萧望之和东汉桓荣的奏折。①原非通行的概念。从唐代韩愈《师说》开始,以“师道”为主题的“师说”层出不穷。除柳宗元答韦中立、答严厚舆“论师道书”以外,尚有:宋代柳开《续师说》、王令《师说》,明代王世贞《师说》、李贽《真师二首》、张自烈《续师说》,明清之际黄宗羲《续师说》与《广师说》,清代翁方纲《拟师说》、章学诚《师说》、姚莹《师说》,以及胡薇元《师说》等。表明在中国古代,“师道”已成为通用概念。唯不仅从魏晋至唐代“师道之不传也久矣”,从唐代至有清一代,各家“师说”仍因师道失传有感而发。故都属针砭时弊之作。惟其如此,所论“师道”的含义也就失之宽泛。

      韩愈《师说》为“师道”的代表作,也是传世之作。后来各代师说都是从韩文谈起。至今仍然间或如此。韩文中“师道”的含义似乎很明确,如他所说,“彼童子之师,授之书而习其句读者,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也。”表明“师道”主要是指教师在授业过程中传道与解惑。唯此文中,并未讨论教师传什么道,如何传道,如何解惑,而针对“士大夫之族”耻于相师,强调“古之学者必有师”,又道“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表明其中所论,主要为学子的“为学之道”,“为师之道”反在其次。不仅如此,其中所谓“师”,亦不限于身份固定的业师,还属“学无常师”之师。颇有“师道”“学道”混淆之嫌。

      如果说韩愈把师道失传归咎于世人耻于相师,那么后来的师说,越来越把锋芒指向徒有师名的所谓“名师”。宋代年轻学者王令痛心疾首地指出:“天下之师绝久矣!”“今之名门,徒教粗刺章句,希望科第而已。”明清之际,黄宗羲更“反昌黎意”,作《续师说》反问:“师道之不传也,岂特弟子之过哉?”他在《广师说》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当时的流俗,除句读之师以外,更有举业之师、主考之师、分房之师、荐举之师、投拜之师。这类植根于应试的当红之师,其实同传道、授业、解惑并不相干。名气虽很响,反而不如普普通通的句读之师名副其实,因为一般童子之师毕竟还在授业。

      尽管世事如此,古代毕竟还是涌现出一批善待弟子的教师楷模和尊师重道的弟子典范(黄宗羲在《广师说》中多有罗列)。关于应试倾向导致学风沦丧、师道变质的揭发,至今仍不失警示价值。更重要的是,在条件成熟时,“师道”将成为教师伦理价值—规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层面。

      教师的品性与态度,比其他职业从业人员的品性与态度,更容易受到公众关注。这不仅由于教师以未成年的学生为教育对象,其品性和态度可能对学生产生直接影响,而且由于公众中有过受教育经历的成年人,对教师的品性与职业态度能够作出比较,也就对在职教师的品德比较敏感。

      不过“师德”是个晚出的概念。在比较完备的教师道德规范形成以前,近代早期学校的章程中即包括规范教师行为的条款。个别尝试建立国家教育管理体制的国家,学校主管当局颁发的学校规程中,更对教师的职业行为加以规范。随着独立的教师组织的产生,更把厘定教师道德规范,作为专业自律的必要措施。

      关于学校章程中的教师道德规范,以18世纪“基督教兄弟会”(由拉·萨尔于1720年拟订)的学规《学校指南》为例。其中关于教师的规定有:“每天要教半小时的《教义问答》”,“无论何时都不得接受学生或家长的钱财或其他馈赠”,“要对所有贫苦学生一视同仁,要爱穷人事业更甚于爱富人事业”,“要通过自己的行为和举止,以便在谦虚和一切其他应教给学生并身体力行的美德上,永远成为学生的榜样”,“要极其谨慎小心,极少惩罚学生”,“不论何时,他们都不要给学生起任何侮辱人格的诨名、绰号”……②此学规至少沿用至19世纪初期。

      普鲁士腓特烈国王于1763年颁布的《全国学校规程》。其中的教师规范如下。

      对教师的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必要的教学能力和技巧,他还应当是儿童的表率,不可将自己每日教导的结果,毁于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坏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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