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08)12-0020-05 一、两组基本概念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政策评估 1.教育政策 我国学者对于教育政策的理解“一般比较确定,指的是国家为完成教育任务,实现教育目标所做出的准确性规定”。如吴志宏教授将教育政策描述为“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1]。萧宗六教授认为:“教育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政准则,它是根据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的。”[2]孙绵涛教授在其著作《教育政策学》中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3]。在孙绵涛教授看来,教育政策既是一个过程,又是某种准则或依据。 “选择何种定义取决于分析的意图”,笔者认为,对教育政策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远比对教育政策文本的评估更具价值。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教育政策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四点:(1)教育政策具有公共属性。从国际发展来看,教育的公益性日益加强。作为国家或政党为实现特定的教育目标而制定实施的教育政策,其隶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具有强烈的公共特征,体现的是公众利益。(2)教育政策具有工具属性。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了协调各方教育利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妥善解决教育内外部关系而采取的一种管理工具。(3)教育政策具有动态属性。教育政策是一个过程,包括政策问题确认、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变更等政策周期。政策文本只是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4)教育政策具有系统属性。教育政策是一个复杂系统,它与教育外部政策以及其他教育内部政策相互影响和牵制。 2.教育政策评估 在教育评估的各种界定中,美国学者朗兰德(Gronlund,N.E.)在1971年的一种极为简洁的表述,抓住了教育评估活动的本质。他认为,教育评价=测量(量的记述)或非测量(质的记述)+价值判断[4]。对事物进行量或质的记述,即“事实判断”,是对事物的现状、属性与规律的客观描述,要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价值判断是在事实描述的基础上,根据评估者的需要和愿望(即“应该怎样”的认识)对客观事物作出评判。 教育政策评估作为教育评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教育政策问题的确认、政策制定、执行、评估与变更的过程和效果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个贯穿教育政策周期的动态发展的活动过程。 (二)标准与教育政策评估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评价标准是对被评属性或方面在质上的规定,它是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和界限,规定了评价活动的内容和范围。 教育政策评价标准是对教育政策属性或方面在质上的规定,是教育政策评估者进行评估时应坚持和遵循的客观尺度,是用来判定政策行动优劣的一系列标准。根据教育政策的四个属性,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的设定需要考虑教育政策的公共性、教育政策的工具性、教育政策的动态性以及教育政策的系统性。 二、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的现状研究 (一)公共政策评估标准研究的历史回顾 教育政策评估是公共政策评估的一个重要分支,教育政策问题专家彼得森(P.Z.Peterson)认为教育政策研究与其他公共政策领域研究相比并不需要特殊的概念或特殊的方法。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问题作为政策评估的核心,理论界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产生了许多不同观点。但是他们对公共政策评估标准的界定大致包括五个方面:(1)效果标准(即不同学者使用的绩效、效果、品质、目标达成度、产出、效益等概念);(2)效率标准(即不同学者使用的投入、效率等概念);(3)影响标准(即不同学者使用的影响、目标团体的回应、外部性、顺服、回应、公民参与、社会发展总指标、效应等概念);(4)公平公正标准(即不同学者关注的过程、系统维护、策略、公平、公正、工作过程等);(5)可行性(即不同学者关注的适宜性、适当性、执行力、系统维护等)。可见,公共政策评估已经日益将公共政策看作一个活动过程。 (二)我国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研究的现状分析 教育政策评估标准决定着教育政策评估的方向,直接影响着教育政策的整个周期。然而,从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的重要性以及相对公共政策评估标准的研究来看,我国对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的研究显得明显不足。 在著作方面,我国涉及到政策评估标准的书有袁振国教授的《教育政策学》,这是我国第一本有关教育政策研究的专著。该书从预评价、执行评价和后果评价三个阶段分别设计了评估标准和较为详细的指标体系[5],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教育政策评估的其他研究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这些标准更多地关注单一政策周期的属性,而非教育政策作为整体的属性。 在论文方面,国内较为系统地研究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的文章有王素荣的“教育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研究”[6]、李慧仙的“论我国教育政策评估的全方位改革”[7]、祁型雨的“论教育政策的价值及其评价标准”[8]以及肖远军的“教育政策评价标准的探讨”[9]。王素荣将教育对象、教育价值、教育政策实施过程、教育政策反馈结果、教育政策涉及内容、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等均作为标准,确定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评估范围。但是对教育政策评估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客观尺度未作深入研究;李慧仙从议题评估、方案评估、执行评估、结果评估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架构设想,该架构基本遵循袁振国教授的研究思路。笔者认为,简单地按照政策周期来划分标准,会带来评估过程的顾此失彼,会忽视教育政策作为一个活动过程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如其在执行评估中提到了“执行人员的工作态度/方法/能力”标准,那么问题确认人员、政策执行人员、评估人员就不需要在工作态度/方法/能力上具备一定标准吗?祁型雨则认为教育政策评价标准来源于或依赖于教育政策价值的客观存在,认为教育政策具有政治的价值、社会的价值、教育的价值和人的价值四种表现形式,相应地,教育政策评价应包括价值存在(质/量/尺度)、价值规范(应该)和价值必然性(正当)三个层次的评价标准。其中质的标准指教育政策价值存在的好或坏的规定,是教育政策合规律性程度的检验标准。量的标准是指教育政策价值存在的大或小的规定,是教育政策合目的性程度的检验标准;尺度的标准是指教育政策价值的质和量的标准统一的比例;肖远军则将教育政策评价标准归纳为认定问题是否正确、政策目标是否恰当、政策方案是否可行、政策执行是否严格、政策效益是否最佳等五个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