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野下教育政策执行研究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作 者:
邓旭 

作者简介:
邓旭,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沈阳 110034)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制度视野下,教育政策执行研究的方法论正经历着范式转换。传统制度分析中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对教育政策执行均有启迪,各自分别形成了教育政策执行的自上而下路径和自下而上路径。但这两种方法论范式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难以为政策执行中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活动做出整体性的解释。政策网络作为教育政策执行方法论的新范式有效地弥补了这些不足,对于教育政策执行四重路径的形成具有很好的理论指导意义。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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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08)11-0018-05

      旧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整体主义(methodological holism)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是制度分析的两个基本研究范式。制度视野下的教育政策执行研究的方法论也经历着由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自上而下”研究范式向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自下而上”研究范式的转换。特别是目前在我国“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的新的执政理念背景下,对政策执行的执行主体、执行路径、执行价值等都提出了新要求,形成了政策执行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由内及外、由外及内”的教育政策执行网络。政策网络方法论研究范式的产生,可以说是教育政策执行研究方法论范式转换的一种尝试。

      一、制度分析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

      在制度经济学研究中通常被认为有两个典型学派,即以凡勃伦、康芒斯等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Ol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和以科斯、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他们都以制度为核心,以制度与人的关系为主线,对制度的起源、变迁以及对经济的影响展开分析。但在方法论上,旧制度经济学所秉持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所秉持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却是截然对立的,构成了制度经济学制度分析的两个主要方法论范式(methodological paradigm)。以旧制度主义为代表的方法论整体主义直接来源于19世纪30年代德国历史学派的方法论。历史学派的方法论一方面深受“有机整体论”思想的影响,主张社会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事物不是简单的要素之和,而是有机整体。同样,个人的思想和行动也不能简单地构成社会组织行为;另一方面,历史学派的方法论又很遗憾地抛弃了“辩证联系整体论”的思想,没能够从对立统一中对事物进行整体考察从而认清其性质。方法论整体主义在对历史学派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从宏观的层面主张社会力量的决定性作用,主张对人类行为的分析不能仅仅局限于从理性最大化选择出发进行纯经济因素的分析,不能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化、道德、习惯、法律等各种非经济因素排除在外。其肯定了制度的核心地位,制度规则被认为是在政治生活中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重视制度整体对个人行为的制约,表达的是一种结构决定行为的理念。其主张基于三个理论假设:(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个体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行为适用于整个社会系统的法律、目的,考虑的不是所有个人而是特定阶级或阶层的利益[1]。旧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整体主义认识到了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个人行为是社会制度环境的产物,应该用制度整体思维来把握和分析人的个体行为,分析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等)如何制约个人行为以及制度力量在个人偏好和目的形成中的决定作用,克服了方法论个体主义过分强调通过个人理性选择形成制度。但由于这种方法论带有浓厚的“结构决定论”色彩,这种“集体主义”理念是我们在计划经济制度环境下所普遍采用的方法,更多地关注整体、集体的作用和利益而忽视个体的存在和价值,个体的选择没有实现,个人的利益没有彰显。

      于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局限性便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方法论整体主义具有制度决定论的倾向,仅仅把个人行为看成是既定的环境、习惯和制度被动约束的结果,忽视了个人行动在社会发展和人类活动中的能动作用和基础地位,否定了个人行动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忽视了制度框架中行为主体的影响和行为主体的偏好;其次,简单地关注制度规范及结构性要素对行为的制约作用,忽视了制度的激励作用,没有考虑执行者对制度的认可、接受和执行过程中的心理、社会需求等因素的影响;第三,过于强调制度中正式规则和正式组织的作用,忽略了非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组织的潜在影响,无法解释政策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复杂行为。“单纯以理性范畴解释制度是不够的,也即制度并非仅仅是理性因素的汇合。现实中存在的诸如非正式组织、小集团的行为模式或默契的行为方式也是一种制度。”[2]

      兴起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行为主义理论克服了旧制度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弊端,强调用个人的态度和行为解释政治结果。行为主义者认为:“正式的法律、规则与结构不能解释实际的政治行为和政策结果,相反应该用非正式的权力分配、个人的行为和态度来解释政治结果,即个人和群体的行为、态度特征决定了政治结果。”[3] 在这样的背景下,卡莫恩将制度个体主义与制度整体主义进行比较之后,提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三个命题:“(1)社会目标和利益是某种或某些个人目标和利益的存在形式,个体利益决定他们的行为选择;(2)社会整体是个体行动的结果,对社会整体的认识必须归结到‘个体行为’的基础上。(3)个体行为的动力是由个体主观效用最大化构成的,个体行为的性质是由认知结构决定的。因此,对制度等整体范畴的认识必须从个体心理出发。”[4] 于是,新制度主义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应运而生。制度分析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从微观层面分析整体和个体的关系,分析个人和作为独立个体的组织在政治过程中的功能和行为机制。从人的行为特征上看,更加从现实出发,认为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不仅是物质利益和物质享受,还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等非物质领域。从个人利益实现方式来看,方法论个体主义认为,个人理性选择决定了个人利益的实现并推动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应该说,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范畴为基础,以有限理性下行为最大化选择为假设,以制度约束与变迁为主线,揭示了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内在联系。”[5] 由于方法论个体主义能较有解释力地说明组织个体和个人在政策执行中的理性行为,所以逐渐成为研究者所秉持的一种主流的研究范式。但这样一种方法论范式也无法避免其局限性,没有将个体行动者的行动同外部制度结构相联系,无法解释个体行为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不可避免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藕断丝连”的关系。因此,不考虑社会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极易导致极端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这种绝对主义的价值观实际上是哈耶克所批判的那种无政府主义,它完全否定强制力量的必要性,强调事事要经过个人的理性选择而排斥政府、自愿团体和制度的作用。”[6] 制度方法论个体主义应走向哈耶克所说的真正的个人主义,“是试图使社会现象得到人们理解并主张有限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强调对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和个人行动的社会性质进行阐释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为自由秩序提供一种基本的政治原理。哈耶克的个人主义所提供的是一种社会理论,而不是一套有关孤立个人的权利主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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