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发展有偿教育的总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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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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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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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什么是有偿教育?有偿教育是一种旨在吸收家庭及个人的教育投资的体制。它与国家教育投资体制、社会教育投资体制相并列,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共同负担教育经费的格局。这种投资体制向所有直接受教育的个人或有子女受教育的家庭征收或多或少的杂费,以收回部分教育成本,同时也向所有有收入的公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以发展教育。

      在设计有偿教育体制的总体框架时,我们不能不提到一个人,这就是曾经担任过美国经济学会会长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米尔顿·费里德曼。他的“两种影响的教育”理论,对于我们合理地设计有偿教育总体框架极具参考价值。米尔顿认为事物对人有两种影响:“邻近影响”和“非邻近影响”。“邻近影响”是指“一个人的行动迫使其他人为之支付相当的代价,而又无法使前者赔偿后者的情况”,或者“个人的行动对其他人产生相当好处,而又无法使后者赔偿前者的情况”。前一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正邻近影响”。而“非邻近影响”是指一个人的行动无论对其他人产生不良影响还是积极影响,都可以找到补偿对象。从这一概念出发,他提出有两种不同影响的教育,即“具有邻近影响的教育”和“具有非邻近影响的教育”。

      他指出,教育的“邻近影响”是指“儿童受到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自己或家长,而且社会上其他成员也会从中得到好处。我孩子受到的教育由于能促进一个稳定和民主的社会而有助于你的福利。由于无法识别受到利益的具体的个人(或家庭),所以不能向他们索取劳务的报酬”,这种情况为教育的“正邻近影响”。同样道理,如果一个儿童不受教育,不仅对儿童自己及其家庭不利,而且对社会其他成员也不利,但是要识别受到损失的具体对象同样也很困难,所以也无法向他们赔偿。这种情况为教育的“负邻近影响”。教育的“非邻近影响”是指对一个人进行的教育投资,可以转化为这个人所学到的知识、获得的技能和经济收入,因而受益者和承担这种投资的具体对象很明确,回收这种投资也很容易。

      经过这番分析,米尔顿认为,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是一种具有“邻近影响”的教育,它的主要功能在于提高人的文化素质,它的价值在于传递文化知识和社会价值准则,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民主。由于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而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不能用数字来计算的,同时除了学生及其家庭外,它的投资很难再找到其他具体受益和补偿的对象,所以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费用应该由国家与学生家庭双方共同负担。而国家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最好办法是向全社会每个成员及社会团体征收教育税,然后把这笔资金补贴给学校和家长。政府给学校的补贴应尽量达到使每个儿童不因缺少学费而辍学或根本不上学,使他们都能受到“最低限度”的教育。米尔顿提倡公私立教育并行的体制。他认为私立教育在产生“邻近影响”方面也有重要作用。发展私立教育有利于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的自由选择,有利于由自由选择而引起的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间的竞争,也有利于解决人口密度等问题而造成的学生上学困难。政府应对私立学校及其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教会学校政府不应予以补贴,因为教会学校传授的价值标准不一定与国家一致。

      米尔顿认为,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是具有“非邻近影响”的教育,它是直接对人力资本进行的投资或有形资本进行的投资。它的功能和价值就是提高人类的生产力,发展经济。因而接受了职业、专业教育的劳动者是可以通过谋求专门职业而找到补偿教育投资的全部具体对象的。所以,职业和专业教育的投资应该由求学者或家长或其它受益者来承担。

      米尔顿还认为,高等教育不但具有明显的文化价值,而且还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是一种同时具备“邻近影响”和“非邻近影响”的双重性教育。政府之所以应该负担高等教育的经费,是因为社会其它成员能从有能力或有兴趣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那里获得好处,那些人可以提供较好的社会和政治领导水平。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政府支付的高等教育经费有相当一部分用于纯粹的职业性训练。由于高等教育客观上存在这样两种不同的价值,所以,费用的来源也有两种渠道,一是政府投资,二是学生及其家庭出资。政府的教育投资一部分用于发放有偿的学生贷款,每个男女青年,无论其父母收入、社会地位、种族怎样不同,只要愿意毕业后用工资来补交学费者,都有获得贷款的权利。政府贷款主要是针对高等教育中那些职业特点突出的具有很强的“非邻近影响”的专业而设置的;另一部分则用于对具有较强的“邻近影响”的学校或专业进行补贴。例如高等文科学校,在这一类学校就读的学生都可以通过缴纳较低学费的方式来获得这种补贴。

      把教育价值这样一个较抽象的概念和教育投资这样一个较具体的概念有机地联系起来,并对各级各类学校经费的筹集分配提出了具体设想,这是米尔顿教育经济思想最有独创性的一点。如果时光倒退10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米尔顿的这一套理论是派不上什么用场的。然而在今天教育资源配置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情况下,这一套理论对于我们建构家庭教育投资体制则是非常适用的。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教育投资体制方面的一些改革也基本上是循着这一思路进行的。只是由于体制的转换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无法一步到位,因而出现了许多属于过渡状态的不规范现象,现在到了应该构想一个规范的、符合国情、符合教育经济学原理的有偿教育框架的时候了。

      二

      目前,我国在吸收家庭教育投资方面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

      一是不够规范,或者说是没有立法的保障。例如,农民的教育集资可以说是家庭教育投资的一种形式,它做为临时性的应急措施是十分有效的。但如果做为长期的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就缺乏保证,难以持久了。在许多地方往往是第一次集资还算名副其实,第二次集资就只得强行摊派了。再如,农村向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于没有被列为正式税种,很难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往往征收不足,在征收情况最好的地方,真正收上来的也只占应征收额的50%左右。即使是比较规范的学杂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在收取时主观随意性也很大,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缺乏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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