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73(2009)04-0076-04 人类自从认识到需要运用社会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来调节社会生活秩序和人的行为以来就一直高度重视道德教育(包含道德自我教育——道德修养),由此而逐渐形成近现代以来这样的伦理共识和道德信念:人的良好品德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后天自发形成的,而是接受道德教育的结果。然而人们又一直忽视其“反面”存在的问题:人的不良品德是怎么形成的?毫无疑问,它也不是与生俱来或后天自发形成的,那么它与道德教育是否存在某些相关的因素?这是一个值得分析和研究的重要问题。在我看来,人的不良品德形成与道德教育之间存在某些相关因素是毋庸置疑的,对此加以分析和说明有助于促进德性伦理建设,改进和加强道德教育。 一、分析不良品德形成与道德教育存在相关因素的依据与基本理路 关于人的不良品德形成的原因,长期以来人们是在两种向度上分析和认识的,一是没有接受道德教育,二是受到道德品德不良的人和道德风气不良的环境的影响。这种分析意见自然不容置疑,但却存在诸多疑问:同样接受道德教育或接受同样的道德教育的人为什么有的能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而有的却不能?致使人形成不良品德的不良品德和不良环境又是怎么形成的?若说是受到此前的不良品德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所致,那么此前的不良品德和不良道德环境又是怎么形成的?如此这般一直追溯和推演上去最终岂不要陷入“鸡与蛋孰先孰后”的“奇异的循环”之中么?可见,把人的不良品德形成的原因仅仅归于没有接受道德教育或受到不良品德的人和不良道德环境的影响,是不合逻辑的,也是经不起经验证明的。这样的分析理路需要刷新和调整。 实际上,人的不良品德的形成不仅与受到不良品德的人和不良的道德环境的影响有关,也与其在道德成长过程中接受的道德教育有关;而从追根究底的历史渊源和过程来看,分析不良品德形成与道德教育之相关因素的基本理路,应当以道德教育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平台为视点。从逻辑结构上来分析,道德教育是通过三种要素和三种途径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施加影响的,前者即道德教育目标、道德教育内容、道德教育方法,后者即家庭道德教育、学校道德教育、社区道德教育。一般来说,家庭道德教育在目标、内容和方法上多是不规范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的,这使得后续的学校道德教育在基础阶段具有为家庭道德教育纠偏和补课的性质,这种状况即使在一些高度重视和有序组织家庭道德教育的国度里也存在。学校道德教育自古以来都是通过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统一安排、统一指导、统一监督的,目标和内容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等特点,现代学校的道德教育还高度重视对教育方法的探讨和实验,因而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影响最大,以至于人们往往只是在学校道德教育的意义上探讨道德教育的理论、设计道德教育的方案的。社区的道德教育多为发散性的“道德影响”,既无明确的目标和系统的内容,也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从历史的实践过程来分析,道德教育在目标、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不仅因时 (代)而异,因地(域)而异,而且还会因人(师)而异,从而使得任何道德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都会出现失落理论理性的情况。 概言之,道德教育的三种要素和三种途径都存在不确定、不规范的因素,致使任何道德教育都不可能是完全科学——正常的,在一些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或具体情境下甚至是不科学——失常的。因此,人们只能在相对的意义上来理解道德教育的科学性和正常值及其对人的品德形成的影响,在肯定道德教育的正面影响即促进良好品德形成的同时,还应看到其负面影响即导致不良品德形成的诸多因素。 二、不良品德形成与道德教育失常的相关因素 道德教育失常与不良品德形成的相关因素,主要体现在道德教育目标模糊、道德教育内容缺失和道德教育方法失当三个方面。 目标模糊,即缺乏明晰的目标描述,因而教育者在理解和说明道德教育目标时可以“见仁见智”,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各行其是”,最终失去道德教育目标的统一性和普遍性的要求。按照目标的统一性和普遍性要求,促使受教育者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即道德品质良好的人,应内含“为什么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关于“有道德的人”的价值和意义)、“做一个有什么样的道德的人”(关于“有道德的人”的知识和标准)、“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关于“有道德的人”的方法和智慧)等目标要素,此三者的统一,也就是关于道德的价值论、知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如果目标描述达不到三者统一这样的清晰度,那么教育者在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就会出现歧义和歧路,丢掉目标统摄和引领道德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地位与意义,导致品德规格的层次性差别,直至“枝生”不良的道德品质。 内容缺失,可以在两种意义上来分析和说明。一是内容存在片面性问题,即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受教育者道德品质形成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人的道德品质是否优良或良好,要看其内在结构是否大致合理,结构要素是否大体平衡。具体来说就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理想等道德意识因素是否大体具备,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能否较为协调,道德品质的结构及其要素是否有相关的知性和心理因素(政治素质、法制意识、审美能力,以及兴趣、性格、气质、想象等)给予支撑和包容。这无疑取决于接受道德教育的内容是否全面。现代各级各类学校道德教育涉及的内容,之所以除了道德和基础文明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外,还要涉及到哲学、政治和法制方面的基本问题,乃至人际相处和交往以及心理健康维护方面的基本技能,正是从这个基本认识考虑的。如果不作如是安排,那就会出现道德教育内容缺失的问题。 二是内容存在滞后性和不合理的超越性的问题,即关于道德和文明的知识不能反映现实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道德(道德价值观念及行为准则等)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本质上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恩格斯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实际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这就决定了学校道德教育的内容及由此而“内化”的个人道德品质必然是一种历史范畴,既不可滞后也不可不合理的超越。诚然,道德具有继承性和超越性的特点,有一些传统或超越的道德甚至是几千年传承下来的美德,为全人类所公认,但是,即使是这样的道德也只有通过创新和刷新才能在现实的历史条件下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比如在当代中国,社会提倡的道德在总体上或基本价值倾向上就应当体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精神(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它要求我们所进行的道德教育的内容要具备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内涵,对诸如“推己及人”和“无私奉献”乃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传统或超越的美德,都应当在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纬度上作出新的解读,在“相适应”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前提下加以倡导和推行。从这个角度看,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来分析我们的各个领域内的道德教育的内容,其存在的缺失问题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