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综述

——理论流派、政治实践与存疑及回应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洪树(1973-),男,四川大学政治学院讲师,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主要从事民主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发展研究,四川 成都 610064;李敏(1977-),女,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党史党建研究,四川 南充 630072

原文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在反思选举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协商民主理论获得了当代复兴。多维理性视角探索形成了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批判主义的商谈民主理论和合作主义的协商合作思想。多元理论指导下,协商民主获得了广泛而又多样的政治实践。在理论探索和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受到了多方质疑,但也不断获得回应,正日益彰显其在民主政治中的生命力。对国外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深刻解读和准确把握,势必将促进对政协理论研究的深化和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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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09)05-0040-05

      论文写作曾得到武汉大学虞崇胜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协商民主理论,是国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反思选举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逐渐获得复兴与多元探索和政治实践的一种民主理论[1]。它的出现在世纪交替之际引起了中国政治学界和政治实践者的高度关注。有学者就认为:“协商民主,作为当代西方一种新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状态,极有可能形成西方民主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P1)所以,各种有关协商民主的文献开始获得多维引进和解读,各种带有协商性质的民主实践在不同政治层面上开始探索。但是,对协商民主历史缘起、核心概念界定、理论流派、政治实践等的认知差异,导致国内认知上歧见纷呈,实践中莫衷一是。对此,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长郑万通就认为:“到底如何认识国外协商民主……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3]。所以,为了廓清疑惑、加深认知和指导政治实践,完全有必要对国外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做出清晰的分析和梳理。

      一、国外协商民主的复兴与界定

      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实现方式,在人类早期的政治生活中就已经存在。它“的概念及实践与民主本身一样古老,两者都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雅典。”[4](P1)由于当代政治生活中多元分化政治现象的存在和政治学界对于自由主义取向的民主理论弊端的反思,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才获得了复兴。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复兴和实践的探索,为当代政治生活中民主向大众的回归和“真实世界中我们称之为民主的体制成为更为真实的民主”[5](P139)找到了一条或许切实可行的道路。面对这种民主理论和实践重点的转变,以至于相继有国外学者宣称:“到20世纪90年代晚期,协商民主已经成为大多数民主理论的核心。”[6](P2)它“已经吸收了日趋增多的支持者。”[7](P3)

      那什么是协商民主呢?国外政治学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五种解读。

      第一种是以瓦拉德斯为代表将协商民主视为民主治理的一种方式[8](P30)。第二是以梅维·库克为代表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形式或政府形式[5](P14)。协商民主中公民共同承诺通过公开讨论来解决集体选择的问题。政治基本建制只有建立了自由的公共商议的框架,才具有合法性。第三是以乔舒亚·科恩为代表将协商民主作为社团组织的自我治理方式[2](P55)。协商民主是社团组织的自治性协商。第四是以马修·费斯廷斯泰[9](P313)和爱丽丝·马里恩·扬[2](P300)等为代表将协商民主视为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协商民主理论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它是一种解决冲突和集体问题的实践理性形式,要求参与者承担合作以及寻求最公正解决途径的责任。第五是以小莱尔·卡特[9](P290)和约翰·S·德雷泽克[6](P1)等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就是话语民主。它是政治个体发展的对话本质的政治产物,强调的是公共领域中的话语参与。

      以上五种解释角度,从不同侧面定义了协商民主,引导人们多维度的认知这一早已存在而又许多世纪受到忽视的民主形式。这些定义虽然角度不同,但它们都内涵着协商民主的理想[2](P151-152)即作为协商民主核心的理性理想、公共正当性理性和实际政治共识的规制性理想(regulative ideal of real political consensus)。

      二、国外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多维探索

      国外有关协商民主理论的探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分野:

      (一)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现代社会里,职业的分化、社会阶层的变迁、各种利益集团和社会组织的兴起以及各个社会力量为了维护自我利益而不断强化的自我价值构建,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社会力量多元分化、社会价值多元并存的状态。面对这种社会现实,罗尔斯提出了“理性多元论”的社会解释。他“把各种相互冲突的无公度性学说之间的理性多元论,看作是持久的自由制度下实践理性长期产生特殊作用的结果。”[10](P143)在这些根源于理性自由的合理多元主义事实中,人们的价值观念或迥然相异,但每一种又都有其社会理性做支撑。政治共同体的稳定与发展,要求消融多元理性和力量的矛盾冲突。但正如罗尔斯所言,“在存在一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性的时候,要求利用国家权力的制裁来纠正或惩罚那些与我们观点相左的人,是不合乎理性的或错误的。”[10](P146)人们必须寻找和平的、包容的、理性的消融矛盾和促进共存发展的新民主形式。罗尔斯以此为出发点建构了自由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

      首先,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的理想背景条件。这种理性背景假设“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11](P136)这虽然是一种对协商民主背景条件的理想预设,但它却为实际的协商民主制度和程序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次,具有一定政治美德的冷淡而又理性的公民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设定。罗尔斯从公平的正义出发,“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都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11](P13)再次,正义原则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公平有序进行的指导原则。正义原则是参与民主协商的主体在原初状态之下的无知之幕中选择和同意的共同协商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11](P19)公共理性与正义原则紧密相连,它是正义原则在公共生活和公共协商中的实践理性。而公共理性指导下的重叠共识和理性回避方法,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中解决冲突和包容差异的主要方法。最后,民主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合法性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追求的现实目的。理性的重叠共识理念、内涵公共正当性的稳定性理念和合法性理念是罗尔斯协商民主理论中的三个核心理念。透过内涵着公平正义和公共理性的重叠共识理念,罗尔斯将其协商民主追求的现实目标确定为稳定性理念和合法性理念的产生和巩固。所以,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强调“稳定性问题从一开始就铭记在我们心中”[10](P150)而在公共证明中基于重叠共识的政治观念及其政治产物也将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因为“……它诉求于公共理性,因而诉求于被目的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10](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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