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既是教育基本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又是一个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迄今为止,还未见到教育理论界有人对此进行研究。教育规律是人们教育活动的规律,离开了教育实践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参与,教育规律就不可能实现;同时,教育规律实现还必须有其客观的基础或前提。因此,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就是教育规律实现的客观条件(客观机制)和主体促进教育规律实现(主观机制)的有机统一。研究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从理论意义上说,在于能把教育规律的研究从客观的静态的列举,推进到微观的机制的把握,从而有利于对教育规律作全面而透彻的了解;从实践意义上说,有助于让人们了解按教育规律办事的具体步骤,或是说有助于具体地指导人们如何按教育规律办事。 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问题,既是教育基本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又是一个有重大实践意义的问题。迄今为止,教育理论界还很少有人自觉地注意到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问题,使用“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这一概念的论著似乎还未见到,当然更谈不上有人对“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这一概念下定义了。 我们所理解的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简单地说:就是把并不能直接指导教育实践的“抽象”的教育规律,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通过一系列中介环节,转化为具体指导人们的教育实践和改造教育实践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也就是实现了教育规律。 教育规律是人们教育活动的规律。人的教育活动是教育规律的内在依托或载体。离开了教育实践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参与,任何教育规律都不可能存在,更不可能实现。因此,教育规律也就不可能是独立于现实的人的教育活动之外的某种具有自己“特殊人格”的超人的东西,教育规律只能在人的教育实践中展现其恢弘的面貌。 教育规律的实现还必须有其客观的基础或前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践是主体和客体之间实际的相互作用,是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相统一的过程。实践作为社会的人(主体)改造外部客观事物(客体)的现实的、感性的物质活动,不言而喻,是必须以作为主体的社会的人和作为客体的事物的现实存在为根本前提。任何实践都要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也就是说,实践是一个对象化地体现着作为主体的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客观过程。教育活动也是教育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实际的相互作用,是教育的主观的东西与客观的东西相统一的过程。教育活动也必须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可以把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定义为:教育规律的实现机制就是教育规律实现的客观条件(客观机制)和主体促进教育规律实现(主观机制)的有机统一。 但是,仅仅说明到“相互作用”或“有机统一”是不够的。正像列宁在批判黑格尔时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不从概念上把存在于因果关系中的“中介”(联系)以及一切“个别的方面”和整体揭示出来,仅仅指出相互作用等于空洞无物。[1]因此,分别探讨教育规律实现的客观机制和主观机制,是揭示其统一机制的必要前提。 一、教育规律实现的客观机制 教育活动必须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决定了教育规律的实现必定受社会条件的制约。这种制约作用表现为社会条件与教育规律的实现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就构成教育规律实现的客观机制。 社会条件对教育规律实现的制约作用,首先表现为一种导向作用。这种导向作用根源于一定的社会主体对一定的教育规律的特殊需要。不同的社会主体对教育规律的需要往往不尽相同。社会主体的不同需要决定了教育规律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实现形式。由于社会主体的需要有虚假的需要和真实的需要、消极的需要和积极的需要之分(前一种需要的满足对社会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是有害的,后一种需要的满足则促进社会主体的发展),从而决定了教育规律的种种实现形式,从性质上看也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教育规律的积极性的实现,不仅促进教育活动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反之,教育规律的消极性质的实现,则不仅危及教育的发展,而且危及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例如,一般认为,“教育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条教育规律。但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社会主体虚假的或消极的需要,这条规律被实现为“教育为阶级斗争服务”,从而既破坏了教育本身,又阻滞了社会的发展。而在社会主体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这一规律才被实现为“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从而既促进了教育本身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整体的发展。 社会主体需要本身的构成也决定了它对教育规律的实现具有导向作用。社会主体需要本身是极为丰富和多方面的,不但分为不同类型,还分为不同层次,有着轻重缓急。教育规律的可能价值或潜在价值是十分丰富和多方面的,它们组成了一个价值域。当社会主体面对教育规律众多的潜在价值项时,首先选择教育规律中那些能满足社会主体最重要、最迫切的需要方面,尽力创造条件予以实现。把“教育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一教育规律实现为“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也是出于满足社会主体最重要、最迫切的需要。 与社会主体的需要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对教育规律的实现也有很强的导向作用。社会主体的价值观是指人们在特定的文化传统的环境中由于长期的社会生活的磨炼、文化教育熏陶和传统习惯影响而形成的价值观点,它和一个社会或民族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情感方式、思维方式等相对应和相联系,一旦形成之后,是一种相当稳固的观点。价值观的核心是价值标准问题。所谓价值观不同,首先就意味着价值标准各异。价值观是进行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体面对有着众多潜在价值项的教育规律时,总是选择那些与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具有同构并能发生“共鸣”的方面,奋力去创造条件予以实现。与自身价值观不相适应甚至南辕北辙的方面,一般情况下将不予理会甚至予以削弱。例如,无论中国还是外国,东方还是西方,一般都认为教育性是一条教育(教学)规律。但是,由于价值观的不同,中国与外国,东方与西方社会在实现这一教育规律时表现出绝然不同的风貌。所谓“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归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最能体现这种差异。由此可见,社会主体的不同需要和不同的价值观,从根本上制约着教育规律的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