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087(2008)02-0043-05 一、前言 80年代以后,日本社会开始出现学校内暴力、儿童欺侮、学生不上学等教育病理现象。虽然引起这些病理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日本政府的有关部门认为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教师的素养不足。为此,政府加快了教师教育改革和提高教师素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步伐。特别是90年代、2000年以后,又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以确保教师素养的提高。 据日本文部科学省公布的2005年度全日本少年儿童问题行为资料(仅公立中小学和高中的统计)[1] 来看,学校内暴力、儿童欺侮、学生不上学、少年儿童自杀等病理现象分别为:34018件、20143件、181706人[2] 和103人。也就是说,在实施了诸多改革措施以后教育病理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人们不禁会问:为解决教育病理现象而实施的教师教育改革和制定的提高教师素养政策到底是怎么回事?为搞清这个问题,本文将综合考证近年来提高教师素养的政策(以日本文部科学省教育审议会答申[3] 为中心),明确其现状特征、问题所在及今后的课题。 二、什么是教师的素养 二战结束后,日本政府在反省军国主义教育观的基础上,进行了战后初期的全面教育改革。1947年制定了《教育基本法》。为“保持和提高教育职员的素质”,[4] 1949年又制定了《教育职员免许法》(“免许”即“资格”,以下相同)。这些政策倡导了一种崭新的教师形象,正是这种崭新的教师形象向我们暗示了什么是教师的素养。 《教育基本法》倡导:教师是“全体国民的公仆”(教育基本法简称教基法,以下相同。第6条);教师在“学问自由”(教基法第2条、日本国宪法第23条)的前提下,“对全体国民直接负责任”(教基法第10条);并努力“培养追求真理、和平的人”(教基法序文),努力实现儿童的“人格形成”(教基法第1条)。除教育基本法以外,《教育职员免许法实施法》的解说文书中也明确指出:“教育事业是直接培养不断成长的人的事业”。所以,它不单是传授知识,也就是说“并不是教育职员只要有一定的教养,无论谁都能承担”,它需要教育职员做到“充分理解受教育者的青少年的成长发育特征,包括其身体方面、心理方面、社会方面的成长发育特征,时刻做到把培养人的计划周密细致地考虑到这个人的全部人生中的各个方面,并时刻对该人给予援助和指导”[5]。《教育职员免许法》的基本理念是:确立教师职业作为专门职业的制度、在注重学问自由的大学里进行教师的培养、实施开放性教师资格的发放制度、注重教师资格的法律主义以及注重现职教师的进修培养等。此外,《教育职员免许法》还强调教师的专业性。也就是说,教师须具备坚实的学问基础,包括一般素养、各教科的专门素养和教师的职业素养。 初期教育改革谋求战后的教师教育在这种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三、战后提高教师素养政策的概述 战后初期全面教育改革的成果在进入50年代后被迫重新评估。日本教育进入了“倒退时期”。 1950年前后在东亚局势突变的情况下,美国驻日本占领军将以往的“民主化”政策转变为“反共”政策。受此影响,日本国内掀起了在教育界“洗清赤色分子”运动(1949~1950);同时,政府制定实施了“教育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制”(1956)、“教师职务考评制度”(1958)等。1958年文部省的重要教育咨询机构“中央教育审议会”在答申《教员养成制度的改善方策》中明确指出:“实施开放性养成制度所带来的教师资格基准的降低……其结果导致了教师志愿者的职业意识以及教师所必备的知识能力、指导能力均未得到充分的培养”。答申同时建议:教师培养“应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进行”,应设立以培养教师为目的的专门大学。之后1962年文部省的另一重要教育咨询机构“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也在答申《教员养成制度的改善》中提出了与上述中央教育审议会答申相同的内容。 7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为确保教师的质量和数量,中央教育委员会于1970年提出了充实新任教师现职教育的建议。[6] 1972年又提出了改革教师资格证的种类和标准的建议。[7] 接着,1978年提出了“充实学科教育和教育实习”[8]等政策。 80年代以后,日本开始不断出现教育病理现象。政府直属部门临时教育审议会(1984年~1987年)认为引起这些病理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教师的素养不足。为此,临时教育审议会推出了许多改革方案。其中,“改善教师的养成和资格制度”、“改进教师的录用制度”、“创立新任教师进修制度”等方案都得到落实。特别是1988年通过的“新任教师进修法”(正式名称为《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等部分修改法》1988.5.31.)对新上岗的教师作了以下明确规定:“将教师任命者实施的新任教师进修义务化”、“将带条件的新任教师试用期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为1年”、“新任教师必须在教师任命者指定的指导教员的指导下完成进修”等等。1988年通过的另一项法律《教育职员免许法修改法》对教师资格认证进行了大胆改革。即将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教师资格证按学历分为“专修、一种、二种”3个种类;为“发挥社会人员的潜力参与学校教育”新设了“特别教师资格证”。同时,大幅度增加了为取得“普通教师资格证”在大学学习的必修教育课程的学分,并提高了教师资格证的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