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深切呼唤公民教育的勃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社会的持续繁荣与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建立。公民社会的建立有赖于公民与公民资格的确认、公民意识的培养以及公民的社会参与能力与水平的提升。除公民与公民资格的确认属于国家法理范畴外,公民意识的培养、公民的社会参与能力与水平的提升均需要通过教育来实现。 一、近现代中国公民教育的历史回溯 中国的公民教育发轫于20世纪初。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面临救亡图存的严峻局势,先进知识分子加紧对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了解、研究与引进,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宪政民主制度,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在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做出规定。中华民国的建立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实施为近代中国公民教育奠定了法理基础。公民教育进入了国家尤其是先进知识分子的思想视域。 严复提出了著名的“民力、民智、民德”三育救国论。所谓“新民德”,就是用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代替中国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进行爱国新民教育。维新派从“新民德”角度提出了“采合中西道德,以为德育之方针”[1],试图在教育实践中“淬厉其本有”“采补其本无”。“淬厉本有”,即重新诠释、发扬光大中国传统美德;“采补本无”,即积极借鉴、汲取西方之核心德性精神,以自由之德改造国民的奴性、愚昧、自私、迷信等,培养国民的爱国、利群之公德心与自治力,特别是要确立平等、独立、权利、义务、责任、竞争、合群等公民意识。 梁启超在《新民说》一书中全面探讨了国民性改造问题,形成了系统的新民学说。关于“新民”,梁启超有许多解释,核心是全面改造中国国民在几千年的专制社会里形成的国民性的缺陷,诸如爱国心之薄弱、独立性之柔脆、公共心之缺乏、自治力之欠缺、团结力之相差等,通过全面改造使其成为具有新道德、新思想、新精神的新型国民。他认为,理想的“新民”应具有国家思想、权利思想、义务思想、政治能力、进取冒险精神,还包括公德、私德、自由、自治、自尊、尚武、合群、生利、民气、毅力等品质。[2] 1912年2月10日,蔡元培先生在《教育杂志》上发表《新教育意见》一文,主张将清末学部制定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修正为国民教育、实利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和美育。蔡元培先生的公民教育思想既汲取西方独立、自由公民人格思想,又继承中国传统教育的重德精神,以公民道德培养为核心。由于蔡元培担任了中华民国第一任教育总长,这使得他倡导的公民教育思想得以第一次进入国家教育政策。 朱元善明确提出了“公民教育”概念。他指出:“既为共和立宪之国,则教育之方针自当以新国家之本质为主眼,而置重于共和立宪国民之养成”,为此,“非实施公民教育不可”。[3] 陈独秀提出培养现代意义的公民,他在《敬告青年》一文中号召青年们奋发自强,努力成为“现代人”,这种人是“自主的而非奴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的,进取的而非退隐的,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实利的而非虚文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他还提出,人们应当从以安息为本位进到以竞争为本位,从以家族为本位进到以个人为本位,从以感情为本位进到以法治为本位等主张。显然,陈独秀所提出的“现代人”是指现代国家意义上的公民,他提出的现代人标准也是对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 在先进思想的引领与鼓动下,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教育法令,废除了“忠君”“忠孔”的教育宗旨,代之以培养公民道德为主的教育宗旨。1919年全国教育联合会提出编订公民教材案。在“壬戌学制”基础上,1923年制定了“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取消了中小学的修身课,代之以公民课。这是我国首次在中小学正式设置公民课。 总之,中华民国成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先进知识分子对公民教育的探索与实践,开启了近现代中国公民教育的先声,中国公民教育进入早期发展时期。[3] 当然,由于没有彻底摧毁封建专制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基础,这个时期所提出的公民教育思想尚不全面,也未形成公民教育的完整体系。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公民教育基本停止了。除了现代中国时局动荡、抗日救亡和内战爆发等客观原因使公民教育实践受阻外,国民党政府推行的“党化教育”,用“党义”代替公民道德教育,主观上切断了中国公民教育发展的路径。 二、新中国公民教育的发展 新中国的成立为公民教育奠定了宪政和法理基础,但由于历史原因,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公民教育发展历经坎坷,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49年—1970年代末:公民教育不受重视甚至蒙上禁忌色彩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正式确立了公民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权利,为现代中国公民资格的确立、公民意识的形成以及公民教育奠定了法理基础。 然而,这个阶段公民教育并没有得到重视,究其原因:一是从法律角度看,尽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法律地位有了法理保障,但1975年与1978年宪法都强调公民服从、服务性义务,公民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张扬,公民教育同样不被重视。二是从国家体制看,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国家体制是“政治—社会一体化”[4],与此相应,“公民”被“人民”这一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所取代。法律不健全、政治的泛社会体制,导致公民、公民资格、公民意识乃至公民权利与义务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受到排斥。在教育领域,公民教育被等同于资产阶级教育而被蒙上政治禁忌色彩,被排斥在教育视域之外。三是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来看,在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制约下,不仅政治民主化进程发展缓慢甚至受阻,而且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发展也呈现停滞状态。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公民实现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是进行公民教育的前提。市民社会未形成,民主政治制度不完善,致使公民观念、公民资格意识淡薄,公民教育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