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08)07-0035-04 在现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逐渐推行,个人的正当利益与尊严应该得到有效维护的意识越来越自觉,文化与价值观的多元逐渐得到认肯,人们的权利意识也正在日益凸显,这种权利意识正在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深刻影响。在本文中,笔者试图探讨道德权利与道德生活、道德教育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够对我国的道德教育提供一点参考。 一、对道德权利的分析 所谓权利,“通常是指个人宣称对其对象所拥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的地位或能力”[1]。权利作为一个政治学、法学与伦理学术语,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的事情。随着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权利概念得到广泛的运用。《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776)和《法兰西人权宣言》(1789)都是西方近代的历史性贡献。自此以后,权利观念得到广泛的运用,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国际性人权文件《世界人权宣言》,说明“权利”逐渐成为现代观念中最为重要和普遍的概念之一。 从历史上看,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人类社会由“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转型,市场经济要求人具有独立性,在此背景下,人的权利要求开始凸显。这个要求,其要旨就是每一个人都有资格要求自己因成为一个人而有尊严并得到尊重,同样也必须尊重他人的尊严。由于权利是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维持其基本尊严的必要要素,因而是人所普遍拥有的,与人的身份地位无关。因此,作为一个人这一本身,就具备了其有资格为维护其尊严,向社会和他人提出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要求。这就是自近代以来关于“权利”概念的基本含义[2]。 权利分为多种,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种简单的区分是把权利划分为法律的权利与道德的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承认、赋予的权利,而道德权利,是指道德所承认、所赋予的权利。道德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符合社会和道德的实践以及如何从道德上来为其作论证。按照我国学者万俊人的分析,道德权利“乃是有着明确道义限制的权利。道德权利的根本特征,是它必定与某种道德义务或责任相关联。换句话说,道德权利是能够直接诉诸于道义论评价的权利”[3]。 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对等而相互联系在一起,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同样如此。罗斯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做了比较全面的概括:(1)所断言的是,A有权利享受B对它所采取的某个单个行动,这就意味着B有对A采取这种行动的义务;(2)所表述的是与(1)相反的含义;(3)的意思是,A有权利享受B对它所采取的某个单个行动,则意味着A对B有采取另一个行动的义务,这一个行动可能是一个类似的行动(例如一个人有被告知真相的权利,就意味着他有说真话的义务),也可能是一个不同类型的行动(例如某人享有他人的服从的权利,就意味着他有统治得当的义务);(4)表述的是与(3)相反的含义[4]。 通常,一个道德践履者在履行道德义务时,并没有以获得某种个人的报酬为条件或动机,但是,这种道德践履的义务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的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其实,康德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已经内在地蕴含了道德权利在内。当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以后处于他此时所施与对象的相似境遇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这并不能影响到道德权利的存在。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履行道德义务,还应当呼吁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因此,“强调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对等关联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可持续的和谐道德关系是必要的”。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不能把对履行义务的行为的舆论赞扬或奖赏看成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的实现,奖赏不是权利,奖赏既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而权利则是基于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应得’”[5]。与强调个体权利的西方伦理文化传统相比,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并没有包括现代西方文化中发展出的“基于权利”的道义概念系统。 中国主流伦理文化,自古迄今,其方法论基本取向是整体主义的,即以社会群体作为价值主体,社会群体被视为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相反,一切个体皆没有独立自足的价值,个体的价值完全是由群体所决定和派生的。一个个体只有在满足了社会群体的要求、实现了社会群体的利益时,才能获得自己的价值。张东荪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6]。这说明,在传统中国,个人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存在,而是作为群体的一分子而存在,离开了群体,个人是微不足道的。这种权利的欠缺,体现在道德生活上即是单方面强调个人对他人与集体、国家的道德义务。 二、权利缺场对道德生活与道德教育的危害 然则在道德生活当中,权利的缺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 首先,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具有的基本尊严随时丧失的危险。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道德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如果没有道德,则与禽兽无异。把道德视为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这意味着,一个人如果失德或者被认为缺德,那么他就自动丧失了作为一个人的资格以及由这种资格所带来的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基本尊严。而如果有没有道德,其最大裁决权是由某种权力阶层拥有的话,那么这种理念就有可能造成可怕的对于人的基本尊严的肆意践踏。这种“缺德”的人自然丧失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观念,普遍体现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普遍存在着。例如,这种对人的基本尊严的肆意践踏,在“文革”中达到了顶峰,即使至今这种思维方式仍然存在。我们且看下面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