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在论述坚持科学发展观时指出“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这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动力,也应该是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根本动力。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要用改革的思路审视教育改革的历史进程,分析教育改革面临的新课题,明确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任务和重点,坚定不移地把教育改革推向前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提供不竭动力和制度保证。 以教育改革为动力,解放教育生产力,我国教育事业实现超常规发展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改革以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从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教育“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弊端入手,逐步进行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就业体制改革,进而深入到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体制的改革。改革涉及范围之广,触及问题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对于破除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对教育发展的体制性束缚,解放教育生产力,促进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回顾总结这一发展进程,分析评价其历史贡献和历史作用,是联系教育实际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教育改革的必要基础和前提。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和重点领域,特别是在提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同时,提出了“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改革目标,迈出了教育领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分权的改革步伐,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的积极性,发动农村居民广泛参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行动,为在世纪末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提供了体制保障。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并全面提出了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就业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改革的目标,在国务院关于纲要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提出高等教育“逐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分权管理体制,极大地推动部门力学、条块分割的体制改革,基本形成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增强了省级政府统筹管理教育的权力和责任,保证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高等学校实行缴费上学、成本分担的原则,使高等学校经费来源中学费所占比例,由1990年代初的2%提高到2005年的30%左右;同时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包括民办高等学校和公办高等学校举办独立学院等的发展,扩大了社会资源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正是这些改革举措,调动了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和家庭的多种资源,为高等学校扩招,在短期内使高校在校生增加两倍提供了体制和资源的支持。 此外,高等学校招生就业体制改革、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后勤社会化和人事制度改革,对于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也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农村教育经费的多渠道筹措体制对于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程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今天回顾、反思过去20多年教育改革历程时,需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评价分析,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现象和体制形式,要放到教育发展的具体环境和背景中评价其利弊得失,而从总体上充分肯定改革对教育发展的历史贡献则应该是基本前提。没有教育改革主要是教育体制改革的进展,就不会有我国教育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成就,这是我国近30年教育发展的客观现实和基本经验。 现阶段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制度建设,克服制度供给约束 20多年教育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是实现了新旧体制的转轨,而体制改革的任务不仅要革除旧体制的弊端,更需要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教育新体制。新制度的建设正是现阶段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而新制度的建设不是短期内就能完善的,需要一系列过渡的形式和环节,才能产生比较合理的制度形式。在这样的过渡阶段,制度的不完善、制度的缺位将会是主要矛盾,这种现象也可以称作制度供给约束。 如果我们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去考察现阶段教育发展中诸多热点问题,就会发现许多热点问题背后存在着制度供给的缺位问题。 比如,农村义务教育一度出现困境,一方面靠农民负担农村教育经费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国家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结构变化,相当多县以下政府无力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责任,而这种情况是由农村教育投资体制调整滞后造成的。2000年之后,国家先后实行“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寄宿制初中工程”、“西部两基攻坚工程”、“贫困地区两免一补工程”,直至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根本改变了农村教育的面貌。而这些工程属于政府实施的专项政策,还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已经具有制度性质,但需要有几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制度保证,而这有赖于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 城市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收费,其根本原因是优质教育的供求矛盾。问题是面对这种供求矛盾的制度选择,前一时期大体有:一是发展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满足选择性教育的需求,这是很多国家的制度安排。但是我国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现时难以满足优质教育的需求。二是选择部分公办学校转制,即依托公办学校资源,用民办机制运作。其中有些学校办学比较成功,既满足了社会需求,又加快了学校的发展。但是,这种做法由于缺乏制度设计,同时占有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两种优势,造成两方面的不公平竞争。三是优质公办学校采取办分校或集团式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这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政府允许的办学形式,对缓解优质教育的供求矛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做法也缺乏制度设计。可见,这些体制性调整并未解决优质教育供求矛盾的制度安排。而现实的问题是,政府不可能承担满足急剧增长的选择性教育需求的责任,又不可能在短期内让民办教育来满足这种需求。这种制度供给的两难选择是城市择校竞争矛盾集中到政府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