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1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08)03-0013-04 公民投票是当今世界上广泛应用的一种政治制度。以往学界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由于忽视了从某些视角去分析公民投票的内在特质,结果使得它常常被某些分离主义势力所利用。为了科学地使用公民投票,反对或防止其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分离势力所利用,本文欲就公民投票的类型划分问题再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公民投票的含义 所谓公民投票,通常是指全体公民通过行使投票的权利对国家或社会的重大或特定问题进行表决的制度。狭义上的公民投票主要是指国家全体公民或社会全体成员就某一项重大事务进行投票表决的制度。广义上的公民投票除了包括其狭义上的含义之外,还包括某一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州、省、市、区等)的全体居民对有关地方事务进行投票表决的制度。本文中所使用的公民投票是指广义上的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有时还被称为“全民公决”或“公民表决”。但严格地说,“公民投票”比“全民公决”具有更为宽泛的含义。公民投票表决的事项很多,既包括全国性的,也包括地方性的。在理论上,虽然“全民公决”意味着全体公民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参与投票,但在实际中,全体公民或全体居民未必都参与投票。因此,在强调“全体性”的场合下,使用“全民公决”一词更为妥当,在不强调“全体性”的场合下,使用“公民投票”一词更为合适,但在一般情况下,“全民公决”与“公民投票”可以互换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分析语境的需要,也基于学术概念使用上的规范起见,本文将统一使用“公民投票”这一术语。 关于公民投票一词,有两个英文名词必须加以说明。referendum:意指公民直接对立法机关通过的议案或是人民本身主动所提出的创制性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所表决的议题通常包括制宪案、修宪案、重大或一般法案。plebiscite:专指对领土、主权有争议的国家或地区,人民以投票决定其前途。它除了被译为“公民投票”之外,还有学者将其译为“公民自决”。广义的公民投票通常是指:只要具有投票的形式即可被称作公民投票。因本文主要以自决权为研究对象,故而文中在一般意义上则采用“plebiscites”一词意义上的公民投票;在探讨民主意义上的公民投票时,则采用“referendums”意义上的公民投票。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使用的是“referendums”,而不是“referenda”,这是采纳了《牛津英文辞典》的(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建议:“referendum”在逻辑上倾向于意指针对某一项议题进行投票的复数形式(此时的“referendum”以单数名词出现)。至于拉丁字“referenda”这一复数名词,意指“与许多议题有关的事务”。 二、以往学界对公民投票的类型划分及简要评析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民投票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下是比较典型的几种对公民投票的分类方法: (一)李帕特(A.Lijphart)分类法 (1)控制的与非控制的公民投票。如果政府能决定公民复决是否举行、何时举行以及议题表决的内容,称之为控制的公民复决。如果公民复决是由人民的创制权所发起,可被视为非控制的,由于人民发起创制权的观点是想对现状造成改变,而这种改变正是政府所抗拒的。(2)支持支配的与反对支配的公民投票。一项公民投票是属于支持支配的还是属于反对支配的,要看其结果是对政权产生支持,还是造成不利。大部分的公民复决既是控制的,又是支持支配的,理由之一是创制权仅在极少数国家实施。只有在政府能够控制公民复决,它稳操胜券时才会举办公民投票。当然也会有例外,如1972年挪威加入欧洲共同体,公民复决的结果与当权派的建议背道而驰,选民反对加入欧洲共同体[1]。 (二)伦尼(A.Ranney)分类法 (1)政府控制的公民投票。在这种形式下,一个政府有权力控制什么时候举行公民投票、以及什么样的议题将发布给人民。大部分国家的公民投票都是这种形态。(2)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投票。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某些特定的事务(特别是对宪法修正案),只有经公民直接投票表决通过后才被采用。政府决定修改的措辞在成为法律之前须经过选民的同意。(3)民众请愿的公民投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和美国的许多州,允许选民提出对某些法令的公民投票请愿书向立法机关的法案提出挑战。如果收集了所需签名的数目,就必须举行一次投票,而且如果民众都投票反对此法令,即使政府想维持这个法令也维持不了。(4)民众创制发起的公民投票。一般选民被容许提出一个特定的请愿,要求将某些政府尚未采行的法案交给人民。这些请愿者可以决定法案的措辞,如果他们得到了所需签名的数目,此法案必须在下次选举之前被拟好,如果此法案在公民投票时得到多数票而通过,此法案就会变成法律[2]。 除了上述典型的划分方法之外,我国也有学者对公民投票的类型划分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例如有的学者按照投票主体的范围不同,将公民投票划分为:(1)独立国家在有投票权的公民范围内进行的公民投票。(2)以民族或种族为基础进行的公民投票,内容往往与独立建国问题相联系。(3)居民公决,或称住民公决,是以某一特定地区的居民(住民)为基础进行公民投票。还按照公民投票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的不同,将公民投票划分为:(1)强制性的公民投票。该类公民投票往往被法律赋予系某些事项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以制宪为议题的公民投票。(2)任意性的公民投票。主要包括由公民倡议而进行的公民投票、由议会自愿提交的公民投票、由行政首脑在认为必要时提交的公民投票、应多数地方政府要求进行的公民投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