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08)01-0056-08 政治哲学界普遍认为,近现代的各种政治学说可以划分为两种传统:其一是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其二是法国理性主义传统。比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第4章中专门阐述说,前一传统主要由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以及埃德蒙·伯克等为代表,这一传统重经验而不重体系,强调制度来源于传统和实践,而不是设计或构造;后一传统以笛卡尔、卢梭等为代表,认为人类社会制度是人的理性发明出来的。他认为自19世纪中叶起,法国理性主义传统压倒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造成了莫大的危害。 我现在冒昧提出,在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和德国理性主义传统之间也可以作出同样的划分。作这样的补充有以下理由:第一,德国理性主义传统和法国理性主义传统的特征以及在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第二,德国思想与法国思想相比具有某种丰富性和深刻性,在理性主义道路上走得更远,引入德国传统进行比较,可以对两种传统的差异有更好的理解;第三,德国传统对中国思想界的影响更大,中国人对德国传统的迷恋更深。如果说认识理性主义传统是有必要的,那么对德国传统的解剖就很有必要。 中国哲学界有一种相当普遍的看法,认为西方思想传统中德国哲学最深刻,因为德国哲学的形而上学气味最浓。这种看法和评价也推及政治哲学,许多人认为英美政治哲学理论中可取之处颇多,但根本的缺陷是肤浅。这些理论虽然阐述了人类社会在政治制度安排方面的正确原则,但缺乏形而上维度的言说,缺乏道德和价值判断,缺乏安身立命的教诲,总之一句话,不能满足中国人对终极关怀和审美、道德情操的浓厚兴趣。 也许可以把德国古典哲学的专门研究者邓晓芒对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一书的评价作为上述倾向的代表。邓晓芒认为,他对此书总的感觉是很清晰,具有分析哲学的严格和明白,但缺乏形而上的探讨,因此不能深入内在矛盾性,不能更深地揭示各种分歧的内部关系。 中国哲学家对德国哲学及其形而上思辨的推崇,对英国经验论的轻视往往表现为情绪,缺乏文本可资研究、争鸣。而在西方学术界,一些重要的哲学家已经就具体问题展开了短兵相接的论战。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批评被视为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概念的批评被当成是欧洲大陆理性主义传统对英美经验主义传统的批评。这两种批评都指责罗尔斯的理论预设了一种人的“自我”概念,它是赤裸裸的,不承载社会、历史、文化内容,不具有形而上学的、道德的属性,他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哈贝马斯更是明确断言:探讨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回避不了形而上学。 我们现在要探讨的问题是政治哲学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具体地说就是,具有形而上学内容和特征的政治哲学学说是否一定优于形而上学内容和特征较少的政治哲学学说?为此,我们将具体考察、比较以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和英国经验论哲学在政治理论方面的优劣高下,看看它们的先验性、思辨性和形而上学性是否使它们具有某些十分高明、不可替代的东西。此后,我们还要在抽象层次上进行理论性讨论,看看形而上学论证是否为政治哲学所不可缺少,或者是否会赋予政治哲学一些优良的素质。 请注意,在进行对比研究和探讨时,我们判断高下、利弊、得失与优劣的标准是这样的:我们看各种学说对于人类获得政治文明成果和取得社会进步所作的贡献,或者与之一致、相近的程度。我们不会独立于文明、进步而另立标准,比如某种抽象、玄虚的“深刻性”,因为一旦承认这样的标准,形而上学政治哲学的深刻性就是同义反复、不证自明的。同样重要的是,政治哲学的根本目的是要为制度安排提供原理和标准,不是作概念游戏,所以判断其价值的依据只能是实际作用,是对促进实际进步的理论贡献,而不是某种特殊的、神秘的心理满足。 在宏观地比较德国古典哲学和英国经验论哲学在政治学说方面的成就时,首先应该说明,英国经验论政治哲学是17至18世纪的学说,而德国唯理论政治哲学是18至19世纪的学说,我们有理由期望后者比前者内容更进步、形态更发达,因为时代在进步,后人的理论思维应该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甚至相反,那么其高下立即可以判定。 英国经验论政治哲学的代表首推约翰·洛克,他在出版于1690年的《政府论(下篇)》中,就比较全面地提出和比较周密地论证了近代西方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政治哲学最重要的任务,莫过于阐明国家或政府权力的来源,洛克基于自然法和契约论原理提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同意让渡部分权利,他以“主权在民”的思想驳斥了“君权神授”的观念。 康德虽然也说:“人民根据一项法规,把自己组成一个国家,这项法规叫做原始契约”,但他同时又说:“一方面是一个普遍的统治者,作为国家的首脑,另一方面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作为臣民的群众。在这种关系中,前一种人员是统治的权力,他的职务是治理;后一种成员构成该国的被统治者,他们的任务是服从。”[1](P143) 费希特在谈到根据契约个人结合为整体时,他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语焉不详、不得要领,作出的最好解释,也不过是接近洛克的观点。[2](P206~207、Ⅺ~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