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共和主义传统中的多元权力观

作 者:
牛彤 

作者简介:
牛彤(1967-),女,政治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政治制度、宪政理论。(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西方共和主义传统中的多元权力观是西方社会以阶级分裂为特征的社会结构状况在权力观上的必然反映。这种多元权力观的基本内涵体现为“权力主体的分裂”、“权力机构的分立”和“共识性规则下面的制约平衡”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这种多元权力观是我们观察和分析西方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视角。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在比较政治学的研究中,学者们越来越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些预设在某种文化与社会中、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不言而喻、无需讨论的因素,但在另一个文化与社会背景下却全然不存在。”[1](P22)通常,对于这些“常识性预设”的无知或忽视,将会导致理论研究可能陷入一种肤浅化、简单化的误区。“共和主义”曾经是西方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传统,其理论和实践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时代。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等早期思想家从探寻理想政体的角度,揭示了共和主义的基本原则。这一传统在欧洲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市国家中发展到巅峰,并在近代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得到继承和发展。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重视共和主义传统对西方民主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对其基本观念和精神作了非常有价值的梳理与概括。[2](P103-115)本文所特别关注的,是西方共和主义传统中在“正义”、“自由”、“公益”、“平等”、“和平”等旗帜下面隐含的一个基本观念——多元权力观,即一种以主体分裂、机构分立和制约平衡为内涵的权力观念,它或许可以启发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审视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

      一、权力主体结构的多元观

      西方共和主义传统中的多元权力观,首先体现为一种在公共权力主体分裂基础上的对权力的非独占性主张。这种多元权力观是与共和主义的国家公共性观念和公民平等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在国家性质和目的问题上,共和主义主张“公”与“共”,即将国家视为不同的个人、集团、阶级的公有物,而非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私有物。国家的目的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个别人、个别集团或个别阶级的特殊利益。

      共和主义思想产生于古代城邦,城邦是早期共和政治的物质载体,它由部落演化而来。在这一演化过程中,原来基于血缘关系的部落成员转变成为城邦的公民,血缘团体所特有的封闭和排外的特点在一定意义上也转移到城邦的公民团体身上。这种“公民团体”的独特性在于,对外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但对内而言,具有公民身份的人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城邦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希腊城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国家形式。其外表特征在于其小国寡民的规模,其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政治结构,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权利义务的政治体系。”[3]因此,亚里士多德在论及城邦政体的划分标准时指出,只有“为城邦全体公民谋利益”的才是正确政体,那些“只谋统治集团自己的利益”的政体形式是反常政体。随着希腊城邦的衰落,希腊城邦中那种封闭的集团内部因特殊身份而获得的平等观念逐渐为开放的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道德上的平等观念所取代,共和主义的国家公共性观念进一步丰富起来,这使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现代意义的公民概念有可能产生。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用“共和国”(commonwealth)取代“城邦”来指称当时的国家,他将国家定义为“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并提出“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或共同的事业respublica)这一著名论断。[4](P35)

      国家的公共性以及联合成国家的成员间的平等地位与“多元主义的权力观”之间具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在希腊城邦中,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他们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5](P113)即真正的公民是能够参与城邦最高统治机构的人。反过来,公民也应积极投入到公共事务中。梭伦立法中规定:一个人如果在国内出现党派分裂时不参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剥夺选举权。[3]所有人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是导致权力主体多元化的必要条件,但仅此还不够,多元权力观得以产生的更为深刻的原因,在于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分化所导致的权力主体的分裂。

      利益分化的主要原因是财富分配上的不均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社会成员间在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权利等方面的区别以及各自自觉的阶级意识、集团意识。有学者指出,西方社会的一个特征,就是社会划分为不同的阶级、等级、阶层和其他社会集团。每个集团有其独特的地位、身份、特权和权利,相互有着清晰的界限。如果说,公民身份使人有分享国家政治权力的资格,这种利益的分化则构成了人们追求政治权力的动力。政治是与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有关的活动领域,[6](P26)在国家生活中,社会成员的利益本质上都是通过政治权力得以代表、实现和维护的。虽然在理论上,一个人或是一个集团独占政治权力的情况下,凭借权力主体特殊的理性或美德有“为全体公民谋利益”的可能,因此,古代共和主义理论家往往在形式上将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划入正宗政体之列。但经验告诉人们,即使是有杰出美德的人也难免有缺点,亚里士多德暗示,最高形式的绅士品格与城邦需要之间具有“难以确定”的关系。[7](P155)因此,在一个利益分化、阶级分裂的社会里,基本上无法确定一个能代表所有人利益的权力主体,各个利益群体只能通过分别争取政治权力才能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政治权力要求上的分野与共和主义国家公共性观念的共同产物,权力主体的多元观得以确立。它意味着国家公共权力向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阶级、等级和集团开放,公共权力不应是某个阶级或集团等的私有物。

      二、权力机构的多元观

      公共权力主体结构的多元化必然体现为权力机构的多元化。这里所谓权力机构的多元化,不仅仅意味着权力机构的结构分化,同时多元的权力机构应该分别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组织,而且相互之间应该是一种平行的相互制约的关系,而非纵向隶属的等级关系。这些机构在成员的任职条件和组织原则方面有所区别,导致了这些机构在一定意义上与国家中特定阶级(等级、集团)的政治权力的对应关系(注:对于古代城邦制度中各个权力机构与各种公民集团的对应关系不能做简单化、绝对化的理解。塞缪尔·亨廷顿指出,“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各种社会群体的力量相对来说是不断变化的。但如果该社会要成为一个共同体,那么每个群体就应该通过政治制度(机构)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这种政治制度(机构)可以调节、限制、疏导这种权力,以便使一种社会势力的统治与许多其他社会势力的共同体和谐共存。”(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9-10页。)。这些机构在公共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政体的类型。共和主义的多元权力观要求在这些政治机构之间建立一种相对的平衡关系,即建立一种混合政体。柏拉图已经提出了混合政体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在单一的政体形式中,君主制、贵族制从其应具备的德行来说可以称为正宗政体,但却极易异化为变态政体。最能达致公共利益的政体形式应该是各种单一政体形式的混合体。这种政体形式所包含的成分是由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明智地相结合而产生的。波利比阿在总结希腊城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政体循环理论,认为所有纯粹的统治形式都有以其特有的方式蜕化变质的倾向:君主政体蜕化为暴政;贵族政体蜕化为寡头政体等等。他认为罗马共和国之所以能够不断强大并逐步征服世界,原因在于在罗马共和国的体制中,各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是贵族政治的因素,公民大会则是民主的因素,三种力量互相牵制,从而防止了自发的衰败倾向,而如果任何一种力量过于强大,衰败现象就会发生。西塞罗接受了波利比阿的政体循环论的观点,也认为共和国最好的形式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单纯的政体形式的“规定恰当”的混合体。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共和主义理论家加斯帕罗·孔塔里尼在其著名的《威尼斯共和国及其政府》一书中,分析了威尼斯人为何能够在意大利其他地区饱受暴君政权之苦时一枝独秀,保持长治久安。他指出原因在于“他们的政权是由所有阶层混合组成的,这种混合使威尼斯成为惟一保有王公主权、贵族政府和人民权威的城市;其结果是三种权力形式看上去势均力敌,党派纷争的危险被有效地消除了。”[8](P147)马基雅维里在思考如何使共和政体免于腐化(注:其所谓“腐化”的含义是指人们不专心致力于公益的状况,以及与此相应的把个人利益置于整个社会利益之上的倾向。)的问题时也指出,共和国出现政治腐化的主要原因,就是人民遭到排斥,无法在政府事务中发挥充分的积极作用。[8](P158-19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