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类型论:以政体性质为依据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海明,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王海明(1950-),男,吉林白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划分国家为民主与专制等类型的科学的精确的根据,不是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数,而是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民主共和是多数公民或所有公民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寡头共和是少数公民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君主专制是一个公民独掌最高权力;有限君主制是一人为主而与其他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是一个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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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10)05-0029-09

      国家分类的主要科学标准或依据,如所周知,可以归结为两条:“最高权力由谁掌握”和“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不难看出,“最高权力由谁掌握”固然不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基本,但作为分类依据,其重要性并不逊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为国家就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最高权力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种差或根本性质。这样一来,以最高权力由谁掌握为根据的国家类型,岂不是国家最为根本和重要的类型?这就是为什么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降,国家最重要最普遍最流行的分类根据就是最高权力执掌人数的缘故。

      一、基本类型:传统分类

      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国家和政体大都以最高权力执掌者的人数究竟是一人还是少数人抑或多数人而分为三大类型:一个人执掌最高权力的叫做君主制;少数人执掌最高权力的叫做贵族制或寡头制;多数人或所有人执掌最高权力的叫做民主制。柏拉图论及国家和政体的分类时便这样写道:“我们判断它们的唯一标准就是某种政制是由一个人来统治,还是由少数人来统治,还是由多数人来统治。”[1](P142)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论述道:“‘政体’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当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政体的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政体的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政体’……末了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2](P133)

      然而,亚里士多德将群众或多数人执掌最高权力叫做共和政体,显然不如柏拉图称其为民主政体确切。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第三种类型一定是多数人的统治——叫做民主制。”[1](P141)西塞罗亦曾这样写道:“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我们称此人为独裁国王,我们称这样的国家体制为王政。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贵族意志掌管。人民的城邦即其一切权力归人民。”[3](P41)霍布斯说得就更确切了:“现在我们要来谈谈国家的类型。国家之间的差别来自王权被交付给什么人的差别。主权或者被交给一个人,或者被交给多人组成的一个会议或议事会。而多人组成的会议又可分为:或者是所有公民组成的会议(其结果就是每个人只要他愿意都有权投票并参与讨论事务),或者只是公民中一部分。这即是国家的三种类型的起源。第一种是主权在任何公民都有权投票的会议手中,这即民主制。第二种是主权在部分人有权投票的会议手中,这即贵族制。第三种是主权在某个人手中,这即君主制。”[4](P76)但讲得最清楚的,恐怕还是边沁:“第一种,当最高权力掌握在该国全体成员组成的会议手中时,它就称为民主政体;第二种,当最高权力掌握在由挑选出来的少数成员组成的一个政务会手中时,那么它就被称为贵族政体;最后一种,当最高权力委托给一个人的时候,那它就取得君主政体的名称。”[5](P170)

      那么,共和制究竟是什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共和制虽然含义不够确切,但无疑是指与君主制对立的政体,更确切些说,是寡头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是倾向于民主制的寡头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也约略地可以认识了。‘波里德亚(共和政体)’的通义就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为‘共和政体’,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2](P198)

      到了孟德斯鸠,则十分明确地将一切不是一人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亦即非君主制政体——统称共和制:“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6](P8)于是,共和制便不再是混合政体,亦即不再是民主制与寡头制或贵族制的混合政体,而是与君主制对立的另一种政体类型,因而分为民主共和制与贵族或寡头共和制两类:“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6](P8)

      列宁在谈到国家的类型或形式时也这样写道:“在奴隶占有制时期,在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内,例如在完全建立于奴隶制之上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已经有各种不同的国家形式。那时已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区别。君主制是一人独裁的政权,共和制是一切政权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奴隶占有制共和国按其内部结构来说分为两种:贵族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在贵族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少数享有特权的人,在民主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全体。”[7](P49)

      这样一来,国家和政体,究竟言之,便正如马基雅维利所言,实分为君主制与共和制两大类型:“从古至今,统治人类的一切国家,一切政权,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8](P4)君主制是一人执掌最高权力;共和制是若干人——亦即所有人或某些人——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所有人或多数人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叫做民主共和或民主;少数人共同执掌最高权力叫做寡头共和或贵族共和。那么,君主制是否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类型?是的。君主制是一个人执掌最高权力:如果一个人独掌最高权力,亦即一人不受他人及其组织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便叫做无限君主制、完全君主制或君主专制、专制君主制;如果一个人不是独掌最高权力,而是受到他人及其组织——如议会、宪法、等级会议、教会、贵族、领主或地方割据势力等等——限制地执掌最高权力,便叫做有限君主制、二元君主制、分权君主制或不完全君主制,这种君主制主要包括君主立宪制、贵族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对于君主制的这种二分法,迈克尔·赖尔曾有所论:“传统欧洲君主制的两种主要类型是贵族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第一种类型是在古罗马帝国崩溃以及蛮族人和诺曼底人入侵之后出现的。当时的欧洲被分解为若干个封建公国,国王与各公国大公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大公们与其下属各诸侯之间的关系。……专制君主制是随着君主逐渐摆脱了各大公们加诸于自己的羁束,并开始统揽一切政治权力而发展起来的。”[9](P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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