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社会团体之法团主义分析框架评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褚松燕,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 褚松燕,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

原文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法团主义近年来成为分析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走势的一个理论框架。与强调社会自治的多元主义理论不同,法团主义重视将组织化的利益整合进国家政策制定领域,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政治社会团体作为组织化利益的代表者因此成为法团主义的核心主体。作为一个植根于欧洲历史和现实的理论框架,应用于中国语境,法团主义分析框架面临着三大问题:规模上难以适用,社会基础和传统差异,内在的公共地位和私域自治平衡困境。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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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0)05-0065-05

      近年来,大量的中外学者在分析中国社会团体发展走势的时候,都提出了法团主义的主张,而法团主义又是发源和成熟于欧洲大陆的一个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因此,有必要从理论本身来检讨法团主义对国家-社会关系的论述,以探索我国政治社会团体定位的理论依据。同时,鉴于法团主义理论的发展与多元主义密不可分,甚至在欧洲一度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有必要把多元主义作为其现实和理论背景来处理,以评析法团主义理论在中国政治社会团体定位方面是否具有借鉴意义。

      一、法团主义理论框架的一般描述

      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是西方所谓自由民主国家将组织化的利益群体纳入到政治过程中与政治代表制度相融合的制度选择。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是解读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也都是西方政治学者在解读本国政治现实的基础上提出的分析框架。在这两个理论框架中,社会团体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多元主义的制度选择形成了利益集团理论,主要以美国为代表,即利益集团有游说民选产生的议会的宪法权利,其组织化利益的前提是接受利益集团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严格分界,为了避免组织化的利益“俘获”国家,利益集团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循自愿原则进行组织,且其组织相应地是规模较小、专门化的、内部同质的、民主的,相互竞争的,允许其他组织代表同一利益的[1]。而在欧洲大陆,罗马教会的影响和社会民主传统孕育了国家与组织化的社会团体之间“分享公共领域”的多种形式,在议会民主前提下,社会团体集体参与和自治相结合,其结果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边界的模糊,包括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竞争与合作之间的微妙平衡[2],这在20世纪70年代演变成为“新法团主义”或“自由法团主义”,以区别于二战以前以德国为代表的以“使用国家规制的社会团体作为执政党的传动带”[3]为特征的国家法团主义。因此,当我们在目前的语境下说起法团主义的时候,往往指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新法团主义”。从功能上讲,法团主义是在政府、雇主和被奥尔森称之为“现代民主社会中最著名的利益集团组织”[4]的产业工会之间达成三方协议,形成国家政策,以期在尊重工会和雇主自由集体谈判权利的基础上维护诸如低通胀、低失业率、稳定的汇率和高增长等宏观经济目标,因此,法团主义在原初意义上被列入劳工政治的范畴。由于其中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都被吸纳进制度化的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因此,法团主义需要通过某种相对垄断性的利益代表结构来确保国家层面三方谈判的有效性。这种制度化和垄断性利益代表结构对于强调国家权力的政体来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多元主义盛行于美国学界,强调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边界,认为与国家作为人为建构秩序的产物不同,社会有其自发秩序,即基于结社自由而形成社会自身的运行逻辑。因此,多元主义以个体权利为起点,以结社形成的各种声称对某一人群具有代表权的社会组织为社会秩序网络的基本单元,构成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之相对应,国家对组织化利益的接纳和态度就是让这些利益团体彼此之间竞争,以保持政府中立的公共利益判断者和维护者地位。因此,多元主义的结社图景强调社会先于政治、外在于政治,在利益的相互竞争中形成充满生机的非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社会自治秩序,并在公共责任前提下,以这种秩序制衡政治国家,影响政治过程,而国家需要在聆听相互竞争、冲突的利益表达的过程中判断出公共利益。本特利和杜鲁门的分析性多元主义都因其社会中心论特征而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过时,特别是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逻辑的论证指出了多元主义的不一致性,为20世纪70年代偏好新法团主义制度的学者们提供了逻辑基础[5],也成为欧洲从政治权力角度出发对多元主义进行反思和克服的现实政策选择——由国家、雇主组织、工会组织坐在一起对诸如工资标准等宏观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要素进行谈判。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团主义的公共政策制定模式已经拓展到后工业时代的教育、医疗、福利、环保等领域,不仅如此,相关研究也从静态描述转向动态过程分析[6]。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欧洲国家纷纷开始与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约,将法团主义推向了发展的高潮。

      “区分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的关键在于组织化的群体整合进国家政策制定领域的程度。”[7]如果说多元主义强调社会领域内部的自洽性和各社会组织向国家权力进行利益表达的自主性,因而决策过程整合组织化群体的程度较低,那么,法团主义则看到了社会领域内部利益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性,且认为依靠社会自身无法约束这种无序性,因而强调将利益竞争纳入制度化轨道。换言之,即不同利益的相互竞争带来冲突,需要以某种制度化的通道来整合具有冲突性的利益竞争。因此,核心问题是:“社会不同利益如何得到有序的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并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有序吸收社会需求,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制度的限度。”[8]正因为法团主义强调一定的集体秩序,且这种秩序是要以在政治权力为保障的,著名学者施密特提出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法团主义定义,即“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法团主义)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型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并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9]其中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无疑就是担负着利益表达功能的政治社会团体。按照国家对政治社会团体控制的松紧程度,可以分为国家控制严的国家法团主义和国家控制相对松懈的社会法团主义。由此可见,这个定义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一方面,它可以用来描述利益组织化的结构,超越多元主义“在国家之外”的组织发展“早期”形式的利益协会;另一方面,它也可以用来描述工人和雇主的顶级协会参与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决策当中“共同协商”的决策模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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