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性与公共性

——公共权力的两重属性及其归宿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圣中,男,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从私人性和公共性角度来分析公共权力的属性,并探讨公共权力的合法归宿。本文认为公共权力的私人性是公共权力的主体依赖性特征,它具有不断占有社会资源的倾向,这一倾向容易造成对他人的支配,成为控制性权力,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本文分析了公共权力公共性的本质,并提出应该以公共性为价值目标用行动权等概念来重新解释和构建公共权力。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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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公共权力?一般来说,公共权力被认为是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所赋予和认同,并能够给公众带来保护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公共权力是区别于私人权力而言的,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但是,公共权力无论如何都离不开私人主体,它最终总是在私人主体手中发挥现实作用。所以这一背景就决定了公共权力的两面性:公共性与私人性。本文试图对这两重属性的特征及其天然关联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归宿问题。

      一、公共权力的私人性

      公共权力的标志性特征就是它的公共性,这一点很容易为人理解(对公共性的问题,后文将要作深入的分析)。但是,要把握公共属性又离不开对公共权力另一重属性的认识,这一属性就是公共权力的私人性。因为公共性只回答了公共权力在特殊的公共场域所产生的规范意义,至于公共权力是如何与实践关联、获得现实动力以及公共权力的局限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却没有答案。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公共权力的私人性入手。

      公共权力的私人性首先可以从公共权力的主体归属上来看。所谓公共权力的主体归属就是说无论什么组织的公共权力,最终都要通过组织和个人来行使,从而获得现实性。组织的公共权力可以表现为一系列的职位、责任,但是这些职位和责任的最终载体是作为公共组织成员的个人。这些个体使得公共组织不断运转,发挥应有的效能。个人和组织是公共权力现实力量的推动者。至于由谁来行使这些公共职权,就牵涉到对公共权力执掌者的遴选问题。那些具有超过一般人的知识、能力、财富以及具有丰富社会关系资源和良好家族背景的人就可能会获得这样的机会。无论是通过民主的竞选制,还是非民主的聘任制、举荐制,个人能力和社会关系都是基本的成功因素。这就潜含着权力与个人的内在关联性,即权力对个人的选择是与个人的天赋和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的——无论如何都要被个人或者最多是个人的少数联合体掌握的权力总是以人的现有条件为趋向,并依附于作为主体的个人和组织。这种公共权力与个人主体的相关性,即公共权力的私人性。

      公共权力与个人主体的相关性反映了无论什么权力都不可能超脱个人归属,在空中楼阁中存在。这一点正是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共通的地方。无论什么权力从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来看都是指权力主体所具有的属性,即个人为了维持自我的生命而向外部环境施加作用力,以求获取个人生存与生活必需品的能力和欲望。这种权力进入社会领域,在有限的社会空间活动的时候就成为社会权力;进入政治公共领域,肩负社会公众幸福责任的时候就成了政治权力。所以,分析公共权力的属性首先得从它的根本源头入手。从这个角度看,公共权力的私人性就是指公共权力在根源上的私人主体归属性,公共权力也是一种一般性社会权力,受到内在于人性的本原力量和欲望的支配。从词源上考察,英语power一词来自拉丁语potestas或potentia,意指能力,它们都是从拉丁语动词potere即能够引申而来的。在西方学者对权力下的比较代表性的定义中,都反映了这一特征。霍布斯经典、雄辩的著名观点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它表明了权力是为人的利益目的而产生的一种索取能力和手段。罗素认为“权力的含义与物理学的基本概念能量相同的……权力欲,从它极广的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希望能对外界(无论是人的或是非人的)产生预期影响的欲望,这种欲望是人性的主要组成部分”(注:[英]罗素:《权力论》,靳建国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第4、240页。)。当代一些政治社会学家如安东尼·吉登斯和米歇尔·福柯把权力视为产生效果和结果的高度一般化的能力。前者认为权力是同人类行动或动原本身的思想逻辑结合在一起的。后者认为权力是在非平等的、活动的关系相互作用中从无数点行使的东西,权力无处不在,不仅因为它拥抱一切,而且因为它来自一切(注:[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序言第1-22页。)。拉斯维尔对政治(核心为权力)下的著名定义是“谁、何时、如何得到什么”(注:[美]哈罗德·D·拉斯维尔:《政治学》,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我国学者李景鹏也有相似观点,“权力就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见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2页。)。这一概念以“得到”为权力含义的“硬核”,指出了权力作为人的获取或者占有本能的意义。这些权力概念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认为权力是人获取资源和自保的天然本性,人通过不断的获取和占有来完成其物理、生物以及社会意义,并在实在的和形而上的时空中得到确认。

      所以说,公共权力无论如何都无法割裂它与私人主体的天然关系。私人主体出于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的动机成为了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公共权力反过来也成为私人主体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但是,公共权力的私人性既然是一种内在于人性本能的自足性欲望,那么它必然存在一种自利倾向。权力掌握在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小集体手中,这些掌权小集体的目的将会和大众目的相左,甚至产生冲突。结果权力持有人的私人性会超越公共权力的规范,使公共权力表现出私人偏好性或者小集体偏好性。受私人偏好影响的公共权力难以沿着公共福利的方向运转,极有可能损害公共性的道德价值。

      二、权力私人性的占有逻辑及其后果

      权力的私人性中暗藏着一种占有逻辑,正是这种逻辑常常使公共权力发生私人性偏向,并给公共权力的道德责任带来沉重的压力。所谓占有逻辑即个人不断向周围环境占有各类资源而获取物质生存条件和精神满足可能的现实法则。这是个人自保和自足的本能。权力最初来源于潜藏在人类内心深处的生物性占有本能——一种不断获取以满足人生理需求的先天性欲望和能力。这种占有倾向一旦进入社会领域,就总想寻找一个令它满意的对象以获得其现实性。权力迈入社会领域的首要对象就是各类资源,它们是权力获得其实质性意义的必然客体。没有资源作为权力的客体,权力的动力和方向就会瓦解。公共权力的私人载体也是这样的个体或者组织,总想不断占有资源来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社会地位和精神荣誉,因而也受到私人占有逻辑的支配。它经常会表现为一定的个人利用公共权力来满足个人的物质享受和虚荣心,他们甚至会利用既有的权力优势为自己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来垄断社会资源,剥夺他人获取资源的机会。受这种逻辑支配的公共权力就会偏离公共性的轨道,成为私人的仆役,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公共权力的私人占有逻辑会造成对人的支配性。权力的控制和支配性是由资源稀缺决定的。英国社会学家罗德里克·马丁认为,自然资源的急需性是中心性和匮乏性的一个函数,技术和自然资源决定着急需性的情况,急需性和财产继承导致对资源的不同控制形式,而不同控制形式导致因渴望获得资源而形成的依赖,不平衡的依赖和摆脱依赖的有限可能则导致服从(见下页图)(注:[英]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丰子义、张宁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113页。)。哈耶克指出经济权力可能成为强制的一种工具,虽然它在私人手中决不是支配一个人全部生活的权力,但是“如果把它集中起来作为政治权力的一个工具,它所造成的依附性就与奴隶制度没有什么区别”。(注:[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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