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南和柯里的“叙述者”理论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秀立,清华大学外语系副教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凯南与柯里都注重作为叙述者的作者在故事叙述中的重要地位,二人都从布斯的理论出发论述叙述者问题。凯南认为叙述者是叙述交流的构成要素,并分析了它的不同层次;柯里提出叙事者是控制者的观点,并通过身份、叙述视角技巧的分析论证了自己的理论。这是他们的相同面。二人的不同面是:凯南的结构主义叙事学是以故事为中心,把作为叙事者的人放在文本结构中来阐释;柯里的后现代主义叙事学则突出了作为叙事者的人,认为人是叙事动物,人是叙事的讲述者和阐释者。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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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06)06—0715—03

      对叙事者的研究,从传统的结构主义叙事学到后现代叙事学有了根本的转变。国外众多论著中有关叙事者的阐释为数不少,且各有千秋。本文拟比较两部较典型的著作对叙事者的论述,即以色列学者里蒙·凯南的《叙事虚构作品》与英国学者马克·柯里的《后现代叙事理论》对叙事者的论述,以观照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凯南:叙述者是叙述交流的构成要素,具有不同层次

      以色列学者里蒙·凯南的叙述者理论具有20世纪80年代初期结构主义叙事学的特点。她在《叙事虚构作品》第七章“叙述:层次与声音”中专门讨论了“叙述交际场合的参与者”。凯南从布斯的叙述观点出发,围绕叙述和故事的关系,探讨作者与隐含作者的关系,认为隐含的作者是基于作品本文的构想物;隐含的作者和隐含的读者应排除在交际场合的描述之外;同时应该把叙述者和被叙述者作为必要的构成要素纳入叙述交流过程。进而,凯南在叙述和故事关系的基础上,对叙述者进行了分类。凯南在书中这样指出:当查特曼1978年试图用符号学交际模式说明布斯(1961年)的叙述观点时,他提出了如下图表,即真实作者—隐含的作者—(叙述者)—(被叙述者)—隐含的读者—真实读者。这个图表里列出的六个参与者当中,有两个被置于叙述交际范围之外,亦即真实作者和与其相对应的真实读者。在作品文本里,他们是由布斯和其他许多人称为“隐含的作者”和“隐含的读者”的替代者来“代表”的。布斯所说的“隐含的作者”并不只是文本的一个姿态,而似乎是人格化的实体,常被叫做“作者的第二自我”。按照这个看法,隐含的作者是在作品整体里起支配作用的意识,也是作品所体现的思想标准的根源。他和真实作者的关系被认为具有很大的心理复杂性,但是除了布斯曾提出过隐含的作者在智力上和道德标准上常远远高于真实作者实际本人之外,这种复杂的心理关系还没被分析过。不论怎样,已有人提出真实作者和隐含的作者不必要、事实上也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凯南进而指出,隐含的作者既区别于真实作者,也不同于叙述者。在论证隐含的作者和叙述者之间的区别时,凯南以查特曼的解释为例,说查特曼似乎作了明确的符号学的解释:“隐含的作者和叙述者不同,他什么也不能告诉我们。他,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没有声音,没有直接进行交流的工具。它是通过作品的整体设计,借助所有的声音,依靠它为了让我们理解而选用的一切手段,无声地指导着我们。”由此出发,凯南认为叙述者只能靠循环论证的方式被界说为文本的叙述“声音”或“讲话人”,而隐含的作者,相对于叙述者,按照定义应该是没有声音的、不说的。在这个意义上讲,隐含的作者应该被看作是作者从文本的全部成分中综合推断出来的构想。这样,把隐含的作者看作是基于作品文本的构想物比把它看作是人格化的“意识”或“第二自我”似乎要可靠得多。

      此外,凯南认为隐含的读者和隐含的作者一样,也是一个构想物,它也和真实读者和被叙述者不同。她说,在查特曼看来,每篇作品文本都有一个隐含的作者和隐含的读者,但是叙述者和被叙述者却是可以取舍的。当叙述者和被叙述者都存在时,交流就从隐含的作者开始,然后传到叙述者,再传到被叙述者,最后传到隐含的读者。假如叙述者和被叙述者都不存在,交流就局限于隐含的作者和隐含的读者之间了。不过,凯南认为,她在查特曼的模式里发现了问题,即如果隐含的作者只是一个构想物,如果他的特性是“没有声音,没有直接进行交流的工具”,那么让他在交际场合担任信息发出者的角色似乎就矛盾了。然而这样说并不是否认隐含的作者这个概念的重要意义,也不是否认这个概念在分析或者仅仅理解叙事虚构作品时的作用。相反,凯南认为这个概念是很重要的。凯南的主张是,如果要始终坚持把隐含的作者和真实作者、叙述者区别开,就必须把隐含的作者的概念非人格化,最好是把隐含的作者作为一整套隐含于作品中的规范,而不是讲话人或声音(即主体)。照此推论,隐含的作者不可能是叙述交际场合的真正参与者。

      凯南在提出应该把隐含的作者和读者排除在交际场合的描述之外后,进而提出应该把叙述者和被叙述者作为必要的构成要素纳入叙述交流过程。凯南说,她对查特曼的模式的另一个不同看法是对叙述者和被叙述者的处理方式,故她建议应该把叙述者和被叙述者作为必要的构成要素,而不作为可以取舍的成分纳入叙述交流过程。因此,她不能接受查特曼关于“正如叙述者是可有可无的,被叙者也是可有可无的”这样的看法。和查特曼不同,凯南给叙述者下的最简单的定义是至少在进行叙述,或为满足叙述的某些需要而进行活动的那个媒介。对于被叙述者,凯南认为情况也一样。被叙述者至少是本文中隐含的叙述者的叙述对象。因此,凯南认为,在查特曼的六个参与者里,和他的叙述观点有关的只有四个:真实作者、真实读者,叙述者、被叙述者。并且,凯南还指出:“和叙事虚构作品的诗学理论关系更为密切的并不是作者和读者的实际交流过程,而是文本与之相对立的叙述者和被叙述者的交流。”由此出发,凯南探讨了叙述与故事的关系,并对叙述者进行了分类。她认为叙述者所属的叙述层次,叙述者参与故事的程度,叙述者的作用被感知的程度,以及叙述者的可靠性,都是决定读者如何理解故事,对故事采取何种态度的关键因素。因此,叙述者的类别也是按这些标准来划分的。这些标准并不相互排斥,还允许不同类别交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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