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5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7)04—0005—0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为了促进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将采取两项重大措施。措施之一就是要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建立相应的制度。这是对自1997年以来师范大学开始实行逐渐收费乃至全额收费制度的修正。随后,在2007年5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经讨论原则通过。针对这一政策的变化,有必要对中国师范教育创立以来学费制度的沿革进行梳理。 一、近现代师范教育学费制度的结构 自1897年盛宣怀创立南洋公学师范院以来,我国师范教育一直以公费制为主,以自费制为辅,并对各种费制的学生制定了不同的服务期规定,以及退学、转学赔偿学费等惩罚措施,以确保公费制的有效。公费制不仅仅是在学费上由官方支付(即学费全免),还包括膳宿等费用由官方支付。这一费制与当代意义上的公费有所不同,是更为彻底的公费制度。所谓自费制,是指学费仍由国家提供,入学者只需缴纳杂费等费用(包含部分或者全部膳食费)的费用缴纳制度,与当代意义上的自费也不同。 (一)公费制为主 1897年盛宣怀创立南洋公学师范院,南洋公学的经费“常费皆招商电报两局众商所捐”[1],它模仿日本,采用全公费制。1902年京师大学堂师范馆创立,在学费上也是公费制,并且提供免费食宿,发放服装,毕业后优秀毕业生还可以获得公费留学机会。同期兴办的通州师范学校、上海龙门师范学校等中等师范学校,三江师范学堂、直隶北洋师范学堂等高等师范学校,皆实行公费制。而在国家教育制度上公费制的确立则自“癸卯学制”始。“癸卯学制”关于师范教育的收费分为初级师范学堂和优级师范学堂两个部分。《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初级师范学堂经费,当就各地筹款备用,师范学生无庸纳费”[1]。《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公共科及分类科学生在学费用,均以官费支给”,“惟加习科学生,其由分类科毕业生选取者,仍由官给费用”[1]。在女子师范教育上,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女子师范学堂由官设立者,其经费当就各地筹款备用,女子师范生无庸缴纳学费”[2]。虽然当时女子师范部分为私立(包括教会学校),但主要办学者还是政府,因此女子师范教育也主要为公费制。 民国以降,公费制未作大的改变。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师范教育令》第九条和《学校征收学费规程》第八条明确规定:“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均免征收学费”[2]。1913年颁布的《高等师范学校规程》、1916年颁布的《修正师范学校规程》和1919年颁布的《女子高等师范学校规程》,均对公费制做了说明。总体来看,民初到1922年“壬戌学制”颁布前,公费制仍然是师范教育的主流。1922年“壬戌学制”颁布后,师范教育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巨大改变。中等师范学校纷纷并入中学(当然也有部分中等师范学校仍在独立办学,但所占比例较小);高等师范学校除了北平师范大学独立办学以外,其他悉数并入普通大学,成为其中一科或一系。但是,即使并入非师范院校,除部分私立师范学校以外,师范专业的学生仍然以公费为主。这种师范生公费和其他科学生自费的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矛盾,正如李相勖在《请大学明文规定师范教育独立案》中所指出的那样:“(对于师范生)欲使其安心以教师为终身职业,非特别优待不可,此其膳学费所以须全免也。且普通科及商科学生,则须缴费;与之相处,时存轻视师范生之心。故自改组之后,各科感情颇难融洽”[2]。足见当时师范教育主流仍然是公费。1932年颁布的《师范教育法》附《师范学校规程》于“第十一章”规定:“师范学校学生一律免收学费”[2]。这一规定对女子师范教育、特别师范科、幼稚师范科、简易师范科以及当时兴起的乡村师范教育同样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抗战时期,师范教育公费也没有中断。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各级教育实施纲要》,确立“战时需向平时看”。对于师范学校的设置等要求完全参照战前的相关政策,从而确定了师范教育公费制的基调。在中等师范教育方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41年颁布的《边远区域师范学校暂行办法》,它规定“边师学生为公费待遇”[2]。在高等师范教育方面,1938年颁布、后经1942年修正、1946年再修正的《师范学院规程》,明确规定“师范学院学生,一律免收学膳费”[2];1941年颁布实施的《教育部设置师范学院初级部办法》,规定“师范学院初级部学生,一律免收学膳费”[2];甚至在教师进修这一环节上,国民政府也实施了公费加带薪学习的制度,1944年颁布的《师范学院附设中等学校教员进修办法》规定:“师范学院附设中等学校教员进修班学员一律免交学杂费并提供膳宿”,除此之外,原服务单位还要提供生活补助费,并“支给原有薪津”。1944年抗战胜利前夕,国民政府颁布了《全国师范学校学生公费待遇实施办法》,对公费制做了详细规定,具有标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