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67(2007)07-0001-06 “教育考责制”(educ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是美国上世纪60、70年代出现、在世纪之交发展到鼎盛状态的一种公立教育社会管理制度。教育考责制源于美国社会公众对教育质量长期低下的日益不满和国家主体的教育责任意识的苏醒。它以法律法规赋权为前提,国家政府领先推进为主导,社会全员广泛参与为基础,规划项目创新实施为制式,对整个公立教育系统所承担的教育质量绩效及其责任归属进行系统严肃的考量、追究、清算和调整,在复兴和提升美国传统文化重责任、尚质量和求绩效的行动精神中,在体现和发展一种全民教育担责、量责、追责和调责的“成就文化”(culture of achievement)与“考责文化”(culture of accountability)方面,[1] 在强化和实现美国公民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和教育机会均等等目标上形成了一种积极态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美国传统公立教育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 美国公立教育系统的地方分权制,在充分发挥州和地方的教育积极性,有效限制联邦政府的过度教育干涉,保持教育的多样性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在长期地方分权建构原则和自由放任策略的影响下,美国公立教育系统的运作发展模式和规格越来越地方化、个体化、行政化、多元化和专权化,随之而来的就是日益突出的属地化、分割化、权力化、党派化、形式化直至去责化。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明显地发生弱教育化、非教育化和去教育化嬗变,各级教育管理部门与组织人员的教育责任意识和行动日趋淡漠,严重地限制着美国各级政府合理有效地调控公立教育系统健康运行的担责力和影响力。 首先是联邦政府教育责任的逐渐缺失。依据分权原则和1791年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的未授予和未禁止或保留性条款,美国的教育行政权归属各州,而各州政府又进一步授权给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教育职责,联邦政府只是制定有关教育法律、进行教育规划设计和实施有限的象征性教育拨款,为各州和地方政府发展教育提供参照、咨询、资助和协调等服务性活动。这种教育权责的弃让性,直接限制和弱化了联邦政府的教育权责行为,甚至很长时间以来联邦政府都有意不设置独立的教育部来正式担当教育责任;教育立法的原则性与条文性,使联邦政府仅有的教育权责缺乏实际具体的操作性质,无法实在有效地参与、控制教育规划的实际执行过程而被地方架空;利益集团也往往借此大搞院外活动、权力寻租和党派攻讦,[2] 使联邦政府的有限教育权责演变为腐败谋私和政治斗争的工具;[3] 至于教育违法事件行为的追究论处,又远远超出联邦政府行政的有限教育权责,使其鞭长莫及。 其次是州和地方政府与学校教育权责的窄化、集权化直至轻责化、避责化和异责化。虚弱化的联邦政府教育权责阻碍了各州和各学区对联邦普遍教育规则的共同理解,降低了联邦政府对州与地方教育权力的制衡作用,助长和强化了各州和各学区间的属地性、随意性、封闭性、谋利性和衙门化程度,形成州、地方政府与教育行政各自为政的局面,致使学校对州和地方教育行政的依附性越来越强,几乎丧失了最为重要的人事管理权和财权,[4] 无可奈何地滑向专责化和逃责化状态;广大社区民众缺乏力量凝聚、法律依托和权力支撑,对实权在握的地方学区和学校难以形成有力的约束,不可避免地沦落于教育无责化、失责化和弃责化境地。 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广大社区民众教育职责的淡化导致了美国公立教育系统的去责化状态。各级政府及其教育管理机构与学校各自为政,既难以适度协作与有机整合,也缺乏有力的规范与制衡。它们相互争夺非教育利益,推诿和转嫁教育责任,助长了各级政府和学校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甚至滋生寻租腐败现象。这导致公共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欠佳、教育浪费严重,教育竞争力损耗,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差距不断扩大,广大纳税人特别是社会不利人群子女的教育质量长期处于低劣滑坡状态,他们的教育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教育公平形势日趋恶化。 各级政府的教育去责化与不断恶化的教育质量、效率和公平的现实,引起美国公众强烈的不满和指责。他们以国家纳税人的身份,关注和追问税款的去向和收益,考量和估价他们的纳税额度与政府提供的教育产品质量间的符合关系,要求联邦政府提供真实、可靠、及时的教育管理和学校绩效信息以供判断和选择,并对其教育职责行为做出说明和改进。教育税赋与绩效的强烈反差和强大的社会压力也在不断激活联邦政府的教育责任意识,教育权力的泛化、弱化和转移也使作为社会代理人的总统、联邦、州与地方政府不甘于代人受过,由此促成了各级政府对教育考责制的建设和推行。 早在20世纪30年代,自由竞争带来的经济危机促成了罗斯福新政的出台,自此,强调联邦积极干预的凯恩斯主义行政理念与实践就开始明显地改变着美国的传统分权体制。随着联邦政府的干预意识、职能和权力的不断加强,其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在逐步加大。特别是二战中的获胜更是极大地彰显了联邦的整体作用。1946年的《退伍军人教育法》首开战后联邦干预和担责教育的先河,并取得了使200多万退伍军人有效转换角色的骄人业绩;1958年《国防教育法》和1965年《美国初中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把联邦的教育干预权力和责任承担扩展到整个教育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教育干预法律体系。在1994年出台的《美国学校改善法》中,联邦明确把学生学业成绩作为评价各州教育行政运行效果的责任标准;1999年,克林顿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正式提出建立教育考责制的构想,在同年出台的《全体儿童的优质教育法》中,专列第11章陈述《教育考责法》;2001年,布什总统签署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进一步强调了用教育考责制的方式来加强联邦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与责任担当。教育考责制由此在美国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