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华夏文明的制度原点和伦理底色。从“家”出发、“缘情制礼”,锻造了我国赓续两千余年家国一体的大传统,而中国的百年现代化转型,可以说又是一个“离家出走”的心路历程[1]。在西方现代性语境和“上帝”视角里,“自由个体”呈现出的是具有行动力和判断力的成年人形象[2]。该形象的高度抽象化和反复去身份化、理性化,旨在形塑直面主权国家、契约化的“市民社会”。然而,这种“国家—社会”二元建构,却遮蔽了个体幼年时的羸弱和老年时的无助,造成了完整生命历程的断裂与朴素自然情感的丧失,尽管有福利国家的制度性补救,也难以真正抚慰人生的亲情挫败。究其根源,就在于家庭功能的弱化、碎片化与工具化。故此,作为历史上家庭教育的典范,我们如何扬弃性地“回家”,并重拾人生童趣和生活意义,既关系着“文明自觉”,也关涉我国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或许正是在此宏大历史背景下,为政者重提家庭、家风、家教。尤其是家庭教育(家教)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家庭教育立法也顺势提上了议事日程。2016年11月2日,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妇字[2016]39号),提出加快家庭教育法治化建设,稳妥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2021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于2021年1月27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草案》酝酿之前,我国地方先行先试,早已启动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地方实践,比如2016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7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8年山西省和江西省分别出台了《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和《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重庆、贵州、湖南、湖北等十省市制定了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作为国民教育三大支柱之一,家庭教育以重塑良好家风和涵养家学传承为基础,意味着成员互助和爱的陪伴,重点是亲权人的言传身教和成长监护责任的履行,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规范、人格养成,以至于全面发展发挥着无法取代的社会功能。本文以上述十省市家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为研究对象,兼顾讨论《草案》的利弊得失,试图描绘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宗旨、施教范围、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以期为中央立法的草案完善积累经验。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首要目的:促进教育分权还是家校合作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家庭一直是教育的主要场域,父母则是教育的首要主体和担纲者,这是因为教育是生产行为和繁殖事实加诸父母的第一道德律令。“根据这样建立起来的联合体中的繁殖的事实,随着就产生了保护和抚养子女的(这个联合体的产物)的义务。因此,儿童作为人,就同时具有原生的天赋权利——有别于单纯的继承权利——而获得父母的细心抚养,直到他有能力照顾自己为止。这种抚养责任,直接由法律(指自然法或道德法则——笔者注)规定他们的义务,不需要任何专门法案对此作出决定。”[3]并且“孩子年龄越小家庭教育和亲子陪伴的‘戏份’越重,父母的责任越重大”[4],这与人类个体的成长规律和心智发育密切相关。正如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讲话时指出的那样:“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不过,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加剧,班级制学校等公共教育因应家庭教育的力不从心,在晚近迅速崛起并成为现代教育的主导模式和基本体制。学校教育的创设意味着教育分权的开始:其一,家庭与学校之间的教育分权,即家庭的教育自主权与学校等公共机构教育权之间的分立;其二,家庭与国家之间的教育分权,国家经由对家庭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财政资助和指导,将共同体的教育理念、价值取向以及意识形态渗透于教育的全过程,从而实现对教育的监督和对个体成长的影响;其三,学校等公共主体教育自由和国家机关监督之间的关系,显示的是教育的分权与制衡。可见,在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当今社会,公共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权)介入教育私域日益常态化甚至制度化。不过,公共权力对教育私域“侵入”的方式、范围和强度,从另一侧面也是家庭教育权让渡的程度与边界问题,即学校(国家)、社会和家庭三者之间教育权的科学配置问题。然而,伴随着教育的社会化特别是国家化,一方面,家庭教育在一定层面逐渐丧失其私法性并被公共属性所“俘获”;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凭借其专业和制度优势极大地挤压、侵蚀着传统家庭教育的应有空间,甚至大有取而代之的发展趋势,使得特定历史时期和社会发展阶段——比如我国当下,家庭教育几近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和延伸[5]。于是,被迫成为“编外教师”的家长赶鸭子上架、叫苦不迭。其实,即便在以学校为主的教育模式与框架下,家庭教育和父母等亲权人对子女的训练也无法被完全取代,上述社会乱象应归因于异质教育类型的边界模糊和家庭教养功能的丧失。故此,家庭教育立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教育权责和功能的划分问题,即在国民教育三大支柱之间设置“防火墙”,避免在单向侵蚀的过程中,家庭教育丧失自我。可见,分权是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功能混同无法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