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7)01—0040—04 一、现代性“个人观”与“创新型人格”的形成 教育学关注的创新型人才的形成问题是以教育的真正发生为前提和基础的。所谓教育的真正发生,指的是所有外在的教育行为和环境对学生发生作用,并真正使其内在素质的建构和成长发生变化——学生不能只是“受到(receive)”了教育,而根本没有“接受(accept)”教育——更不能在走出校园之后在社会中仅仅是去扮演一种没有生命自我的“工具人”的角色,否则,一切教育行为都是“劳而无功”的“隔靴搔痒”式的忙碌。而教育的变革正是为着人的这种有生命力、创造力的“积极人格”的解放而来的。然而,在教育的发展历程中,个体地位的变化以及与之相应的观念转型,一度是作为近、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分水岭”显现的。 所谓“现代性”,它首先意味着个人从传统的各种禁锢中解放出来,获得谋划自己生活的自主性:个人的独立、自由和权利。其次,在中世纪“人类只是作为一个种族、民族、党派、家族或社团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而现在“人成了精神的个体,并且也这样来认识自己”[1]。因此,这种现代性个人观意味着:它要使每个富于生命意义的人从传统的各种禁锢中解放出来,自觉地统筹和驾驭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积极彰显生命活力、谋划个人生存状态。从而它也构成了现代社会之现代性意识的核心部分,并成为当代中国创新型人才培养不能不提及和把握的“要素”之一。历史的实证已经太多,已经不允许我们再作“含蓄”的回避或是“暂时”的隐讳了。 在中国,传统之“礼”所维系的等级森严的专制制度和宗法制度下,个体对于“公”、“集”和“整体”及其代表的统治者只有敬畏和服从,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以家族和整体的发展为转移,个体的人格以对“礼”的认同为前提,这就事实上造成了对个体的吞没。有人或许会担忧这会导致“极端个人主义”,正如胡适对其所推崇的“易卜生主义”即“健全的个人主义”的解释,包括两个要点:“第一,必须使人有自由意志。第二,必须使人担干系,负责任”[[2],(466)],这从某种程度上给出了我们在人才培养和使用上的一种建树。不仅于此,胡适还区分了三种个人主义:一种是假的个人主义,或称为我主义;一种是独善的个人主义,采取出世避世的方式在社会之外寻求理想生活;一种是真正的个人主义,亦称个性主义,其特性是独立思想,且对自己的思想信仰的结果负责任”[[2],(539—540)]。而这种“负责任”的“独立”个性,正导致了教育持续不断地“真正发生”,从而在个体的内部能够建立一种可生发性很强的建构体系,为创造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当代教育的使命和生命首要的就是要寻到并使这种真正的个人观在每一个生命个体身上彰显出来,成为当代教育下生命个体存在之人格中的一种特质。因为这种真正的个人观,“犹养成一种独立之人格,自助之能力,若吾国家族的‘个人主义’,则私利于外,依赖于内,吾未见其善于彼也”[3]。可见,近代中国生命教育的先驱者们对传统中国对于家族式的个人主义的诊断不无道理,这也正是长久以来“创新型人才”之不出、诺贝尔奖“无缘”的病灶所在。所以说,要使生命个体成为“创新型人才”,首先要成为真正的生命意义上的“人”;而要成生命意义上的“人”,就必须葆有“生命”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成长权。这正如梁启超所强调:“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两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4]。可以想象,一个没有生命意义上的“人”的教育,怎敢对它奢求什么“创新型人才”?! 是故,要企望“创新型人格”的形成,首先需要摆脱那种使学生“受教(receive)”而不“接受(accept)”的窘境,真正重建和弘扬现代性的“真正的个人观”。惟其如此,教育才能让人有生命、有思想、有灵魂,让“人”有真正意义上的“个性”、“人格”,让人成其为“人”(而不是“工具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教育才能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生命实践”活动。惟其如此,人才拥有了其接受教育的内在的“积极”环境;唯其如此,教育才能不再游离于“人”之外而教育,教育才能重返其生命原点、回归其价值起点,为学生的人生打下基础。这个基础“应该包括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兴趣和能力。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兴趣和能力的培养和发展是比他们学到了什么更有意义的。……应该包括发展学生独立地、有尊严地面对世界的品质和能力。这就需要学会质疑与独立思考——不轻信、不肓从、不唯书、不唯上,在理性的基础上来思考别人思考过的问题。这就需要学会有效的自我表达——能够充分地、体面地表达自我。”[5] 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尽管内在生命主体的生命彰显很重要,但仅有内在环境的“积极”是不够的,我们必需同时具有与之相配套的外在“弹性”机制作保证,方能在“成事”中“成人”。 二、教育制度改革、创新与“创新型人才”培养 众所周知,人的活动要以思想观念的更新为前提,人的任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教育制度改革活动也不例外,它要以人们思想观念上的变革为前提。如前所述,我们必须首先彰显并弘扬那种“真正的个人主义”的观念,让其在每一个生命个体身上散发出生命的智慧的光芒,教育的活动才能“出新”。这是因为,只有人们观念上更新了,才能以新的眼光、新的视角去审视各种制度,并把对制度的创新作为自己的一种自觉行动。不仅如此,创新性也是人的能动性的最高体现:人之为人,就在于他的活动是一种创新性的“生命实践”活动,这也正是“生命教育”所强调的题中之义。这种创新性的本质表现在制度创新上就是,它不仅要赋予新制度以新规定、新要求、新标准、新组合,而且旨在追求一种高效优化的社会制度。惟其如此,是谓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