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庚款与民国时期的边疆教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正平,张建中,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田正平(1944—),男,山西应县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史分会理事长,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教育近代化及中外教育交流史研究;张建中(1978—),男,江西萍乡人,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系2003级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民族教育史研究。

原文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

内容提要:

依据《中英庚款息金用途支配标准》的规定,1934年至1944年间,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拨款资助了边疆教育,虽然资助的时间较短,资助的文教机构相对较少,但在推动边疆地区义务教育、考察教育实际状况、培训西北地区师资、创办边疆中学及倡导科学教育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这些举措直接推动了民国时期边疆省份的教育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教育发展的区域差距。当时的某些举措或做法,对今天发展西部地区的教育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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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06)06—0017—07

      1922年12月22日,自美国之后,英国决定“退还”庚子赔款。1930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与英国政府正式达成换文,决定将庚款尽数“借充整理及建筑中国铁路暨其他生产事业之用,以其息金用于教育文化事业”[1](P1797)。自此,中英庚款与中国教育相联系。虽然不像中美庚款大部分被使用在教育文化事业上,但在各类庚款资助的事业中,“以英庚款收效最宏”[2](P1567)。正因为如此,近来学界逐渐关注起中英庚款对民国时期教育发展的推动。而在中英庚款资助的诸多事业中,促进边疆教育的发展是较为重要的方面。

      一、中英庚款与边疆教育的结缘

      边疆教育的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的文教事业,193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设立了蒙藏教育司(1947年后改称为边疆教育司),但捉襟见肘的教育财政支出严重阻碍了该项事业的推进。依据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3](P123) 的规定,国民政府考虑到动用庚款来推进边疆教育的发展。

      在各类庚款分配办法条例中,只有《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分配款项原则》(1925年6月)及《中英庚款息金用途支配标准》(1931年7月29日)规定将经费用于发展边远省份文教事业。但前者规定较为模糊,仅提出中美庚款分配应考虑“地域”原则,如录取留美学生应“遍于全国”[4](P243)。相对而言,后者的规定更为明确,提出中英庚款息金应优先使用在资助边远省份的文教事业上:“属于各省者,分期于各省建设模范中小学各一所或中等农业学校一所,完成后所有经常费及临时费应由各该地方政府担任之,分期建设应先就僻远省份着手,逐渐于若干年内普及全国。”[4](P255)

      《中英庚款息金用途支配标准》为国民政府以中英庚款资助边疆教育提供了法规依据,但除此之外,国民政府还必须拥有中英庚款的控制权。

      1927年,国民政府建立起全国性政权,并于随后第三年与英国政府就“退还”庚款达成换文。换文决定成立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以处理具体事务。1931年4月13日,《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章程》颁布。《章程》规定:(1)国民政府为管理“退还”庚款,特设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隶属于行政院;(2)董事会成员,由国民政府选派中国董事十人,英国董事五人组成;(3)董事会的董事长由国民政府指定,副董事长、秘书、会计则由董事互选;(4)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账目,必须呈送行政院核阅;(5)董事会制订的议事及办事细则,必须呈请行政院备案;(6)董事会章程需修改,必须得到国民政府的命令。同月,第一届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名单公布。中方董事为朱家骅(董事长)、王家桢(常务董事)、叶恭绰(常务董事)、颜德庆(秘书)、曾镕浦(会计)、宋子良、陈其采、李书华、程振钧和曾养甫等[1](P1799)。中方董事大多数为政府成员,或随后不久即为政府要员。由此,从《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章程》的条文及董事会的中方成员构成可知,国民政府部分拥有了董事会的控制权。

      拥有法规依据及董事会的控制权,为国民政府利用庚款推动边疆教育事业提供了条件,但促使这一决策的产生还有着具体的原因:

      第一,发展边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需要。北伐结束之后,国民政府宣布进入“以党治国”的训政期。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对教育行政功能作出调整,即“在缩小中央承担的高等教育的职能的同时,增加区域补助和义务教育经费补助”[5](P48)。其中,补助边疆省份义务教育,成为国民政府普及教育的重要内容。1935年3月,教育部拟订《补助边远贫瘠省份推行义务教育办法大纲》,并呈行政院转请中央政治会议议决通过。《办法大纲》的要点包括:“(一)确定补助边远省份暂为陕西、云南、贵州、宁夏、青海、察哈尔、绥远、甘肃、新疆、西康等。(二)补助数目,每省每年由国库补助七万五千元,共计七十五万元。(三)指定用途:(1)添设义务小学;(2)添设短期小学;(3)充实原有小学;(4)添设或扩充乡村师范;(5)补助各校推行二部制度;(6)设立义务教育实验区”[6]。《办法大纲》拟定的补助规模甚为宏大。但由于军费占了国民政府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因此教育部不得不借助于庚款。同月,教育部将《办法大纲》请中美、中英、中比、中法四庚款机关查照。根据《教育部民国廿四年至廿六年义教经费支配表》,中美、中法及中比等庚款并没有用于补助边疆地区,中英庚款则专门用在补助边疆省份义务教育方面[7](P612—619)。

      第二,建设西北地区的需要。“九·一八事变”后,应国防之需,国民政府决定开发西北。其中,发展西北文教成为基础性工作。在这一背景下,各方面人士及机构开始考虑如何发展西北教育。1932年3月5日,蒙古族中央委员白云梯在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上提交《关于蒙藏政治教育等问题十则,请予决定施行案》。白氏认为,要使蒙藏民族免受日本帝国主义者的利用,必须提升两民族的文化水平,启迪他们的爱国心理,为此,中央政府应以庚款来补助蒙藏教育经费[8](P366)。1934年9月,甘肃省财政厅厅长朱铭心在《西北六省教育计划》中认为,教育经费的短缺掣肘了西北教育的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朱氏提议:“(1)西北各省教费,应使占各省全部岁出百分之二十,至少也得占百分之十四。(2)教部应补助西北各省教费。(3)应分配庚款五十四万(陕、甘、新各十万,青、宁、绥各八万)。”[9](P486—487) 同年9月,国防设计委员会提出,为推广边疆教育,“请彻查各庚款用途”,最好即由庚款补助边疆教育[10](P10)。翌年11月,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通过戴愧生的《促进西北教育》提案。提案建议应“依总理对外政策第五条退还之庚子赔款完全划作教育经费之规定,分配巨款于西北”[9](P38)。在争取庚款的呼声中,西北边疆民族团体也表现积极。1935年,甘肃省回教教育促进会在向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呈请时指出:“近年回族父老,渐知读书识字之重要,争送青年子弟入校求学,然因经费不足,不但(学校)规模狭小,且设备多未臻完善。值此国难严重,教育救国之时,若长此以往,诚以贻误青年者贻误社会,贻误国家也。”为此,该会提请中央政府筹拨庚款,以资扩充甘肃省的回民学校[11](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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