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冲突与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君阳,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苏君阳(1970—),男,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过程就是一个知识冲突不断地产生与消解的过程。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三类非常重要的主体,即规划决策者、规划研究者与规划评价者。这三类主体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与职责是不同的。其中,起主导与支配作用的主要是规划决策者与规划研究者。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过程中存在的知识冲突主要是由于规划决策者与研究者对于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规范知识与实证知识、战略知识与策略知识、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的选择、表达与应用的不同而产生的。根据对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规范知识与实证知识、战略知识与策略知识、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的选择、表达与应用的不同,可以把知识冲突分为选择性冲突、表达性冲突与应用性冲突三种形式。知识冲突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存在不仅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必需的。它的存在不仅有利于赋予教育发展规划以更多的合理性与进一步重构教育发展规划的合法性,而且也有利于保障与提高教育发展规划的有效性。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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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6)06—0005—08

      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过程就是一个知识冲突不断地产生与消解的过程。知识冲突的存在对于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而言,不仅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必需的。

      一、决策者与研究者:教育发展规划制定中两类重要的主体

      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过程中需要有以下三类人在场:其一,规划决策者;其二,规划研究者;其三,规划评价者。在经验性的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模式中,规划的决策者、研究者以及评价者并没有产生非常明显的角色分化,即他在以一个规划决策者的身份而存在的同时,也在以一个规划的研究者以及评价者的身份而存在着。在科学性的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模式中,规划的决策者、研究者以及评价者的角色是相对独立的,他们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过程中,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与职责,并且这三种角色会同时出现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过程中。教育发展规划决策者,主要是指参与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教育行政官员,他们对于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享有最终的决策权。教育发展规划的研究者主要是指参与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一些学者与专家,他们对于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享有咨询权与建议权。教育发展规划的评价者主要是指规划预设的受益群体或规划服务的人群。由于规划预设的受益群体或服务的人群范围极其广泛,所以不可能让所有的规划评价者都参与到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过程之中。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过程中,规划的评价者只是规划服务对象群体的代表。

      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过程中,规划的评价者有时会受制于规划决策者与规划研究者。因为作为规划评价者,不仅难以摆脱自身立场的局限,而且,他们与规划决策者以及研究者之间在规划信息的占有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对称性。一般情况下,他们所掌握的只是那些与自身需求有关的信息,而作为规划制定所需要的其他信息,他们则知之很少,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规划评价者尽管也会参与到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过程之中,但是作为在规划信息占有上的弱势群体,他们常常是被动地陷于规划决策者与研究者在规划制定中进行的让人难以辨清真假与虚实的各种各样的讨论、辩护与吁求之中,有时只是充当了规划的证明者,而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规划制定者。所以,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过程中,尽管三类群体都会在场,但是,这三类群体对于规划制定所产生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其中,起主导与操控作用的主要是规划的决策者与规划研究者。并且,当规划研究者失去了自己独立判断的理性以后,或者规划研究者站在受雇的立场考虑问题时,那么规划的制定就有可能被规划决策者所垄断,从而使得规划的制定逐渐地演变成为决策者实现自身利益的可以任意进行操控的平台或工具。

      规划决策者在规划制定的过程中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职责与作用:第一,决定着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方式。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社会公众对于规划制定的介入程度不同,可以把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制定方式,另外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制定方式。自上而下的制定方式,社会公众介入的程度比较小,而且,多数情况下是在规划制定的最后阶段才开始介入的。自下而上的制定方式,社会公众介入的程度比较大,并且在教育发展规划制定的最初阶段社会公众就已经广泛地参与其中了。自下而上的制定方式具有参与性与民主性的特征,而自上而下的制定方式则具有垄断性与强制性的特征。教育发展规划究竟是以哪种方式来制定主要是由规划的决策者来决定的。第二,影响着规划制定主体的构成。规划制定主体是由哪些人员构成的,并不是由社会公众或专家学者来决定的。作为社会公众与专家学者只是会对规划制定主体的结构产生影响,至于规划制定主体的结构应该由哪些人员组成,则主要是取决于规划的决策者。规划决策者对其他主体进行选择的时候,主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经验性原则,二是自爱与个人幸福的原则。经验在规划决策者那里带有本能冲动的性质,它对纯粹实践理性欲求的满足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质料)作为意志决定依据的先决条件的原则,一概都是经验的,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1](P9) 无论是依循经验,还是依循理性自律的要求,规划决策者纯粹实践理性的形成往往都是以自爱与个人幸福的达成为主要动因的。“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1](P20) 实际上,经验、自爱与个人幸福不仅影响着规划决策者对于其他主体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规划决策者很多其他方面的实践行动。正是由于受经验、自爱以及个人幸福原则影响,所以导致了规划决策者的行动常常会拒绝同规划研究者之间进行民主化的公共商谈与心理置换,这样就有可能会导致在公共理性建构过程中一种难以控制与约束的强制与殖民现象的发生。规划研究者的主要职责与作用是尽可能地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规划决策者的主张进行检讨,以保证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更加科学、合理与有效。具体来说,规划研究者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向规划决策者提供决策或政策制定所需要的相关方面的信息咨询活动。任何一个规划决策者所了解的信息都是有限的,作为规划研究者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把各种不同的有限信息整合起来,以便为规划决策者作出更好的决策提供服务性与诊断性的咨询活动。第二,引导规划决策者的实践理性按照程序正义原则能够产生持续性的诉求。程序正义并不必然会带来实体正义,但是,没有程序正义作保证那么就很容易导致实体不正义的产生。因此,规划研究者的一种很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引导规划决策者能够不断地走进程序正义的理性诉求之中,这不仅能够保证规划制定更为科学、公正与合理,而且也有利于赋予规划研究者自身的职责以更为广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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