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中心地位的变迁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雪莲(1965-),女,吉林市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全球化理论及地缘政治学研究。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国际社会确立了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运作体系,二战后的现实主义学派在理论上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中心的思想。但是,全球化发展之后,国际政治开始向世界政治转变,许多超国家的行为主体及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加强,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在许多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方面,国家已经从过去全能的机构变为在许多方面作用有所缺失,而必须依靠其他组织来补充。为更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国家的作用发生转移,上移至国际组织,下移至次国家层次,外移至非政府组织。但应该看到的是,国家中心地位虽然发生了变迁,但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主体,它需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转变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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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7)05-0285-04

      自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最高权威就被确立起来了。二战后,在国际社会中虽然国际组织的作用日益增强,但现实主义学派的兴起在理论及现实中进一步强化了国际关系中国家中心的思想。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益发展的全球化,不断冲击着原有的国家观念,改变着国家的中心地位。

      在近几十年的加速全球化还没有出现之前,国际政治(International Politics)就是国家间政治(The Politics among nations),尤其是大国间政治。汉斯·摩根索将其内涵定义为“为和平与权力而斗争”[1]158。在这种国家体系之中,国际社会的价值和资源的分配过程主要由有实力的少数大国所支配,在国家之外几乎不存在任何其他行为主体;国家基本上是自助性的行为体,国际社会不是国家生存的主要条件,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比较低下;国家通常以自己的意志为基础来行为,在国家关系的背后是实力的较量,在决定国际权力和价值的分配时,唯一的手段就是军事力量。总之,主权国家是国际体系的核心,是享有国际价值分配的唯一权威主体。但是,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强烈地冲击着原有的国家中心地位,震撼着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政治结构,使传统的国际政治逐步向世界政治或说全球政治转变。

      全球政治的出现有赖于国际政治两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方面,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来了国家之间利益的相互交叉,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的状态。在这种依存关系中包含着利益的代价,使各国不能轻易地去破坏这种依存关系,合作、妥协、协调代替了原来的对抗,成为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的主旋律。同时,这种依存关系也明示了国家的生存方式和发展途径,这就是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可能孤立地去发展,国家间共同利益的增多,使全球合作、区域合作以及多边的、双边的合作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选择,国际社会成为国家生存的重要条件,任何国家都是世界体系中的一员。科技的发展作为催化剂打破了国家合作中时间和空间的障碍。另一方面,全球性问题的日益严峻将世界各国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全球性问题的关联性、跨国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可能是单个国家所能完成的,它需要各个国家的通力合作,以及更多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参与,形成全球治理机制,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这里,国家不再是全能的了,也不再是具有绝对权威的了,国家原有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挑战。从以上两方面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的变化来看,世界的整体性日益显现出来,“国家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全球共同体的观念突出出来了。

      一

      国家中心地位的变化首先就表现在国际行为主体的多元性变化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之间界限的模糊。“在当前的世界政治中,迄今为止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家之间关系构成的国际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在形成一个由包含主权国家在内的多元性主体构成并具有世界规模的复合性政治框架,即全球体系。”[2]1在这种全球体系中,全球政治由多元行为者参与,不仅包括对国际事务有重大影响的大国,而且包括世界所有的国家;不仅有国家行为主体,而且有非国家行为主体;不仅有政府间国际组织,而且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

      冷战结束之后,全球化迅猛发展,使国家之间的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达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相互依存状态。国家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就要依靠跨国合作的力量及非国家行为体的力量。于是,各国根据自身利益的判断,积极加入各种国际组织,或者组建新的国际组织,以增强国家间的合作并协调各成员国的利益,这就使国际组织逐渐成为各国实现其国家利益的重要场所。但是,单纯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增多还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国际政治结构,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大规模发展,带来了国际社会制度的创新。它冲破了主权国家的藩篱,改变了主权国家的中心地位,追求世界的整体观念和以人类利益为最高原则。同时,它使国际社会超越了原有的治理方式,实现了自上而下治理和自下而上治理的结合,从而达到国家与社会的和谐。

      在非国家行为主体中,尤其要提到的是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的作用问题。非政府组织,有人也称其为志愿者组织或第三部门,它具有跨国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等特点,一般针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环境污染、国际人权等问题开展活动,并且提倡冲破主权国家的界限以人类的利益为着眼点,因而其影响力日益提升。非政府组织除了自主活动来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力之外,主要是利用联合国这一国际机构开展活动。《联合国宪章》第71条明确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理事会职责范围内之事件。”[3]依据这条规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68年通过了1296号决议,1996年通过了31号决议,给予参加联合国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在经社理事会的咨询地位及相应的权利。除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之外,联合国儿童基金、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及联合国原子能机构等共约20个专门机构也同样给予非政府组织以咨询地位。1990年10月,联合国大会允许国际红十字会取得大会观察员地位,这是第一次获得大会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织。①而且,许多在联合国体系中的非政府组织有自己比较完备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方式,在不同领域发挥着特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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