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文章中,我的主要目的是讨论作为多元文化社会的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的优点,以及存在的局限。正如我们所知,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分裂与对立。然而,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common good)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 即使协商民主的支持者在这种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方面存在普遍的共识,不同的学者还是对协商民主做出了不同的界定。我在这里是想初步勾画出尤其适合多元文化社会中集体决策的协商民主观念。我想清晰地描述协商民主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尤其集中于这样三个方面的困境:缺乏单一的政治共同体、政体中道德与认知不可通约性差异的存在、团体不平等的困境。对于将公共协商作为多元文化社会民主决策基础的计划来说,它们是巨大的威胁。这些问题尤其产生于多元的文化社会中,因为这种社会通常是由各种文化团体组成的,它们的利益观念存在着普遍差异。事实上,不夸张地说,协商民主在多元文化社会中面临着最严峻的挑战。而正是在这些社会中,我们才能最清楚地确定协商民主的局限及其最基本问题。 本文首先将描述协商民主的一般特征,随后确定协商民主理论促进那些增强多元文化社会有效民主治理的规范性理想和社会政治条件的基本途径。我还要讨论当协商民主应用于多元文化社会时面临的严重问题,即政治忠诚、道德与认知的不可通约性,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的不平等问题等。即使存在这些局限,但是,如果我们考虑恰当,协商民主还是能够缓和政治忠诚与不可通约性问题,并为我们巩固种族文化团体自治权提供理论基础。 协商民主的性质 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就是公共协商(public deliberation)的概念。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形成这些政策的协商过程最好不要理解成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要将其看成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通过寻求确定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政策,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表达了他们对所有公民政治平等的信念。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消除参与公共协商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所有公民能够自由参与协商过程的可获得性论坛,可以保证对所有公民需求和利益的系统考虑。 除了对公共利益的责任和公共协商过程的公正特征,协商过程的实质性特征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正是最好观点的力量而非促进宗派利益的控制、强制和情绪化诉求发挥着重要作用。参与者应该愿意在可获得的最完全、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critical scrutiny)。他们还应该对其他人应用最有说服力的理由来挑战其建议的行为做出回应。这种集体的批判性反思过程预先假定参与者将争取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而理解别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不是通过任何可利用的劝说机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而是真诚地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简而言之,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的基础之上。 理性的公共协商过程至少部分地提供了协商民主的政治合法性概念。既然同意(consent)是民主决策的核心,那么,公共协商就是公民借以证明自愿接受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因为协商过程的结果源自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政体的集体理性(collective reasoning),所以,其成员有义务遵守这些结果。协商民主通过为协商过程创造条件而试图完善自主的自我治理过程,这种协商过程保证协商的结果不仅能够聚合现存的各种愿望,而且还反映了更高程度的集体知识和相互的道德责任。而仅仅将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各种愿望集中起来的民主过程会使他们丧失严格评估现存信仰和偏好审查各种政策选择的前提条件与结果的机会。总之,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和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 既然个体的政治决定不只是个人的决定,而且还具有影响其他人生活的社会维度,所以,通过公共协商,公民就能够理性反思限制或扩展其个体自治的社会经济条件。例如,财政优先权、教育政策以及健康计划等在决定公民生活质量和可获得机会的类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更好地理解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向度,公民成员就能控制对其生活有极大影响的各种因素。协商民主没有狭隘地将政治自治看成是包含孤立个体的决策过程,它采纳了更具包容性的观点,既重视自治的个体,也重视自治的集体社会和经济维度。 公开性是协商民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公开性能够使公民审视协商过程。通过使支持政策的各种理由公开化,人民就能够对这些政策的前提和含义提出疑问。他们就有机会评论这种协商并指出可能的矛盾或事实上的疏忽。因此,公开性条件能够强化这样的观念,即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和评判具有集体约束力政策的理论根据。通过保证所有公民都能够参与形成一致的过程,公开性还深化了公共协商的普遍教育功能。通过观察协商参与者公民的分歧、协商与合作的过程,公民成员就能够在公共利益超越狭隘自我利益的程序中受到教育。公开性还能够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政策协定,因为参与者知道,他们需要公开其理由和动机以寻求公众支持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