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社会中民主决策的可行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康之,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哲学与文化研究。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在20世纪,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是在所有决策理论中都得到了充分讨论的决策途径。民主是一种决策手段,但是,在很长一个时期中,人们更多地把民主理解成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只是到了20世纪,人们才越来越多地从决策的角度去看民主。从民主理论的发展来看,经历了一个从关注民主制度到关注民主行动过程的演进过程,协商民主理论将民主是一种行动方式的内涵揭示了出来。即使民主理论实现了这种转变,依然存在着在风险社会中能否成为决策手段的问题。就民主政治本身来看,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就是结构性不平等的问题,这可以说是民主理想与实践的冲突,也是民主政治固有的缺陷。既然民主政治存在着这种缺陷,那么,将其应用于风险社会中的决策过程中会不会成为制造社会风险的机制?更不用说去应对社会风险以及危机事件了。风险社会的实质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也是以社会运行和社会变化加速化的形式出现的,这意味着风险社会中的所有决策都受到时间的规定。就此而言,民主过程对时间的耗费也决定了它不可能被作为一种决策手段而在风险社会中得到应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243(2020)03-0004-010

      在工业社会的语境下,存在着“目的民主”与“手段民主”的争议,也就是说,在把民主作为目的还是手段的问题上,是存在着争议的。昂格尔所持的是一种目的民主观,他认为:“目的民主的原则为有机群体提供了一个表达共享价值的途径,并且确保它们相对于社群生活的优越性。通过扩展政治选择的范围,它们将政治变成了日常生活中最为主要的活动,每个普通人的骄傲与希望以及他的爱与其智力的结合。与此同时,它促进了共同目标的发展与对它们的阐明,它为克服支配做出了贡献。它是在一个间接的意味上,也即是通过削弱天赋对权力分配的重要性来这样做的。通过帮助创设一种情形,在这个情形之中所有等级制都越来越清晰地表现为一种政治选择而非技术性的指定,它也是以一种一般性的方式而这样做的。通过对支配的削弱,共享价值可能会变成人类种群性更为可靠的标记。”①不过,更多的人对民主的认识不同于昂格尔,他们将民主视为一种手段,是人们为了实现“共同善”的手段。其实,从历史演进的状况看,在工业社会前期,当人们从神的阴影下走出来的时候,更多地体验到了民主政治生活所带来的解放的感受,但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在时间的流逝中,逐渐地越来越多地把民主作为一种手段来对待。

      就社会的基本状况来看,也决定了民主是应当被作为目的还是手段来看待这样一个问题。在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在种群稳定的条件下,民主的效应的确表现出作为人的政治生活形式的状况,民主让人们形成共识以及共享目标,还可以让社会治理表现出更多自治的内涵。然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在风险社会中,民主秩序以及建立在这种秩序基础上的民主程序有可能会陷入失灵的境地。而且,在社会流动性增强而使得种群处在随机变动之中时,对民主效应的任何一种上述预期都不可能转化为现实。在某种意义上,民主恰恰不是服务于谋求共识和形成共享目标的需要,而是辩明差异以便开展合作的基本途径。这意味着,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与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这两种不同条件下的民主是不同的,也就是从一种政治生活的形式转化为广泛的社会生活的手段。甚至可以认为,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在风险社会中,民主能不能作为一种有效决策和开展行动的手段,都是可疑的。如果撇开社会条件,从人在社会中各种各样的行动来看,则会发现,任何时候民主都是决策的手段。人们为了行动而进行决策的时候,可以选择民主的手段,也可以使用其他手段。所以,在决策的意义上去谈论民主问题,就只能将民主作为一种手段对待。只有在确定了这一点之后,才能再去讨论决策的环境问题,即根据环境的状况来决定是否使用民主决策的手段。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在风险社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否选择民主决策的手段?

      一、民主从制度向行动的转变

      艾丽斯·杨认为,“在当代政治理论中,有两种民主模式处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它们通常被称为聚合型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模式都共享着下列某些关于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假设,即,民主需要法治,在不可能实现一致同意或者实现一致同意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投票是做出决策的方式,民主过程需要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这些模式很少将注意力集中在民主的制度框架上,而更多地集中在那种民主理念所涉及的决策制定过程上。”②艾丽斯·杨尤其关注协商民主理论,在脚注中引用了詹姆斯·鲍曼对协商民主的评论,“那种关于协商民主模式的系统化的陈述并不总是会接受自由主义和代议制体制的制度性的假设,同时近来更多的理论在这些方面接近于那些自由多元主义的设想。”③通过这种引述,艾丽斯·杨清晰地展示了20世纪后期民主理论的特点,那就是,更多地关注民主的行动,对民主的制度框架则不予思考。从对制度的关注转向对行动的关注,也就使民主的决策功能更加凸显出来。民主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过程,这个过程是出于决策的需要,即为更广泛的政治以及社会行动提供可以执行的方案。如果把这些行动看作社会治理活动的话,就会看到,艾丽斯·杨对民主的这一定义反映了一个新的思路。事实上,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们必须把视线更多地投向行动而不是制度、程序等方面。特别是在风险社会中,在危机事件频发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计较于制度而不是行动,无异于是一种坐以待毙的态度。

      显然,当人们关注民主的制度方面时,所看到的就是民主的程序、规则等。的确,民主政治的保障来源于其程序、规则等,所以,在表象的意义上,民主是以制度的形式展现出来的。正是这个原因,我们经常看到人们使用“民主制度”这个提法。艾丽斯·杨认为,与这种关注制度的民主不同,协商民主则把重心放在了协商过程上,从而把民主付诸于行动,或者说,通过行动来诠释民主。艾丽斯·杨说,“政治体是这样一种集合体,其成员认为他们自己是由各种共同的规则制定与协商的程序来治理的集合体。协商民主的理想模式认为,所有那些其基本利益会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都应当被包括在那种协商性的民主过程中。民主理论通常不会提出下述问题:如果那些讨论将包括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人,那么,那种涉及各种特殊问题的现实的政治体的范围与成员资格是否就相当于政治体应当存在的范围。”④作为制度的程序、规则等无疑是一种框架和规范,对这个框架中的所有活动形成限制、约束等。当程序、规则等受到淡化而将行动凸显了出来,那么,行动是不是也有着规范的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