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立宪主义① 作为一种国家治理范式,其制度价值业已得到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承认,并载入宪法。但饶有趣味的是,作为规范意义的立宪主义与制度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国家往往呈现出不同的景象。美国的宪政较大程度地实现了宪法文本与政治实践的融合;而拉美国家的立宪则停留于“名义宪法”②,其宪法规范与政治实践间常发生分离,甚至断裂。这种现象应如何解释,究竟系何种原因所致?凡此种种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 一 拉美和美国立宪主义分型的域外考察 统观整个美洲,拉美和美国在历史、资源及环境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两地区又颇多类似。它们同为欧洲殖民地,矿产资源丰足,自然环境优美。两者之宪制安排上亦不乏相合之处,拉美许多国家与美国一样都实行共和制,总统由民众选举产生,实行代议制和三权分立,等等。然而,若近距离审视宪法政治实践层面,两地区则又呈现出“南辕北辙”之差异。在美国,总统常被视为民意的集合体、公益的代表者,宪法成为自由的守护神。在拉美,总统扮演的角色颇似19世纪的独裁者,宪法不过是其攫取权力的“合法化”工具。“总统对党团发生政治纷争的后果了如指掌,对解决争议所依凭的一系列程序可恣意变更或废除。”③ 关于立宪主义在拉美与美国政治实践中呈现出的两种分型,学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着手研究,不同专业领域的学者还从不同学科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提出了一些富有见解性的论断。 其一,法律人类学向度。持此视角的多数学者主张,美国立宪的成功只不过是一个“特例”,拉美立宪之所以未能走上美国式宪政道路,原因在于其立宪制度完全照搬、移植了美国和西欧模式,未顾及甚至完全忽视了本土特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现实。拉美的法律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收效甚微,源于其难以摆脱特定社会法律文化情境的羁绊。④ 就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建构而言,法律改革的成功殊非易事,这是因为它往往同一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密切勾连,法律变革首先要改造的是扎根于人们心中的观念。⑤ 与之不同的是,美国在历史上并未经历封建社会这一阶段,在社会结构的变迁中,无需经历以共和政制取代专制体制、以资本主义替代商业主义、以人人平等理念更换等级意识等转型过程。⑥ 在此情形下,美国立宪几乎是零和博弈的结果,达致“帕累托最佳效应”的宪政效果自是不难想象的。 其二,法律与社会维度。如罗斯恩教授从立宪与社会的层面出发,试图回答美国式立宪在拉美失败的症结所在。首先,由于英国对北美殖民地采取就地取材、因地制宜的特有殖民策略,使得殖民地当地民众在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经验;而在拉美,作为宗主国的西班牙对所属的殖民者常常实施旧时的统治方式,极少赋予殖民地民众以社会治理权利。不仅如此,在选择殖民地代理人上,西班牙宁愿派遣本国官员直接去殖民地统治,而不愿任用当地的土著人。其次,美国宪法是一个原创,经过历史锤炼后已成美国社会特有的基本价值观。但拉美的立宪始终交织着几对内在的紧张关系,包括既存的拉美社会传统与经移植所具有的自由传统、本土的专制统治与法团主义的西班牙传统,等等。这使得拉美立宪愈加困难、复杂。第三,独立后的美国是个自由平等的社会。在拉美,西班牙裔拉美上层阶级在国家独立后攫取了国家权力,控制了国家,但他们却无心重构社会。⑦ 多面向的学术探究使人们能以更为开阔的视野洞悉拉美立宪道路发展的复杂与艰难。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在论述拉美立宪时更多偏重立宪所依凭的环境不具备等因素。这样的分析和论证是深刻的,但其弊端和缺憾亦显而易见。一个周知的事实是,独立后的拉美一直尝试着改造、调适制度所依赖的时空条件,旨在最大限度弥合外来制度与本土文化的鸿沟。吊诡的是,拉美立宪非但没有获得成功,反而走向了一条与美国相异的道路上。 二 拉美和美国两种立宪路径:基于宪法根基的视角 由上所述,学者在探究拉美立宪未能成就美国式宪政的原因时倚重的是对立宪外在因素的考量,难免陷于“历史宿命论”“环境决定论”的诟病。基于此,本文尝试以宪法根基或者说“宪政制度行动主体”这一视角出发审视拉美和美国不同立宪主义背后蕴含的历史和政治逻辑。 (一)未扎根于民众的拉美立宪逻辑 1.独立战争后拉美立宪由精英阶层主持。 诚然,拉美独立战争拧断了殖民地与宗主国在政治上的隶属关系,自此之后,拉美诸多国家对外享有完全独立的民族主权,对内拥有一切管理社会的自决权。值得玩味的是,试图推倒一切重来的独立战争是否亦可从根本上颠覆殖民时代业已形成的社会秩序结构?对此,瓦尔达一针见血地指出,西班牙君主统治的结束只是造成政治金字塔上层空缺,而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却并未随之覆灭,实际上它仍完好无损地维系着。⑧ 翻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独立后的克里奥尔和马松博上层阶级对独立革命期间高举的自由主义怀有矛盾的情结,一方面希冀通过宪法赋予人民权利,以此发展本国经济,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但另一方面又担忧民众一旦拥有了自主权利,反过来是否又会威胁到其业已确立的统治秩序,侵蚀其既得利益。当权者曾一度左右徘徊,不同党团之间对此亦进行过激烈的辩论和抗争,最终达成了一个让各方较能接受的妥协方案,即由上流阶层主持立宪,这样既维护了当权者的既得利益,又能使民众在允许的范围获得权利。拉美许多国家早期立宪中关于民众普选权的限制便是在这样逻辑运作下的产物。“所谓宪法不过是上层阶级玩弄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于民众而言则是全然无涉的。”⑨ 即使是一向有自由主义美誉的阿根廷1853年宪法,在最近几年学者的一些研究中亦被视为精英阶层间权力妥协的结果。1829~1852年罗萨斯执政带给阿根廷的是强权维系下政局动荡、经济萧条的局面。罗萨斯政权被推翻后,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阿根廷在1853年宪法中创设了一系列制度保障个人权利,规范政府权力,包括政治上实行代议制、公民享有普选权,经济上施行贸易自由,等等。毫无疑问,1853年宪法对阿根廷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1870~1914年间,阿根廷经济年均增长率为5%。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这样的政策中获益最大的仍是属于“权力竞争者”的教会、军队和寡头阶层,于民众生活而言并无实质性改变,比如关于公民普选权的财产限制与1826年宪法的规定并无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