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设计理论与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欧阳景根,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   李社增,中共河北省委党校讲师。(石家庄 050061)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把新制度主义所指的制度的非正式方面,看成正式制度的外部环境之一,而把新、旧制度主义统一起来。同时从这一视角探究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并且认为,制度的设计其实就是社会话语的重新设计,新设计的制度的巩固,其实就是新的社会核心价值确立霸权地位的巩固过程。在社会转型时期进行制度设计时,应该坚持新设计的正式制度与社会核心价值和话语之间的适宜逻辑,而这又要求,精英要么主动适应社会核心价值,要么重新建构核心价值,并使其获得统治地位。此外,还提出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进行制度设计时所应坚持的绩效性、道德性和持久性/适应性的三个原则。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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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论背景与话题缘起:为什么要重新思考制度设计的理论

      社会科学家们所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和谐、有效的社会秩序。马克斯·韦伯认为,社会秩序就是指导特殊情境中个体行为、并且被这个社会的成员认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应该履行的规则体系。① 哈耶克则是这样定义社会秩序的,它是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② 由此可见,社会秩序是一种制度体系和制度格局,在这样一个体系和格局下,每个组织与个体都可以找到自己在其中的位置、责任,并且进行着互动。在其下持续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比如协作、配合)与有序状态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格局,就是一种稳定、和谐与有效的社会秩序;如果在其下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持续存在着一种恶性互动关系和混乱状态(比如社会分裂、社会冲突甚至战争),那么这个制度体系与格局就是动荡、冲突和无效的社会秩序。

      现在我们需要思考并予以回答的是:为什么有些社会能够建立和谐有效的社会秩序,而在另一些社会却一直没有建立起这样的社会秩序?既然制度是社会秩序的核心与根本要素所在,那么这个问题其实就可以转换为,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制度体系是成功的,而另一些国家的制度体系却是失败的。制度是约束与指导组织与个体行为的行事指南。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制度都能同样地发挥有效的作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政治学界主要针对正式的成文法律制度而兴起的行为主义革命开始进行反思,并且认为,影响个体政治行为的主要因素并非成文的制度。如果说制度主义者们都坚信,对于组织与个人的决策而言,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因素的话,那么与此相反,行为主义者们则认为,是个体的心理、偏好和态度在影响甚至决定着个体行为,但是他们忽视了一点,那就是,恰恰是制度在影响着、塑造着个体的这些心理、态度与偏好的形成,而且这些个体因素之发挥作用,最终也离不开一个制度平台。与此相反,文化主义者们则相信,是文化传统最终影响着制度的运行,也是文化最终在影响着制度的发展。可是类似的是,他们同样忽略了一点,即文化的这种影响最终还是要通过制度的途径体现出来。因此,行为主义者和文化主义者在抛弃和否定制度的重要性时,恰恰离不开制度的作用。因此,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就变成了,如何才能让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让制度构架下的组织与个体发挥他们本应发挥、制度安排他们发挥与限定它们发挥的作用,使得制度能够切实履行其预期功能,实现制度目标,从而最终建立起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秩序。

      对制度的不同理解影响着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与回答。行为主义革命前的法律——制度主义者眼中的制度是一种正式的制度,他们强调它的成文性,正式性,各种法律法规就是这种正式制度,而成文宪法就是这种正式制度的根本和核心。因此这种视野下的制度主义者们强调的是制度设计对于制度绩效的决定性作用;行为主义革命后的新制度主义者拓宽了制度的视野,把制度延伸到非正式的方面,比如传统的社会价值、社会规范、社会准则、意识形态和各种惯例与习惯等。诺思就是这种见解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把影响人类行为的社会中的各种游戏规则都归结为制度。③ 马奇与奥尔森也类似地认为,“政治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相互关联的规则与惯例的集合,它根据角色与情势之间的关系来界定什么是适宜行为。这样一个界定过程要涉及的是,对情势、角色以及在这一情势下角色之义务的判断”。④ 又如奥菲认为,“制度是这样一个为人熟悉的规制架构:它帮助发展出对情势的“正确”理解,并能够预期在未来什么可能发生,又有什么不可能发生。”⑤ 总之,类似这样一种观点,是泛制度主义的论调。这个时候,学者们强调的是一种适宜性或适应力(the capacity of appropriateness or fitness),是角色、制度与情境之间的一种关系。

      其实,与其说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还不如说制度就是指正式制度,而新制度主义者们所谓的制度“非正式方面”(诸如“传统价值、习俗、惯例”等)只不过是这种正式制度之外部运行环境的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制度之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正式制度与其作为外部环境的“非正式方面”的适宜性和适应度。因此,说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就是说正式制度是否适宜,能否并且在多大程度上与习俗、惯例等“非正式方面”的外部环境相适应。这样的话,制度设计的理论问题,就不单纯是一个对正式制度的程序进行科学设计的问题(哈定认为,制度设计就是解决这样一个问题的过程,即规定由谁,对什么的哪一个部分,负有多大责任——who is how much responsible for which part of what? )⑥,还是、并且更是一个在正式的制度条文与外部环境之间寻找合理平衡点的过程,是一个放宽视界,把正式制度与外部环境结合起来考虑的过程,是一个在正式制度与外部环境之间建构和谐关系的过程。

      如果我们以这种观点去对待制度及相关的制度设计,那么旧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的一切理论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这时,什么是制度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什么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即使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使制度能有效运行的问题,也有了新的思考起点。下面,我将以这个假定为起点,对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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