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功利思想辨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浦劬,男,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兼研究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滕,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南宋时期陈亮与朱熹的义利王霸之辩,反映了当时事功政治思想的脉动。然而,学界对于陈亮功利思想的解读却存在偏颇倾向。科学准确地把握陈亮的功利思想,应该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延沿儒家基本思想脉络,联系南宋时期程朱理学的天理思想背景,从清楚认知陈亮“气一元二面向”的世界观出发,深入评析其伦理观在道德优先框架下的功利合理性,进而揭示陈亮“义利双行、王霸并用”的义利统一逻辑,由此管窥陈亮义利统一观,以为其功利思想评价之辨正。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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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4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6-0113-08

      南宋时期,在程朱理学一统浓云笼罩下,也透现出些许功利理念的曦光,其中,以薛季宣等为代表的永嘉学派与陈亮①开创的永康学派影响最甚。据《宋元学案》载,与永嘉学派士人众多、师承明确不同,陈亮并无明确师承,独树一帜。他的“义利双行、王霸并用”的理论将“利”置于“道”中,相较于永嘉学派陈傅良、叶适等人的思想,显得相当激进。而陈亮与朱熹的“义利王霸”之辩,作为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学案,影响深远。陈亮能在西方启蒙时代前400余年即提出将功利纳入终极原则的思想,实为难能可贵。科学把握和定位陈亮的功利思想,对于准确把握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内在逻辑及其义利观演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学界对陈亮功利主义思想的定性和评价,存在过分解读倾向。有学者认为,陈亮思想是中国古代功利主义的代表②;有学者认为,陈亮思想体现为某种超越功利主义的中国特色的“大利主义”③;亦有学者认为,陈亮的思想只重功利,完全排斥道德的动机④。这些论述虽然对陈亮思想评价褒贬不同,但是其共同之处在于,都将陈亮的思想拔高到以功利为道德基础的层面。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陈亮思想,在规范研究层面,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把握特定思想家的思想特质,需要以大历史的视野,将其思想放到中国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演进的发展脉络中予以定位;第二,评析特定思想家的思想,需要紧密联系他所处时代的相关思想底色和背景进行。陈亮生活的南宋时期,距西方的启蒙时代尚有400年左右,他的思想实际上很难出现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特质的“功利主义”甚至“大功利主义”。质言之,陈亮的思想本质上具有古代中国儒学和宋代理学思想特性,他的功利思想是在此基础上阐发的。因此,对待陈亮政治思想中的功利思想,既不能忽视其创新和独特之处,又不能任意拔高,以西方政治思想话语和术语予以标签式解读。唯此,才能澄清现有的偏颇解读,准确认识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义利思想及其演化。就此而言,本文既是对于陈亮功利思想逻辑的解构,也是对于这一思想基本属性的定准辨正。

      二、儒家伦理崇义贱利的传统

      陈亮功利思想的儒学内容背景,强烈体现在儒学对道德的论证方面。这种论证主要有两个层面。其一,道德是什么?这个问题关乎道德内涵的界定。其二,道德在经验生活中如何被把握?这个问题关乎道德的认识与践行。

      儒家对道德的界定,主要精髓是逐步将道德作形而上的处理,将其上升转化为普遍的宇宙规律,赋予其终极性和决定性。在先秦儒家论说中,孔子认为,道德是支配人类社会的终极因素,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⑤,政治领域的支配性规律是道德;“谁能出不由户,何末由斯道也”⑥,政治领域之外的人类社会也由道德支配。孟子与孔子采取了相同的立场:在政治上,他认为“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在社会生活领域,他认为“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⑦。值得一提的是,在孔子的思想中,道德已经开始具备决定论色彩。孔子游历诸国时曾遭宋国司马桓魋追杀,危急中他叹曰:“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奈予何?”⑧在这里,道德不仅仅是“天生”的先天规律,而且这种规律还有支配万事万物发展的决定作用,故而自认为道德代表的孔圣人具有应对世事的绝对自信。

      除了在形而上层面对道德本质进行论述,儒学还必须解决在经验生活中如何认识和运用道德的问题,否则难以实现政治教化功能。儒家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主要是沿着厘清道德与功利之间关系展开的,即通过如何对待、处理功利来体现、把握和践行道德。如前所述,儒学将道德界定为“善”,主要指先天的超验原则。这种原则具有终极规定性,具备本体论的决定意义,是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的支配者。相形之下,在儒学中,功利通常指利益以及与其相关的欲望,具有贬义,与“恶”的含义相统一。

      孔子认为,道德是人性之本,优于功利,这是自然的公理,无须论证。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认为“鱼与熊掌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在功利与道德的冲突中,人们摒弃功利才算遵循了道德。同时,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治国论,认为功利的必要安排对德治来说是不得不顾及的。德治离不开统治者对人民的“让利”,是一定程度上“与民同乐”的状态。同时,孟子承认功利对道德的意义,即“无恒产者无恒心”,普通民众如果没有一定的财产,就不会有道德的坚守,德治也就无法实行。不过,孟子对功利的承认又有很大保留:第一,这种承认只局限于治国的具体而特定的实践层面,而不具备本体论普遍意义;第二,这种承认只是一种治国策略,不是对人性规定的认可;第三,这种承认是一种不得已的折中做法。

      但是,孔孟之外,先秦的荀子却认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⑨,肯定了功利的现实存在。相对于孔子“罕言利”、孟子“何必言利”的消极视角,荀子对待功利的态度是积极的。在此基础上,荀子还认为,道德能够带来功利,“节用御欲、收敛蓄藏以继之也,是于己长虑顾后,几不甚善矣哉”⑩。虽然在价值和荣辱优先性方面,荀子仍然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11),肯定道德对功利的优先地位,但是,荀子对功利的论证显然比孟子趋向积极,他不同于孟子为了实现道德本性而将功利作为折中手段的主张,认为高尚的道德义务的建立,不能否认人功利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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