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学视角下的国家理论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长东,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国家治理研究院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北大政治学评论

内容提要:

作为比较政治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国家理论在过去四十年得到了实质性发展。首先本文梳理介绍了不同理论视角下的国家概念和国家类型。然后回顾了国家理论的发展,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中心论主导到80年代初兴起的“找回国家”运动的国家中心论,再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兴起的国家—社会关系的再平衡。其次,文章第三部分从国家建构视角讨论了不同地区现代国家的形成及其相应的理论解释。最后文章对国家理论的研究作了一些方法论上的讨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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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现代国家则被认为是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也可能是问题本身),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功能和责任。因此,对国家的研究,和对诸如权力和权威、民主与威权政体的研究等,都成为了政治学的核心研究话题。国家研究的理论发展一方面反映了政治学学科发展的状态,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政治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国家理论对于政治学理论而言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正如经济学需要预设一个市场——不管是何种属性的市场①——的存在才能研究个体、厂商乃至政府的行为,政治学研究需要一个揭示了的(explicit)或者至少是隐含的(implicit)国家概念作为前提基础。②

       国家理论有多个理论源流,韦伯从组织和支配的角度对国家的定义在比较政治学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马克思的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理论也影响深远,斯密的守夜人国家理论则被发展形成了基于理性选择的新古典国家理论,霍布斯把国家视为提供秩序的利维坦的观点也不可忽视。这些不同的理论流派还互相影响,推动了国家理论的实证研究。

       二战后,比较政治学学科里的国家理论经历了被相对忽视、各种“社会中心论”理论盛行(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后期),到“重新找回国家”的国家中心论运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后期),再到理论多元化三个阶段。③正如科学里面的范式转换一样,三个阶段中每个阶段都是对前一个阶段的反动,有时候甚至是矫枉过正。本文主要讨论第二、第三阶段的国家理论发展。鉴于国家理论文献众多、流派纷呈,且国内外已经存在许多综述性文章,以及本人时间和学力有限,本文并不试图对比较政治学里的国家理论作一个无所不包的综述,而是尽量找出其理论主要发展脉络,侧重讨论新近发展,作为读者进一步阅读的路线图。作者在写作中,在思路上较多地参考了以下几个综述性文献:Levi 2002年的The State of the Study of the State(Levi 2002),Migdal 2009年的Researching the State(Migdal 2009),以及Vu 2010年的Studying the State through State Formation(Vu 2010)。因为在美国政治这一分支学科中,对国家的研究不多(但是也有少量很好的研究),且和比较政治学里国家理论的对话很少,因此本文不讨论。

       本文的第一部分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家的概念界定及几种重要的国家类型划分;第二部分将简要梳理二战后比较政治学界国家理论发展的主要脉络:国家理论的“缺席”到重新找回国家到国家社会关系的再平衡;第三部分侧重讨论国家建构,从动态的角度看现代国家的形成和演变,及其如何影响国家形态的多样性;第四部分作一个简短的讨论。

       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

       在一本新近出版的书中,综合(但也抛弃许多要素)了霍布斯、马克思、韦伯、蒂利、奥尔森等人的国家定义,Centeno等人把国家定义为“一套嵌在社会中的治理机构,被认为是一种提供秩序和公共物品的组织化支配的形式(Centeno,Kohli and Yashar 2017:1)”。Vu(2010)则认为国家是政治行为者活动的机构性构造(institutional configurations),从方法论上讲,国家无法被作为一个自变量对待,而应该被视为是政治运行的场所或过程。和许多其他关于国家的概念一样,这两个概念揭示的因素和忽略的因素都很多,下面我们通过列举和比较一些关于国家的定义来讨论其中重要的因素。

       基于理想型的方法论和用手段(暴力)而非目的或活动定义国家的考量,韦伯(2016)提出了国家的经典定义:“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就现代来说,特别的乃是: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国家乃是使用武力的‘权利’的唯一来源。”然而这个经典概念本身是一个复合型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意义。首先,国家领导者们通过掌握正规军和警察部队,消灭非国家控制的军队、民兵和强盗而垄断其社会中的主要暴力手段。第二,通过相对于国内和外部势力的国家自主性,国家官员们力图按自身的偏好行事,制定能重塑、忽略或绕开即使是最强大的社会行为者们的偏好的政策。第三,国家领导者们力图使其机构高度分化,从而使得其无数的机构都专注于治理其民众生活细节的各种专门化的、复杂的任务。第四,(通过集权)国家的建造者们希望这些机构相互能很好地协调,从而使国家的不同机构间有凝聚力、不同机构工作的人们有共同的目标(米格代尔2009)。因为概念的复合性,韦伯的追随者们对国家概念的理解也突出不同的侧重点,难免见仁见智。曼(Michael Mann)扩充了韦伯的国家定义,认为“现代国家”具有一种行政、法律秩序,且后者随法律而变,同时,立法也决定了行政人员——他们同样受制度约束——的有组织行为。这一由秩序组成的体系要求对国家的组成成员、公民——以及在很大程度上堆砌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事情——拥有令行禁止的权威。因此,“现代国家”是具有明确地域的强制性组织(曼2015:65)。吉登斯(1998)修正韦伯的概念,去掉了其垄断暴力工具和合法性两个要素,认为国家的“统治在地域上是有章可循的,而且还能动员暴力工具来维护这种统治(21页)”。国家意指行政管理机器,是由专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军事技能)的官员所组成的等级体系(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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