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与现代资本主义

——韦伯的制度主义解释

作 者:
李强 

作者简介:
李强 北京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博士

原文出处:
社会学研究

内容提要:

中外学术界在论及韦伯对传统中国为什么未能发展出现代资本主义的解释时,强调韦伯有关儒教伦理缺乏资本主义精神的观点,忽视韦伯对传统中国社会政治的制度分析。本文认为,后者在韦伯的学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韦伯称传统中国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家产制。一方面,国家权力专断、随意而无所不在;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公共财政与统一的官僚制度,国家控制社会的能力十分有限。这样,国家既无法为经济发展提供可预期的、稳定的规则,又阻碍异质制度因素在旧体制内出现。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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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

      在论及传统中国社会为什么未能产生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时,人们常常引证所谓韦伯论题:与新教伦理所包含的资本主义精神相比,中国儒教传统缺乏理性化的潜能,缺乏改造现实世界的动力,缺乏新教伦理所蕴含的那种禁欲主义精神,一句话,儒教伦理缺乏资本主义精神。

      的确,这是韦伯的重要论题。但问题是,在二战以后西方(特别是在美国)的韦伯学中,这似乎变成韦伯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起因的唯一论题。这种状况既与帕森斯对韦伯的解释有关,也与二战以来美国社会科学强调行为层面而忽视制度层面的总体倾向有关。帕森斯在分析韦伯对世界宗教的比较研究时,强调韦伯关于价值取向的理论。就中国资本主义发展问题而言,帕森斯指出,韦伯理论的主要论点包含两方面:第一,中国在历史发展的某些阶段,社会制度以及物质条件与西欧资本主义兴起之前的物质条件相比,并非不利于理性资本主义之发展;第二,但在这些阶段,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以及佛教思想所包含的经济伦理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Stephen Molloy,1980,p.381)。(注:关于帕森斯的解释及其在中国研究中的影响,参见Stephen Molloy 1980年版原文。)帕森斯主张的核心是:不是物质因素,而是精神因素阻碍了中国自发产生资本主义。帕森斯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构塑了西方韦伯学的导向。部分地由于帕森斯的解释,韦伯有关经济伦理与现代化关系的讨论具有持续不衰的影响,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中心,而他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兴起的整体历史分析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以致于当代著名韦伯学者特纳(Br-yan S.Turner)抱怨道:“【韦伯的】新教伦理理论成为无休止的、持续的讨论主题,但他的整个历史社会学结构却几乎从未被系统讨论过”(Bryan S.Turner,1992,p.25)。

      这种只重视经济伦理而忽视韦伯其他学说的情形在中国文化圈内更为突出。或许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存在林毓生所称谓的“文化-意识”论特征,即视文化改变为其他改变的基础(Lin Yu-sheng,1979,pp.26—27),中国学术界对韦伯关于经济伦理的讨论高度重视。无论是感慨儒家伦理无法孕育资本主义抑或是高谈儒家伦理促进了东亚资本主义,学者乃至一般公众常常会以某种方式附和或驳斥韦伯关于儒家经济伦理的观点。与此相比较,韦伯关于资本主义未能在传统中国发展的其他分析并未受到足够重视。

      诚然,强调韦伯关于文化的讨论并非没有道理。就韦伯的整个思想体系而言,宗教、文化乃是最重要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文化问题。然而,韦伯并不是一元论的决定论者。在韦伯的体系中,文化仅仅是社会生活几个重要层面之一。诚如本迪克斯(Reinhard Bendix)所言,在韦伯的社会学体系中,社会生活有三个互相联系,甚至互相重叠的层面:权威、物质利益与价值导向。在这三方面中,价值导向固然重要,但价值导向与政治、经济制度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决定关系。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则是间接的。

      为了使学术界对韦伯关于传统中国社会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理论有一个比较平衡的理解,本文试图对韦伯关于政治、法律制度与现代资本主义关系的论述作一番梳理,以便抛砖引玉,促进学术界对韦伯学说以及中国社会政治史的研究。

      二、韦伯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及其起源的一般理论

      在考察韦伯关于为什么中国未能发展出现代资本主义的制度分析之前,首先必须梳理韦伯关于资本主义的概念以及资本主义起源的一般讨论。鉴于韦伯在比较宗教研究中关于经济伦理的学说已广为人知,我们将重点勾勒韦伯对资本主义进行制度与经济的分析的理论。

      除了方法论的著作之外,韦伯的重要著作大致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韦伯关于古代、中世纪经济史以及德国农业的论述。这些论述与韦伯生前最后一部著作《世界经济通史》构成韦伯学说中“唯物主义”色彩最浓的部分;第二,韦伯的比较宗教著作,其中亦包含关于非宗教因素对现代资本主义发展影响的分析。譬如,韦伯的《儒教与道教》中相当篇幅用于分析传统中国利于或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物质因素;第三,《经济与社会》系统阐述了韦伯的社会理论,并对以前著作中的重要理论作了概念上的表述。如果说韦伯这些著作有一个共同的主题的话,那就是“现代”资本主义的起源(origin)及后果(effects)问题。

      韦伯对资本主义问题的最早讨论是他的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1889年)。这部著作的宗旨是考察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公司——的起源以及它与特定法律环境的关系。韦伯从两方面考察了“资本主义”这种独特经济形式的发生问题:第一,从内容方面描述了中世纪晚期资本主义贸易公司的兴起,尤其是企业与家庭共同体的分离;第二,在法律形式方面,探讨了当时颇具争议的问题:即德意志法与罗马法中的契约因素何者对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影响更大?他的中心论点是,“个人主义”的罗马法被现代资本主义的某些前提所取代,这些前提源于德意志法(Dirk Kasler,1979,pp.24—25)。

      如果说,韦伯的博士论文是以法律学家的身份分析法律与资本主义企业兴起的关系的话,那末,两年后的讲师资格论文“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则完全从经济史的视角来探讨古代历史中的重大问题,即罗马帝国灭亡的原因。这部著作之所以值得在这里提及,主要是由于韦伯关于古罗马衰落原因的分析是相当“唯物主义”的。他写道,古典西方文明的特点是城市文明、沿海文明、奴隶文明。其中最重要的是奴隶文明。由于“奴隶劳动成了罗马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古代种植园之消费奴隶就像现代炼钢需要消费煤炭一样”。“一个能定期和大量供应人力的奴隶市场,乃是一个从事市场生产的奴隶营得以维持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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