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意与人民主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德普,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文化建设研究院、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西方近代以来有两种民主理论传统,一是民主主义传统,二是自由主义传统。前者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后者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同意原则。学界对这两种原则存在诸多误解,如把人民主权理解为自由主义的民主原则,或者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民同意原则混淆在一起,或者把人民主权原则理解为西方政治的现实等。实际上,这两种原则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体现的是统治的民主,即人民直接掌握立法权,后者体现的是被统治的民主,即最高权力掌握在代议机构手中。二者在实践中都存在诸多困境,其中人民主权的困境使其在西方政治中还无法成为现实,但其中的合理因素即公民对法律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仍可能具有克服自由主义民主弊端的潜力。当代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民主主义的民主传统。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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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治生活中,由于政治本身的复杂性,许多政治话语常常引起人们的误读,而这种误读又是造成政治理论中许多混乱的一个重要根源。误读最多的大概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是把规范性话语与描述性话语混淆在一起(即应然的与实然的相混淆),第二是把宣传性话语与学术性话语混淆在一起(即宣称的与实际的相混淆),第三是把此语境的话语与彼语境的话语混淆在一起(即不同概念或不同语义之间的混淆)。虽然,明确区分这些话语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混淆不同性质的话语却是有害的。这种混淆不利于认清事实,从而不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另外,它所造成的理论混乱和认识混乱,使我们不能准确把握一种理论的精神实质,并且也不利于我们进行有效的理论创新。

       在政治学界,一些学者把人民主权理解为自由主义的民主原则①,或者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人民同意原则混淆在一起②,或者把人民主权原则理解为西方政治的现实③,就是上述误读的表现之一。这种误读不仅带来了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也带来了对西方政治的误解。笔者在这里通过分析西方近代以来两种民主理论传统的原则差异,揭示这两种原则面临的实践困境,以及人们对它们的误读,试图厘清有关民主理论认识中的一些混乱,以加深对西方政治的理解。

       一、人民同意与人民主权:两种民主理论传统的不同原则

       学界一般认为,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理论有两大传统或两大流派。戴维·赫尔德把这两大传统的渊源一直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并且把这两大传统概括为“发展型”民主模式和“保护型”民主模式。其中,发展型模式的特点是强调政治参与对于强化决策和公民发展的内在价值,保护型模式的特点则是强调政治参与对于保护公民利益和目的的工具性价值。④罗伯特·达尔则把近代以来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民主理论区分为“麦迪逊式民主”和“平民主义民主”,并在批评这两种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多元民主”思想。⑤在达尔那里,麦迪逊式民主的基本目的是防止侵犯公民自然权利的暴政,其主要手段是建立一个分权制衡的共和政府,而这个共和政府“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⑥。平民主义民主的基本目的是政治平等和人民主权,与其相容的唯一决策规则是多数规则。赫尔德和达尔对近代以来两种主流民主理论的区分虽然在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那就是这两种民主理论在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制度安排上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实际上,西方近代以来的这两大民主理论传统,分别代表了民主潮流的左翼和右翼或者激进的一派和保守的一派,人们对这两派也常用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这两个标签来加以区分。在西方近代的思想家中,最能代表这两大理论传统精神旨趣的就是卢梭和洛克,他们对自己民主理想的系统理论阐述⑦,分别为这两大传统奠定了基础。⑧对于这两大传统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解读,但是大部分学者都认可这样的看法,那就是这两种传统所要解决的都是现代政治的合法性来源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政治义务的根源问题。

       在西方中世纪,主流的意识形态把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归结为上帝的意志(君权神授)和统治者的家族血缘关系。进入近代社会以后,随着宗教权威的式微,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人们也逐渐从神学的眼光看待政治,转到了从人的眼光看待政治。与此相适应,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也从上帝转到了世俗社会中的人(即人民)身上。近代民主意识的萌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政治合法性观念转变的产物。应该说,无论是洛克还是卢梭,他们的共同之处是把新的政治合法性来源都归结到了人民身上,而他们的不同之处则在于,人民在这种新的合法性中的政治地位有着重大的差异。这里所谓的政治地位,指的是人民与国家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关系。洛克和卢梭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洛克那里的人民只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而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掌握者和实施者;而卢梭那里的人民不仅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而且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和实施者。人民这两种政治地位的差异,在洛克和卢梭的理论表述中,就是人民同意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的差异。如果说,二人把新的政治合法性来源都归结到人民身上,是他们的思想都可以被纳入到近代以来的民主思想范畴中的原因;那么,二人提出的人民同意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则是近代两种民主思想传统分野的标志。

       “同意”一词和“自由”、“权利”一样,是洛克政治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中,同意(consent)一词,总共出现了110次,并常常和人民的、多数人的、每个人的、社会的等限定词联系在一起,这足见他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这个概念在他思想中的重要性。对此,约翰·邓恩也说过,“大家都承认,同意观念在洛克《政府论》提出的政治理论中起着核心的作用。”⑨洛克的基本理论逻辑是: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成文的法律、公正的仲裁者和能够执行判决的强制权力,所以个人的自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此,大家同意放弃为保护自己和他人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以及处罚违反自然法罪行的权力,把它们交给社会,形成政府的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由它们来保护人们没有转让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这里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由人民委托的代表来行使,而行政权则由国王来行使。这一简单明了的理论揭示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⑩“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11)同时,这一理论也揭示了社会成员政治义务的依据:“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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