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20)03-0034-(16) 一、问题的提出 费孝通先生曾首倡“从社会结构认识中国”这一结构论视角,并在《乡土中国》《乡土重建》《皇权与绅权》等著作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双轨政治”的观点,试图“从政治的角度认清我们乡土的社会结构”[1]。其“双轨政治”假设了古代中国政治是“皇权不下县”,即“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2]。同样,它也假设地方自治团体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而不接受地方政权的吸纳。由此,在“县衙门到每家大门”这一段形成了由“绅士-宗族”来协调的“隐形地方自治”。进一步,费孝通先生又将“双轨政治”上溯至周秦之变开创的“皇权与绅权”的权力关系结构和“政统与道统”的政治文化源流。在此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此研究概括命题为“双轨政治”。不过,费孝通先生声称此命题只是他的初步尝试,“目的偏重在提出问题,不在获得结论”[3]。 沿着“双轨政治”的思路,学者赵晓峰指出,“双轨政治”既有“县政与村治上下分治的治理领域划分意涵,也有政务传递与压力反馈上下通达的信息沟通意涵”,“双轨政治”这一概念其实蕴含着费孝通先生对中华帝制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解读[4]。接续费孝通先生对“双轨政治”存而未论的自下而上的轨道,周丹丹等人则试图从秦至清郡县制时代中的封建、世族和乡谊组织入手,考察古代中国地方组织力量如何通过对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从而呈现了这一轨道复杂的运作机制[5]。而郑卫东则认为,将传统中国基层社会视为“皇权不下县”的理想世界有失偏颇,作为理想型的“双轨政治”在传统乡村的实际分布并不均衡,其实质是上层的“双轨政治”[6]。从治理的角度看,渠敬东认为,费孝通先生的“双轨政治”是在郡县制这个框架下展开的基于“皇权与绅权”的上下分治[7]。所以,他试图通过对话经史传统中的“道统与政统”“封建与郡县”等传统社会的基本问题,以此拓宽传统双轨治理体系的文明精神之源流。 可见,上述讨论都承认“双轨政治”具有巨大的灵活性与变通性,在此种意义上它似乎具有“自治”色彩,但是他们也有把“双轨政治”隐含的前提假设理想化为简单的“国家与社会”二分关系的嫌疑。就社会史的角度看,上述研究也并没有落实到已有的制度与组织分析上,更没有揭露在双轨治理的实际过程中所折射的制度文化;而且讨论更多地强调经典思想而忽视了传统双轨治理中所折射出的“社会思想”,毕竟经典思想也是社会的产物。此外,费孝通先生其实早就看到了历史上理性的“道统”虽可以“用之则行,舍之则藏”,但是在皇权面前,“道统”最后不得不屈服[8]。于此,跳脱出对经典思想的迷恋而落实到一系列社会制度所塑造的“制度文化”,则是理解传统“双轨政治”的新视角。 有鉴于此,本文延续费孝通先生“从社会结构看中国”的社会学视域,借助韦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分析,通过对家产官僚制这一历史线索来深入分析帝国治理的制度逻辑。在韦伯看来,政治的理性化实质是行政的官僚化。因此,封建制到郡县制的实质转变则是以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即家产官僚制不断铲除封建制支配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家产官僚制及其制度安排,由此揭露出国家权力、家产官僚制、民众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即本文的主旨。 二、封建制到家产官僚制之变 (一)封建社会的政治秩序 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制(feudal system)不同于中国的封建制,它是“在希腊罗马古典文明个体化进程已经走得很远的情况下,在古典社会崩溃中以否定之否定形式‘再现’的宗法关系,因而它不能不带有自由个体间契约关系的不少痕迹”[9]。换言之,西欧的封建共同体正是在血缘纽带已经被异化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其社会关系不是对自然人血缘关系的直接复制。史学大师布洛赫认为,封建社会不同于血缘基础上的社会,“虽然从血缘关系产生出来的各种义务在封建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封建社会并不是只依赖血缘关系;更确切地说,它是在血缘关系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才能发展起来的”[10]。所以,他认为封建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附庸契约关系,即“通过附庸契约关系将不同等级上的两个人联系在一起”,这种契约是“两个面对面的活生生的人之间自由签订的”[11]。此外,韦伯对广义上的封建关系有一种独特的分类,认为西欧是基于忠诚关系与采邑制结合的“自由”封建制。简言之,西欧封建制是一种基于相互宣誓效忠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人身依附关系,契约对于封建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故此,我们把中国的封建制放在此参照中加以勾勒。 在韦伯看来,中国的封建制是从“氏族国家”里衍生出来的。豪门家族作为身份制的基础,贵族秩序也是从家族内部的等级秩序衍生而来。所以,封建时期的采邑秩序与世袭性贵族的等级是对应的。归纳起来,封建时期的政治秩序有如下特征:一是诸侯统辖的“畿外”与天子所在的“王畿”是分封而治;二是天子干预诸侯的权力是有限的,由此造成政治封建化,形成贵族政治;三是封建官职、采邑依据家族的世袭地位而来;四是理论上,家族的世袭性“卡里斯玛”地位是首要的品位秩序[12]。韦伯发现,曹魏时期的迁都伴随着“贵族”的强制迁移,当时的官职等级依旧是根据家族世袭性资格而定。换言之,强制征服与人口随徙并没有带来强固家族纽带的松弛或者解体,结果反而强化了人身依附关系。这就是韦伯所谓的“氏族国家”,其实它就是“率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左传》)而来的城市国家形态。所以,由“氏族国家”衍生的乃是贵族政治,此种贵族政治不是基于“契约”,本质是对家庭内长幼尊卑关系的一种拟制。具体言之,由家庭内部的长幼、尊卑、嫡庶等伦理序列可以推广为层层分封的政治秩序,而且此种政治秩序也基本遵守着由“大宗、小宗”等亲疏远近观念,即费孝通先生所讲的“差序格局”。所以,此种政治秩序同样有家庭内部的亲疏远近之别,即天子与各级诸侯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那么,由父子之间的“父慈子孝”的权责自觉自然也可以推出“君君臣臣”的自觉关系,即“君仁,则臣忠”。由此,封建制所构建的层层分封的政治秩序,实则是从家族内部的长幼尊卑秩序推出的“各亲其亲、长其长”的天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