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公民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力克,男,浙江大学玉泉校区国际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 310027)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存在着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两种公民传统。在现代社会中,人性的自我分裂表现为人的“市民”和“公民”二重身份的紧张。Citizen概念的两歧性,表征着人性的分裂以及现代社会结构的内在冲突。卢梭是第一个反思现代性的批判理论家。他的新共和主义政治理论,正是围绕公民与布尔乔亚的二元对立而展开的。令卢梭忧思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现代性与道德的冲突,亦即市民的财富世界与公民的美德世界的对立。其现代性批判的焦点,是布尔乔亚的反公民性的异化本质。卢梭对现代性与人的困境的反思,对布尔乔亚和市民社会的批判,对代议制的公民参与缺失的揭示,显示了一位社会批判家对现代性的深刻批判。然而,卢梭的困境在于:古代公民的政治自由以奴隶的受奴役为代价;现代公民则以出让主权换取市民的个人自由。现代的商业社会、民族国家、民主社会,与卢梭小国寡民的古典城邦式公民政治理想格格不入。卢梭心仪的公民城邦毕竟属于业已衰落的小共同体。因而卢梭的最大困境,在于其以小共同体的美德政治模式来作为组织大社会的政治原则。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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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和公民与自由公民

      公民是古代城邦制度的产物。在古希腊时代,城邦作为公民共同体,一直是政治生活的单位。因而在人是城邦成员的意义上说,人是“政治动物”。(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而务印书馆,1996年,第7页。)公民是一个城邦中分享统治权的自由人,亦即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公民即“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而务印书馆,1996年,第111页。)他们以追求共同善的道德生活为宗旨,并在参加城邦政治生活中轮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而务印书馆,1996年,第153-154页。)亚氏的公民概念,强调公民的公共性、政治参与、道德自由和权力相互性等涵义。古希腊的公民身份限于少数成年男性自由民,妇女、奴隶、受契约束缚的农民和外邦人不在公民之列。

      诚如厄奈斯特·巴克(E.Barker)所言,“自治社会的自由公民”这一概念,构成了希腊城市国家的核心要素。希腊的公民城邦是以共同的社会观念和伦理观念为基础的联合体;而不只是缺乏共同利益的主人和奴隶的纠合。在城邦中,公民们追求共同的目标,并且在共有共享中构成了国家。(注:[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页。)显然,古希腊的自由公民与自治城邦相互依存。城邦是一个自由公民的自治共同体,一个自治的公民国家。“民主”的原义为“人民的统治”,亦即公民政治。雅典政制为古希腊民主政体的典范,它是一种由公民大会、民选执政官、议事会和公民法庭所组成的公民自治共同体。

      城邦政治是一种建基于公民德性的美德政治。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相对于东方的野蛮部落和专制帝国,城邦是人类社会最完美的形式。在那里,公民可以通过自由而实现美德生活。城邦不仅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且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城邦政制不仅是一种公职安排,也是一种道德公民的生活方式。对古希腊人来说,城邦的目的即在于促进公共善行和美德,城邦生活是一种追求公共幸福的高尚的美德生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9、8-9、153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一个城邦不只是同一地区的居留团体,也不只是便利交易的经济团体和维护安全的军事团体。城邦是生活良好的家庭和部族为追求自足而至善的生活结合而成的。一个城邦的终极目的是“优良生活”,而社会生活中的婚姻、氏族、宗教和文化等活动,只是达致优良生活的手段。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充满了斯巴达式的城邦集体主义。在那里,城邦大于个人,它是一个统一和谐的社会有机体。公民作为履行国家职责的自由人,应该具备节制、勇敢、大度、高尚等美德。护卫者是最好的公民,他们经过严格选拔,通过音乐教育、体操训练而陶冶心灵和锻炼体魄,并由公产公妻公育的共产主义体制培育其为国服务的公共精神。在柏氏看来,一个最好的国家,是那种全体公民同甘共苦、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管理得最好的国家,是一个万众一心的国家,它就像一个各部分痛痒相关的生命有机体。(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9、8-9、153页。)

      对于古希腊人来说,公民身份意味着对国家的职责和义务。城邦生活注重共同体的公共幸福,祟尚公共的善和集体主义。对于公民来说,公共事务永远优先于私人事务。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倡言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将城邦视为一个有机的生命体。柏氏强调:“部分为了整体而存在,但整体并不为部分而存在……你是因整体而被创造,而整体的被创造并非为了你。”(注:柏拉图:《理想国》,第197页。)亚氏认为,城邦虽然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与家庭,但其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与家庭。就本性而言,整体必然先于部分,犹如人体之全身先于手足。城邦先于个人,就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每一个独立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而必须共同结合于城邦才能满足其需要。因而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本性。“平等的公正”,是以城邦整体利益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注:柏拉图:《法律篇》,转引自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00页。)

      对于古希腊人来说,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而且前者高于后者。汉娜·阿伦特(H.Arendt)强调,在古代,城邦和公共领域的兴起,可能是以牺牲家庭的私有领域为代价的。家庭领域的生活由人们的生命需要和欲求所驱动,家庭的自然共同体产生于必然,这种必然性支配了家庭中的所有行为。相反,城邦则是自由的领域,拥有家庭生活的必需品只是城邦自由的前提。城邦和家庭的差别在于它只认平等,而家庭则是最不平等的团体。自由意味着既不受制于生活必需品,也不屈从于他人的统治,或者统治他人。在家庭领域,并不存在自由。平等是自由的实质:自由意味着从统治权产生的不平等状态下解放出来,并进入一个既不存在统治、也不存在被统治的领域。(注:[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5页。)城邦和家庭分别代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前者是自由的领域,后者则是必然的世界。在古代世界,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是一个升华的过程,古代公民每天必须跨越家庭这一狭隘领域而进入政治领域。就城邦中的成员而言,家庭生活只是为了城邦中的公民生活、即亚氏所谓“得体的生活”而存在的。(注:[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6-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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