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作用和局限

作 者:

作者简介:
童建挺,中央编译局世界所。

原文出处: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内容提要:

政治制度影响政治过程,进而影响到其结果,这是制度研究中的一个共识。传统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的文献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方法揭示和分析了这种作用。然而,由于政治的过程和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政治制度的这些作用也存在局限性。分析和解释制度在复杂的政治过程中的作用,不能离开制度所指涉的领域、其历史社会经济背景以及具体的形势,也不能无视受到制度影响、同时也塑造着制度的政治行动者的作用。制度和政治行动者是互为补充的。不考虑到这一点,孤立地分析制度的作用,不仅不能解释清楚现实世界中复杂的政治过程和制度在其中的作用,而且会跌入制度决定论的陷阱。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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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9)01-0122-05

      政治制度影响政治过程,进而影响到其结果,这是制度研究中的一个共识。传统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的文献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方法揭示和分析了这种作用。然而,这种作用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决定了政治的过程和结果,或者说,制度的作用是否有其限度,如果有,限度又在哪里?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制度在政治过程中到底起了些什么样的作用,它通过何种方式影响政治的过程和结果。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又与人们对政治制度的界定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政治制度的定义

      什么是政治制度?时至今日,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政治学界始终没有出现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答案。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定义本身就众说纷纭。

      无论在日常用语还是在学术用语中,很多不同的对象——有形的国家、议会、政府、企业和教会,成文的宪法、法律还是无形的市场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做法,等等——都被人们称为制度。对这些不同的对象进行抽象而得出的制度的定义也见仁见智。社会学家理查德·斯科特认为“制度由为社会行为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认知的、规范的和规制的结构和活动组成”①;理性选择学派的代表人凯泽和奥斯特罗姆把“个人用来决定什么人或什么事情被纳入决策场景,信息如何处理,采取何种行动和按什么顺序行动,以及个人行动如何聚合为集体决策所使用的规则”称为制度②;在政治学中发起了新制度主义学派的马奇和奥尔森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根据角色和场景的关系界定适宜行为的相互联系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③;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则把制度描绘为“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人为设计的塑造人们互动的限制”④。

      这些定义各有侧重,反映了现实社会中多种相互区别的制度的共存,我们很难判断它们的优劣,但还是能大致归纳出它们共同强调的一个方面:制度是能够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则和规范的集合,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从这一共性出发,政治制度可以被界定为政治领域中的规则和规范的集合。具体而言,政治制度是围绕政治权力的构成和行使、调解政治冲突和规制人们的政治行为的规则和规范的集合。同时,它为这些规则的执行提供工具和人员。宪法及其规定的整个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结构,法律、法规乃至政治文化中的规则和惯例,等等,都属于政治制度。从宏观的角度看,政治制度可被视为由众多规则共同构筑起来的一整套规则系统;而从微观的角度看,构成这一制度的某一套规则乃至其中的某一条规定,也可被视为政治制度。

      政治冲突的解决规则和行为规则不仅涉及权力,而且涉及有形和无形的价值、意识形态的商谈、信息的不对称和社会约束等⑤,因此,它与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其他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然而,政治制度又明显不同于经济和社会制度。正如美国学者特里·莫指出的,制度经济学中解释制度的方法很难适用于政治领域:一方面,政治权威拥有合法的权力,能够不顾相关人员的反对而重新分配价值,这使真正的政治行为有别于经济世界中原则上自由的交换关系;另一方面,政治制度化和经济制度化存在根本的差异,因为经济秩序建立在政治统治的基础上。⑥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或者通过习俗,或者依靠政治上提供的保障——如产权保护、婚姻保护——得以巩固;而政治秩序则不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一样存在外部保证,人们始终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围绕它进行争斗,其塑造始终是开放的。⑦

      二、政治制度的作用

      鉴于政治制度既可以被视为一个由众多规则构成的整体,也可以被看作构成这一整体的某个规则,其作用也可以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来阐明。

      从整体的角度看,政治制度对于整个社会最重要或者最基本的作用在于,它通过政治领域的规则和规范限制了个体行动的范围,从而给人们的政治活动带来了某种秩序。正如克拉斯纳指出的,“政治制度是政治的构建块,它们影响政策制定和制度性变化的可能选项。它们也影响在可能的选项中作出的选择”⑧,以宪法为典型代表的政治制度分配了政治领域的权力资源,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规则,明确了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一整套行政管理机构和强制机构来执行这些规则,使政治行动者受到这些规则和规范的调节和约束,从而使行动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得以降低,秩序得以产生和维持。这种作用在传统的制度研究中一直受到强调,不管研究者把人们建立制度的目的归结为抑制人的破坏本能,制止“众人反对众人的战争”⑨;归结为个人的功利考虑,以促进个人自我利益的方式来促进共同利益⑩;还是归结为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一种自主的、历史的推动力(11)。现代的制度主义者也认为,制度是从行动者的自身利益和不断的冲突中发展起来的,创建制度的目的是规制和约束这些冲突(12),或者,建立制度以约束个人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自我约束的过程(13)。

      以这种基本作用为基础,不同的政治制度带来不同的政治秩序,从而导向不同的政治过程和结果。制度性的结构和规则影响到决策的参与者、程序、过程和结果。它可能使人们的政治行动得到有效的组织,也可能使之缺乏效率;它可能有效地调解人们的政治冲突(如权利平等),也可能加剧政治冲突(如特权);可能带来好的结果(如民主),也可能导致坏的结果(如专制)。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对100多个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比较,到现代学者对威斯敏斯特模式民主与共识民主、联邦制与单一制、两党制与多党制的比较,无数的比较制度研究成果已经揭示了形形色色的政治体制所带来的不同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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