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引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家刚 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20世纪后期,西方政治理论的重要发展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协商民主是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不是民主模式的创新,而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其理论渊源是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在现代社会中,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合法化,培育公民美德,平衡自由主义的局限,以及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但是,协商民主的实践还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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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注:Joseph M.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in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eds.Robert A.Goldwin and William A.Schambra,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1980.P.102-106.)在其民主观中,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但是,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注:Bernard Manin,On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Political Theory.1987,15:338-368;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Alan Hamllin and Philip Pettit eds.The Good Polity:Nomative Analysis of the State.Oxford:Basil Blackwell,1989.P17-34.)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996年,圣路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在其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

      1999年3月,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者在曼彻斯特大学举行了一次学术研讨会,就协商民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集中讨论了公共协商的规范概念、协商民主规范理想所需要的制度机制等内容,并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协商民主的有力论据。他们认为,对于以普遍的不平等、日益明显的文化多元主义,以及逐渐增长的社会复杂性为特征的社会来说,协商民主是充满活力的、在制度上可行的政治模式。本文根据最新的协商民主研究成果,力图全面地介绍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内容、理论框架,发掘其作为既有民主模式替代的意义和不足。

      一、协商与协商民主

      1.什么是协商

      在英语和德语语境中,deliberative/deliberativer一词的基本含义包括审议、聚集或组织起来进行协商辩论、慎重的商议等内容。而就几个与deliberative相近的词来说,conversation是指“无拘束或非正式的谈话”,talk指“非正式的讲话”,dialogue是“双方之间的对话”,用于机构或政治方面的交往,discussion的含义是“讨论”、“商议”,更多地包含有辩论的意思。虽然有些学者将deliberative翻译成“商议性的”,但我认为,“协商”一词更能反映其内涵,因为在既有民主的替代模式中,deliberative包含有这样几方面基本内容: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自由开放的讨论;批判性审议;理性思考;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因此,使用“协商”和“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似乎更为恰当。

      那么,什么是协商呢?我们可以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来做出解释。就前者而言,詹姆斯·D·费伦认为:“协商或者是指特殊的讨论,它包括认真和严肃地衡量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理由,或者是指衡量支持和反对行为过程的内部过程。”(注:Jon Elster Edit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63.)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就是一种决策前的讨论,其作用在于:揭示私人信息;减少或克服有限理性;推动或鼓励一种赋予需求或要求正当化的特殊模式;在团体的监督下促进最终选择合法化,加强团体团结或促进决策实施的可能性;提高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独立于讨论结果,做“正确的事情”。(注:Jon Elster Edit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44.)迭戈·甘贝塔也认为,协商是“个人藉此在集体决策之前表达并倾听各种观点的对话或交流”。(注:Jon Elster Edit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第19页。)

      而就后者来说,“协商就是各种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这些观点涉及到实践推理并总是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注:Maeve Cooke,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2000,Vol,48,P.947-969.)作为特定社会政治过程的参与者,他们能够在互动过程中根据他人的立场而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这种互动依靠说服而不是强制、控制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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