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柯勒律治的国家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耀辉,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博学院。

原文出处:
国外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柯勒律治是19世纪英国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同时也是一位社会批评家。柯勒律治从理念上来论述国家的体制,认为在一个健康的国家中,各种力量之间的平衡是必不可少的。他在维护英国体制的同时,也给予了批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柯勒律治(Samuel Taylor Coleridge,1772—1834)是一位多面的思想家,就中国读者而言,他主要是以浪漫派诗人和文艺批评家的形象出现,此外,他还是哲学家、宗教思想家、政治理论家和社会批评家。柯勒律治思想博杂,极富启发性,他撒下的种子在不同的土地上都结出了硕果。

      最近几十年以来,欧美学界对柯勒律治予以广泛的关注,学者们除了从诗学和文学批评的角度对他进行研究外,也从政治、宗教、哲学、教育以及社会学等领域进行研究,还有不少人对他的生平作了研究。尤为重要的是,柯勒律治的手稿、笔记、书信、谈话以及其他著作得以整理出版和再版,这为研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柯勒律治是一位哲学保守派,反对理性主义者的全盘建构计划,主张心灵的革命;他认为社会的进步是逐渐实现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毫无疑问,柯勒律治维护现存的体制,但是他并不接受现状,他对英国的各种体制的批评是一贯的。时至今日,柯勒律治在对英国体制的分析中,就各种力量之间的平衡所作的论述依然有效;就当前中国知识分子的状况和责任而言,他对知识阶层(也即民族教会)之社会角色的分析很有启发性,虽然他的这种论述显得过于理想。柯勒律治的当代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不同领域的学者们对柯勒律治思想的兴趣就是证明。就这样一位很有影响力的、多面的、富有启发性的思想家而言,国内学界自然不可漠然视之。本文拟从个人与国家之关系以及国家体制中各种力量的制衡这两个问题来分析柯勒律治的国家理论。

      柯勒律治一生都力图使他的同时代人相信他在理性与理解之间所作区分的有效性和重要性。① 理性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它是使兽性的人变得有人性的神圣火花,是上帝最优美、最圣洁的礼物,是与上帝统一起来的纽带,上帝将这一礼物平等地赋予了所有的人。

      理性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因此,如果一个领袖人物想创造一个人类社会或者实现各种人类目标的话,他就必须求助于理性。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存在于自身的这种能力,那么我们就陷入野蛮状态,因为坚决地、持续地忽视它摧毁了我们的良知,更糟糕的是引出暴君,如尼禄和拿破仑。这些人无视同胞们的基本人性,把他们当成达到自己野心的工具。如此一来,柯勒律治在人与物之间所作的区分也被暴君忽视,而一切真正的政治智慧是应当以这一区分为基础的。不管何种法律或法律体系,如果与人的理性不相符合,如果不是为自由服务,那么它就“在贬低我们的本性,与兽性结盟反对神圣性……反对人性”②。因此,在柯勒律治看来,政府的原则(将异质的个人组织成同质的社会的方式)必须与理性的各种观念和谐一致。

      柯勒律治声称:“一个社会要想处于一个合法的政府体制(它能够在理性人身上强加一种真实的和道德的责任,迫使他遵守它)之下,它必须建立在如下原则之上:当每个人服从体制的各种法律的时候,他也遵循着自己的理性,当他履行国家意志的时候,也在遵循着自身理性的命令。”他还指出,个人保持他完全的自然独立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这种权利是他最神圣的义务,如果他胆敢放弃支配自己各种行为的权利,那么他不仅仅是作践自己,也是严重背叛上帝赋予他的理性。③

      虽然政府的终极目的必须与理性的各种观念一致,但是它的直接目的既不服务于它们,也不受它们的控制。人们形成社会首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柯勒律治将这一点视为政府的基础。在柯勒律治看来,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它还拥有其他一些功能,柯勒律治将之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就消极方面而言,政府的目标是保护生命、自由、财产、声望以及宗教免遭来自国内外的攻击。它的积极功能如下:首先,向每个人确保生存手段更为容易;其次,除了生活必需品,他还可以从劳动合作和分工中分享一些使生活舒适和方便的事物,这些事物使他的本性充满人情味和显得高贵,同时在他自己的工业部门获得完善自身的能力;再次,为其成员确保改善他自身和子女的状况的希望;最后,发展对他的人性——即理性的存在和道德的存在——必不可少的那些能力。④ 对这些功能的界定构成了柯勒律治政治哲学最具创造性和最富影响力的方面。此外,柯勒律治指出,教育也是政府的目的之一。简言之,政府应当在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中扮演积极的角色,而绝不是仅仅担任“守夜人”的角色。

      毫无疑问,国家的目的就是全体成员的美好生活,它对某些事物(对充分实现它的功能而言是必需的)拥有道德权利,这也就包含了个人的义务。当然,柯勒律治并非像雅各宾派那样只谈权利而无视义务,他总是将二者并举。国家对其公民负有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没有无相应义务的权利。只有当国家也履行其对个人的义务时,它才有权利要求他们的忠诚。

      柯勒律治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机体,在这里,各组成部分、阶级或阶层是如此和谐、相互依存,以致差不多构成了一个道德单元、一个有机的整体;国家来自各部分,但并不纯粹是各部分之和,结果并不是消融了组成部分,而是个体依然完整地存在于其中。

      在《论教会与国家的体制》(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urch and State)一书中,柯勒律治从理念上对国家的体制作出了论述。柯勒律治赋予国家双重的意义。就国家而言,它既指由人民构成的政治体(the body politic,即狭义上的国家);也指民族教会(the National Church)与政治体这两种对应的力量构成的实体,柯勒律治有时候称之为the nation(即广义上的国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