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非支配:对佩迪特审议民主理论的批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郭峻赫,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教授。珠海 519082

原文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民主审议作为理想的集体决策过程,在自治与善治之间存在固有张力。一方面,民主审议通过自发回应政治共同体成员的集体意见,赋予民主政治正当性;另一方面,民主审议又试图超越特定情境下的多数人意见,寻求良好决策和正确行动。当代新罗马共和主义理论家菲利普·佩迪特将非支配自由作为调节性原则,在坚持善治理想的同时引导民主审议的自治。佩迪特的共和主义民主审议理论既没有预设一个社会在先的共性,也没有提出一套不可让渡的个人权利,却成功地证成了在民主审议过程中施加外部前提的可行性,因而值得人们认真考虑。然而,人们仍然批评其在民主审议中强加非支配自由的前提具有反民主倾向,尤其是当公民争论源于那种可能持续产生受他者支配焦虑的相互平等关系,以及源于人们持有关于非支配自由的对立观点。如果将“相互权力”策略作为促进相互平等个人或群体间非支配的手段,“相互非支配”作为附加的调节性原则就能够更好地将民主审议导向非支配自由这一前提。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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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1)06-0020-10

      民主审议作为理想的集体决策过程,在自治(self-government)和善治(good government)两种要求之间存在固有张力。一方面,民主审议自发回应政治共同体成员的集体意见,从而赋予民主政治合法性,这是民主审议的“自我统治”(self-rule)理想,即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自己对法律进行了授权,就有义务服从按照该法律行使的公共权力。另一方面,民主审议又寻求良好的决策,试图超越特定情境下的多数人意见以获得正确的行动。在轮流统治的民主平等观念允许的范围内,我们需要一套规则来引导民主审议,无需赋予任何掌握知识的少数者以更大的权力,同时又能提高集体决策的质量。在目前人民通过选举代表进行自我统治的代议制政府中,上述两种要求并非总是相互排斥,但也并非总是相互支持。过度强调前一种意义上的民主自发性,就会损害后一种意义上的集体智慧。同样地,在公共审议中施加任何一种完备的价值共识也会阻碍自治的实现。

      审议民主理论家从不同路径出发,试图调和自治与善治。自由主义理论家将“个人权利”或“基本权利”作为民主审议必须尊重的外部前提,或者作为制定良好决策的必不可少的规则。①虽然这些理论家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是他们都认为,如果人们将基本权利的优先性作为根本前提,据此来制定和辩护民主审议中的集体决策,那么自治和善治二者之间就不存在什么明显的张力。这里,自由主义民主审议理论的核心在于“理性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的规范性,据此自由平等的公民不仅仅关注个人利益的聚合,也会同等地考虑他人的利益。例如,罗尔斯坚持“公共理性”——为了社会中所有人的公共善,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分享的理性——可以对个人主张进行筛选,从而让这些主张在民主审议中以恰当的相互性(reciprocity)形式表达出来。②类似地,乔舒亚·科恩认为民主审议的核心理想可以体现在一套理想的政治审议程序,要求所有公民给出的政治理由是程序上许可的。③艾米·古德曼和丹尼斯·汤普森认为,民主审议不仅仅需要程序性原则,也需要实质性的道德原则,所以他们将“相互尊重”作为实现上述相互性的“给出理由”过程的道德基础。④

      以上有关民主审议的自由主义理论,有助于避免片面考虑人民自治而牺牲了善治的社会政治需要。但是,如果在公共论坛中,多数暴政或民粹主义并不接受这套基于基本权利的制度规定,那么自由主义的民主审议前提就无法得到满足。此外,不同于社群主义理论认为公民身份——积极的政治参与、历史或文化根源的前政治依附塑造出来的——具有凝聚公民的作用,⑤上述自由主义理论允许外部的、非人格化的原则来解决有关共同善的意见分歧,同时也没有将良好决策同理性多元主义相分离。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与自由主义理论家都承认公共理性在民主审议中的关键作用。虽然哈贝马斯不接受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优先观念,但是他的“交往理性”理论和自由主义还是一致的,因为他也认为通过“理性的施加”(imposition of reason),民主审议就会变得更加具有公共精神。⑥

      然而,在民主审议中单纯强加理性,并不能让一个需要符合该种理性的集体决策具有规范性权威。正如尚塔尔·墨菲所指出的,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不恰当地排除了在民主审议中进行质询(contestation)的可能性。⑦对墨菲来说,首先需要回答的是我们打算施加的公共“理性”或交往“理性”包含何种具体内容,然后才能考虑决策需要设立何种制度性规定。否则,任何理性的施加最终都会把“多元主义”贬逐到非公共领域,那里的审议是与政治隔绝的。⑧即使我们否认公共审议中“对抗”是不可避免的,但也很难否认,在民主审议中施加理性可能会同人民的自治相冲突。公共理性可以“正确地”引导个人这一前提预设,无法回避民主审议中决策制定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出于审议政治的内在悖论——即处于冲突中的个人或群体都认为,他们的主张在“公共善”意义上是同等有效的——因此,集体决策的正当性始终是可质询的。⑨同样地,相信在民主审议中施加理性就可以完全消除个人或群体之间的不对称权力关系,这种主张未免过于乐观。公共理性的施加可能与社会政治权力密切相关,这些社会政治权力的有效性植根于一个社会中人们共享的、有关正确行动的标准。⑩正如艾丽斯·杨所说,“在沟通中要求某些问题或经历保持沉默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11)支持一套具有优先特权的规范,可能会把弱势群体排除出公共审议。总之,如果上面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在民主审议中施加任何理性,都无法将自治与善治结合起来。

      当代倡导新罗马共和主义的菲利普·佩迪特,将“非支配自由”(liberty as non-domination)作为一个调节性原则,在坚持善治之理想的情况下,引导民主审议的自治。佩迪特关于民主审议的共和主义理论,有两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首先,该理论试图解决在民主审议中施加“理性”所造成的问题,并没有以公共理性之名,要求政治中的多元声音顺应一套政治规范。即使佩迪特的理论同样肯定在民主审议中有必要施加理性,但该理论既没有采纳一系列不可让渡的个人权利,也没有诉诸植根于共同历史和文化经验中的公共信任。其次,佩迪特的理论承认在民主审议之中,社会政治的不平等是我们无法逃避的现实,也是一个有赖民主审议解决的、迫在眉睫的困境。在这个意义上,佩迪特将非支配自由作为一个调节性原则,有助于更好地协调审议和民主平等,同时继续致力于为善治的理想而施加理性。然而,人们仍然会批评该理论具有反民主倾向,尤其是当公民争论源于那种可能持续产生受他者支配焦虑的相互平等关系,以及源于人们持有关于非支配自由的对立观点。基于这一观察,本文将“相互权力”策略作为促进个人或群体间——处于“相互平等状态”的那些人——非支配的手段,从而提出“相互非支配”作为附加的调节性原则,有助于更好地将民主审议导向非支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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