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之成长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义程,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流动站博士后、江苏行政学院行政学部讲师;(江苏 南京 210093) 梁莹,北京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讲师(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公民密集参与网络有助于产生公共舆论和培养声誉,这是在复杂社会中建立信任的必要基础。从历史发展的层面看,民主和法治相伴而生,但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对作为民主和法治的核心要素之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之间关联性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有鉴于此,通过对南京市的实证调查,在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现状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运用多元回归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深入剖析公民参与态度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影响,探讨推动公民法治意识成长的公民参与途径,则很有必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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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10-0016-09

      一、理论溯源与研究概况

      当代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佩特曼和麦克弗森认为,对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我发展只能在“参与型社会”中才能实现。这个社会培植政治效率感,培养对集体或公共问题的关心,有助于形成一种有足够知识能力的公民,他们对统治过程保持持久的兴趣①。科恩则在《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人类社会民主发展的两个尺度:“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②积极的公民参与态度有利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并且放大了其他个人值得信任的信息。不仅如此,积极的公民参与态度还易于形成广泛的公民参与网络,而当经济和政府的交易是在密集的社会互动网络中进行时,就会相应地减少导致机会主义和胡作非为的激励因素……密集的社会联系还容易产生公共舆论和其他有助于培养声誉的方式,这些是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建立信任的必要基础。在建基于积极的公民参与态度之公民参与网络广泛而密集的地方,政府过程的模式由以往的政府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运行模式转变为由政府部门、民间组织、私营部门和公民个人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权力多向度运行的协调互动合作体系。公民参与网络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形式,不仅与其他资本形式如人力资本、金融资本一样对当前经济的有效运行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它更具有明显的政治功能,既是政府治理过程科学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公民参与性的前提,也是现代自由民主制度和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

      从历史发展的层面看,民主和法治相伴而生。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人类最早的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就实行严格的法治,无论是平民,还是官吏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惩罚。在近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民主与法治的结合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状态。它们首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政权,同时又以完备的基本法律确立了一系列的民主制度和民主运作程序,使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了有效保障,实行宪政。而西方法治思想则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政治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了以遵奉法律为核心的“国家契约观”和“统治权划分”原则,从而以自我克制或节制为主要美德来建立国家,这种国家“是依靠培养服从法律的精神试图达到和谐的”③。柏拉图还在《法律篇》中说到,“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官”,并且法律是否具有权威地位是决定国家兴衰的因素。而法律应按照全部善德来制定,以实现理想和正义④。这表明了柏拉图对法治重要性的关注。而亚里士多德则框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亚里士多德认为,由于任何公民阶级都没有要求取得权力的绝对权利,就导致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法律具有的非个人权威,比人们自称能达到的更加不受情感的支配。因此,城邦应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它体现正义和理性并实现“中道的权衡”,“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⑤。

      到了近代,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学者批判了菲尔麦、霍布斯等人的君主专制理论,而把个人的自由提到比生命、财产更为重要的地位,但是,洛克、卢梭等人主张的自由,并非绝对的、放任的自由。这三位学者的共同观点是:自由必须以守法为前提, 自由只能是作法律所不禁止人们去做的事情的权利。如洛克指出,自由逾越法律的许可就会与平等发生冲突,就会产生侵犯其他人自由权利的情况,从而导致战争状态。而卢梭认为,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⑥。即国家之所以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而公民服从法律就是公民服从自己的意志,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而要使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使个人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民主国家就必须以法治为基础”⑦。那么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公民参与是否会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产生影响呢?罗伯特·D·帕特南对意大利不同行政区的研究表明,公民精神较高、社会资本较发达的地方,人们推崇团结、公民参与和社会整合,他们彼此信任对方办事公正,并遵守法律;而在“没有公民精神的”(uncivic)或“无公民心”(incivisme)的地方,公共事务则被看成是“老板”或“政治家”的事,而不是自己的事。几乎每一个人都认为法律注定要被破坏,但是由于担心他人的无法无天,他们又要求严刑酷律。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每个人几乎都感到无能为力,有被剥夺感和不幸福感⑧。由此观之,帕特南所言的公民参与网络社会资本是法治生成的土壤。但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对作为公民参与网络的心理基础之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之间关联性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因而本研究将通过对南京市的实证调查,在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现状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多元回归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深入剖析公民参与态度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影响,并初步探讨了推动公民法治意识成长的公民参与途径。

      本文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来自2006年5月在南京市所作的“社会资本与公民文化调查”,本次调查的抽样方法采用多阶段抽样法,多阶段抽样过程中又采用分层简单随机抽样法、定额抽样法、系统(等距)抽样法、户内抽样法(Kish选择法)等方法。考虑到样本总体的规模,抽样的精确性,总体的异质性程度以及研究者所拥有的经费、人力和时间等因素,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最后共回收问卷478份,回收率达86.9%;在对原始问卷进行逻辑检查和幅度检查后,去掉废问卷11份,还有467份,因此最后的有效回收率达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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