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

作 者:

作者简介:
卢福营,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 (金华市,321004)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形式,它在主体、客体和方式等方面均表现出有别于其他政治参与形式的独有特点。以各村民群体参与村庄治理活动的状况为标准,村民自治大致可以分为“干部支配型”、“能人主导型”、“群众自治型”三种模式。现阶段,村民的公共参与实践与其制度之间还有相当大的偏差,并呈现出非均衡发展的态势。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现阶段中国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从法理上讲,村庄的公共事务应由村民自我管理,因此村民的公共参与显得十分重要。正因为如此,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问题,近年来日益受到国内外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学者们的关注。然而,目前中国农村毕竟还处在村民自治的初级阶段,人们对村民公共参与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和机制等还缺乏科学认识,研究这一课题无疑具有不可低估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参与是研究和分析现实政治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近年来学术界经常探讨的一个课题。但不同学者对参与的理解有所不同,甚至相去甚远。《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把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注:《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第48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则认为政治参与是“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动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注: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56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笔者认为,前人的研究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有自己鲜明的特色,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解释或西方政治学术语来说明当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背景下的公共参与。

      本文所要研究的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民公共参与,是指村民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影响村庄公共权力运作的行为。它是村民与村庄政治系统发生直接的行为联系的过程,是村民表达自己意愿于村庄政治体系之中的显性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村民公共参与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政治参与,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参与主体、客体和方式等各个方面。

      首先,从参与的主体分析,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主体是本村成年村民。按有关法律规定,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主体,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即年满18周岁;二是村籍条件,即本村的村民。在实践中各地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但在现有制度环境下,一般主要以户籍作为确认村籍的主要标准。无论其现在实际的职业是什么、生活在何地、在哪个单位工作,只要其户籍在村里且已年满18周岁,就拥有本村成年村民的资格,从而享有参与本村公共事务的权利。必须明确,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中,介入村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村民、各种团体和组织、政党、地方政府等,都可能介入村庄的政治生活。但村民自治中的公共参与主体却只能是本村村民,只有本村的成年村民对村庄政治生活的介入才属于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

      其次,从参与的客体分析,村民自治运作中公共参与的客体主要是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具体地说,村民参与村庄公共生活,主要是试图影响和推动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干部的产生,以及与本村村民利益直接相关的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活动。通过参与,以期保证村庄公共权力的运行尽可能地体现最广大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村庄的发展和村民个人利益的实现。所以,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客体与一般政治参与的客体是有所不同的,它明确地限定于本村的管理机构及其干部,以及本村范围的公共事务即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活动,这是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客体的限制性。应当肯定,村民面对政府及其干部,影响政府决策和管理的参与行为,无疑也属于村民参与活动,但它不属于本文所分析的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行为。因此,政府及其干部、以及政府决策和管理等都不能列入村民公共参与的客体之列。

      最后,从参与的方式分析,村民自治运作中的村民公共参与在方式上突出地表现为直接性参与。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的自治,在自治组织里,村民直接选举自治组织的领导人,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直接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直接监督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干部的管理活动,等等。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直接自主行使管理村庄的民主权利。一句话,直接民主是村民自治的最本质、最重要特点。相应地,直接参与也就成为村民自治运作中公共参与区别于其他类型政治参与的最显著特点之一。当然,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间接性参与等其他类型的公共参与方式、方法,但直接参与无疑是最主要的,也是最能体现村民自治背景下公共参与特点的重要方式。

      二

      分析村民自治运作中的公共参与,参与主体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范畴。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和精神,村民公共参与的主体是广大村民群众。然而,当今中国农村的村民已经不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分化,“原来同质同构的单一性农村社会结构已为多元化的新农村社会结构所取代,农民已经分化为地位、利益不同的若干阶层和群体。”(注:卢福营:《农民分化过程中的村治》,第204页,南方出版社,2000年版。)对此,政治学和社会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做了不少研究,并已形成了众多成果。我们认为,如果以村落场域为考察的空间单位,那么依据在村庄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民大致分为三个群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