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视域中的领土国家:一个功能主义的理论构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佳峰,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教授,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现代国家是领土国家。但在关于国家正当性的政治哲学讨论中,国家的领土性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在政治哲学的视域中,一个包含领土权的国家正当性理论须回答如下四个问题:(1)什么是领土(主)权?(2)为什么国家能够主张领土权?(3)国家能对哪一块特定的土地主张领土权?(4)能最终主张领土权的主体是国家,还是民族或人民?当下流行的领土权理论包括洛克式同意理论、民族主义理论、功能主义理论和政治自决理论,但目前这些理论各有不足。综合来看,一种洛克式功能主义理论或许是最佳选择。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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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22)02-0082-10

      现代国家是领土国家(territorial state),领土标识现代国家的辖区,国家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和行使主权(最高权威)。但现代国家的领土性(territoriality)在关于国家正当性的政治哲学思考中并未获得足够的关注。关于国家正当性的论述,比如政治义务理论,通常聚焦于国家与受治者(subjects)的关系,几乎从来不把领土这一“变量”考虑进来。①也许有人认为,领土国家是如此显而易见的现实,以至于它构成了国家正当性的思考起点,而其本身不需要进一步反思与论证。这种想法过于轻率。比如,一般我们都接受现代国家领土的稳定性,即一个国家内的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无权变更该国的领土,但到底有什么理由可以支持领土的稳定性?或者,假设A国主张,当前属B国领土的一部分土地应归属A国,理由是那部分土地上居住的人和A国人民同属一个民族或族裔。如果反对这个主张,我们的理由是什么?因此,领土必须被纳入到现代国家的正当性论述之中。此外,从实践意涵上说,一个包含了领土权的国家正当性理论也有助于构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话语体系。

      对政治哲学而言,领土国家的政治实践至少带出如下四个问题,它们分别是:(1)什么是领土(主)权?(2)为什么国家能够主张领土权?(3)国家能对哪一块特定的土地主张领土权?(4)能最终主张领土权的主体是国家,还是民族或人民?值得注意的是,提出这些问题不是旨在对现代领土国家如何形成给出一个因果解释,而是试图探究现代领土国家的道德正当性,因此这个问题“呼唤”道德证成(moral justification)。在这四个问题中,第二个问题最为根本。根据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当代领土权理论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类:(1)洛克式同意理论;(2)民族主义理论;(3)功能主义理论;(4)政治自决(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理论。②本文的主要目标是在简要批判现有领土权理论的基础上阐明和辩护一种新的功能主义领土权理论,笔者称之为“洛克式功能主义理论”。但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对领土国家和领土权作一介绍。

      一、领土国家

      现代国家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和行使主权(最高权威)。对于现代国家的领土性特征,人们习以为常,以至于在建构国家正当性理论时常忽略这一点。然而,国家并不总是以这样地理性的方式来组织和实施其政治权力。为了看清这一点,我们首先要定义国家,而且我们需要一个足够包容的定义,从而使“领土国家”或“非领土国家”都具备概念可能性。基于这一点,本文采纳了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对国家的定义。按照他的界定,国家是一个“为了行使政治权力而持续存在的制度结构”,“行使政治权力”代表了在辖区范围内对制定、应用和执行法律的垄断性和至高性(supremacy)。简言之,国家可被视为一个在辖区内行使最高政治权威的稳定的制度结构。③此外,布坎南对国家的定义也有助于区分国家和国家权威的施行对象。笔者把所有服从国家权威的个人称为“受治者”,它通常包括一国的公民和逗留期限不定的居民。

      国家行使最高政治权威的辖区(jurisdiction)既可以是地理性的,也可能是人身性的(personal)。地理性的辖区即为领土(territory),它标识现代国家的主权范围。但国家并非总是以这样的方式存在。如克里斯多夫·莫里斯(Christopher Morris)在《现代国家论》中指出,公元800年至1200年期间的欧洲封建制政治权威就严重依赖人身依附,“统治是人身性而非领土性的,这倒并不仅仅因为对某个特定土地的控制常常并不完全……更主要的原因是政治效忠(allegiance)的范围并非由领土来决定”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欧洲封建国家的辖区主要是人身性而非地理性的。因此,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完全因人身性效忠而确立的国家,其“领土”(或更准确地说,被该国管辖的土地)由服从该国权威的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拼凑而成(因而很可能是相当分散的),土地的形状和范围都随着成员政治效忠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是相当不稳定的)。换言之,在这样的国家中,“领土”只是人身性政治效忠的派生物(derivative)。

      与之相反,现代国家的领土是连续(或相对集中)、稳定而独立的。特别是,现代国家一般允许其成员移民,但不允许因个人国籍的变化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假设A1在A国拥有一片土地,即便A1改变国籍成为B国公民,他在A国的土地仍然属于A国的领土。此外,现代国家的统治权或管辖权主要依据领土来界定,即它们把所有出现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人都当作受治者,不管是公民还是游客都受其管辖。比如,一国的公民即便保持国籍不变,只要他居住于另一个国家,那在居住期间他将主要受居住国的管辖。可以说,对现代国家而言,领土是其“铁打的营盘”。

      二、什么是领土权

      领土权是一个复合权利(a complex right),故“什么是领土权”的问题其实可以转换为“领土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的问题,而答案无非就是从现代领土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解析出国家所主张的有关领土的权利。即便如此,源于对领土权之性质和对象的不同看法,政治哲学家们仍然会给出对领土权的不同界定。

      约翰·西蒙斯(A.John Simmons)在2001年提供了对领土权的一个经典概念分析⑤,在最近的著作中他进一步完善了该定义。按其更新后的界定,领土权包含了六个权利子项(incidents),它们分别是:

      (a)在领土范围内通过强制执行国家法律的所有规则和命令而管理所有人行为的权利;(b)对领土范围内不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和资源拥有完全的控制权;(c)对领土内私人拥有的土地和资源加以征税以及管制其用途的权利;(d)控制人和物跨领土边界流动的权利;(e)决定领土内所有人的地位(standing)的权利(例如,制定管理居民、外交地位和公民身份的规则);(f)禁止个人或团体实施领土分离或把领土转让(alienation)给其他非成员个人或团体的权利。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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