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家刚,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032   陈家刚(1969-),男,河南固始人,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从事政治理论、中国政治研究。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其核心概念是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和不足,所以具有规范意义和实践意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不仅仅属于西方,中国也存在着不同形式的社会主义协商政治,但其中具有较成熟和完善制度架构的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平台的政治协商制度,它既有明显的优势,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为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应该完善政治协商,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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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21;D6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07)02-0085-07

      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研究20世纪后期在西方学术界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开始将其引介到中国,并与本土政治实践联系在一起。在中外研究的谱系中,有的学者将协商民主看成自由民主的补充与矫正,而有的则认为其超越了自由民主,标志着民主理论发展的新方向。前者承认协商民主是自由民主充分发展的结果,后者则把协商民主看成自由民主的替代。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最能够与协商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就是政治协商制度。由于“协商”一词的形式一致性,在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关系的理解上就产生了两种倾向:或者无法准确地认知协商民主,因而也就无法探求其对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的意义;或者有意混淆二者的异同,故意曲解协商民主,拒绝分析和批判、学习和借鉴。不管哪一种趋向,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无益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现实社会背景下,本文力图初步勾勒出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与理论架构、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的异同,以及协商民主对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意义。

      一、协商民主的认知框架

      1.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内涵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1]。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尤尔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协商民主概念的形成标志着民主理论发展的新方向,但在有些学者看来,民主理论的这种转向只是协商理念的复兴。“由于哈贝马斯的影响,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这种发展意味着一种复兴而不是创新。协商民主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2] 根据这种观点,协商民主可以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伯克和密尔的政治理论,以及20世纪早期的理论家约翰·杜威的著作中发现自身的存在。

      在英语语境中,deliberative/deliberation一词的基本含义包括思考、沟通和对话、审议、讨价还价,以及聚集或组织起来进行辩论、制衡等。而deliberative democracy则表达出一种参与主体地位平等、普遍参与、对话和交流、权力制约、批判性反思、自由而开放的讨论、妥协与共识等基本内涵。所以,当我们将其转换成汉语时,不管是“商议”、“审议”,还是“谈话”等术语,都无法比较完全地体现其真实内涵。选择“协商”一词,一方面能够体现体制运作过程参与者的平等地位、对话和讨论、妥协与共识等基本特征,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中国既有的学术、理论和政策话语。它更容易与本土话语对接,同时赋予本土话语以新的意涵。

      关于协商民主的认知,不同的研究者具有不同的视角。首先,“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3] 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多元主义,其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为了消除这种对立,协商民主是人类必然会选择的一种恰当的治理路径。其次,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4]。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合法性决策的承诺。再则,协商民主是一种团体或政府形式。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5] 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6]。

      综合这些不同的观点,我们可以说,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

      2.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源自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

      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是个人受自我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观念的驱动,并希望设计诸如权利法案、自由选举的立法机构等宪法和法律安排以消除超宪法的扭曲力量;批判理论主要关注个人和社会摆脱压制性力量的进步性解放,强调民主参与对于公民精神培养的意义。协商民主将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相结合,超越了自由主义与批判理论。哈贝马斯在二者的比较中把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结合起来,超越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商谈理论(协商理论——笔者注)接受了自由派和共和派这两个方面的成分,把它们融于咨询和决策的理想过程的概念。这种民主程序在谈判、自然融洽的商谈和公正性商谈之间,创建一种内部关联性,并且奠定了这样一种预测:在这种条件下可以达到合理性的、公正的结果。”[7]

      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它既启发了人们反思自由主义民主的存在与发展,也激发了人们寻求一种更完善替代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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