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利益诉求下的信任危机

——西方“代表制”的现实困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永刚,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当代西方代表制正在遭遇信任危机,代表不一定由多数选民产生以及代表在多元利益诉求中无所适从的尴尬,使其饱受批评。困境产生的原因首先是,高涨的个人权利意识和平权观念,唤醒了公民“在场”和“出场”的原教旨民主情绪,激活了代表观念的内在悖论;使局面混乱的另一个原因来自话语的迷惑,在同一性“代表”的语词背后,暗藏着截然不同的价值偏好。克服困境的突破点或许在于以公民美德促成协商政治。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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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78(2006)06—0056—07

      一、引言

      从西方国家历史发展的脉络看,在公共生活中,尽管也曾出现过古代雅典城邦那样的直接民主样式,但大多数时候,在大多数地方,让所有人亲自表达个人意志都是一种乌托邦梦想。因此,“在那些公民认定自己是社会成员的社会中,人们接受了精英组成权威的代表制,尽管这种代表制与公民权并不相容。”[1]694 然而,这个看起来经过完美论证和数百年实践的妥当制度安排,在当下却在遭遇信任危机。批评者的矛头直指其内核:

      其一,在经由选举产生代表的过程中,由于公民冷漠,参选人数屡创新低,不时出现以多数票当选的获胜者事实上不能代表选民绝对多数的情形。此外,面对跨区域、跨阶层、跨文化的复杂公共问题,代表们也越来越缺乏沟通的耐心和能力,很多时候只能听任投票这只程序之手来决定命运。这种“程序正义”的办法以往一向能够“快刀斩断乱麻”,但如今情况则变得糟糕,局部地方开始出现投票之后的“公民不服从”,甚至导致局势进一步动荡纷争。正如一位法国思想家所说,问题的实质在于,“政治权力的行使就其规模和运转方式而言,已经不允许普通的公民对于国家的事务真正发挥影响了。几千个佛罗里达州的选民通过只有少数公民参加的、遭到非议的选举,竟然可以逐步决定中东的战与和问题这样一个事实,与民主理想相去万里。”他感叹,民主看起来高奏凯歌,但实际上已然破碎。[2]

      其二,在社会多元分化和自利盛行的“诉求丛林”中,代表们不再能清楚地知道该代表谁。在个人权利张扬、公民自由至上观念的指引下,只要合乎法律,每一种声音都可以有其空间,每一种利益表达都有其合理性。这种景象既带来了普遍的“现代化”活力,也造成了某种“后现代”的尴尬。它至少表现在三个重要的层面:(1)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不断削弱;(2)不同认知和道德之间不可通约;(3)种族文化团体之间显著不平等。[3] 这种状况导致了普遍的、令人烦恼的社会撕裂和美德失落。例如自由主义“每个人/所有人”(each/all)的困境,社群主义“单一/多元”(unity/plurality)的困境。更糟糕的是,许多当前的分歧不仅仅是利益冲突,而且还是法庭判决无法解决的观念原则冲突。[4]

      在反思民主的大背景下, 西方学界重新审视与“代表”有关的理念和制度。1967年,汉娜·皮特金(Hanna F.Pitkin)就试图通过对“代表”概念展开知识谱系的清理,提醒人们重温近代以来代表观念及其实践的精华①;随后,罗纳德·彭诺克(J.Roland Pennock)、A·布奇(A.H.Birch)、 詹姆斯·菲希坎(James S.Fishkin)等人从多个角度对代表制的设计与运作细节进行剖析②;戴维·卢宾(David Lublin)更是直接揭示种族和民族利益交错的现状已使得国会陷入“代表悖论”③。台湾学者张福建等人也从理论规范与历史经验的对比角度展开了代表制如何突围的求索。④ 内地学者彭宗超、温辉较早注意到了选民与代表相互关系中的合作抑或冲突⑤;周光辉等人则重新阐释了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的合理性;⑥ 王勇兵、罗云力、郭忠华等人在考察当代西方政党政治变革时,也发现了代表制的困局。⑦

      从已有文献来看,上述研究注意到了代表制的现代困境,并对困境的表现提供了引人入胜的描述与分析,但不足的是:在理念层面他们或者忽略了这种困境乃是“代表”观念与生俱来的悖论所致;或者忽略了这种困境乃是源于不同阶层价值偏好的差异;而在如何改进的操作层面,他们又大多表现出和现实困境一样的迷惘。在本文中,笔者首先指出代表观念的内在悖论在当代被激活,是代表制困境的基本原因;接着从偏好差异的角度讨论代表制困境的加深,最后借用“协商民主”的分析思路,来寻求局部克服困境的某种“公共修辞”。

      二、困境的产生:被激活的“代表”悖论

      要理解当代西方代表制的困境,必须回到“代表”的原初状态。因为,自“代表”观念产生以来,其间内藏的关键悖论就一直没有得到完美解决。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给出的解释,“代表”指的是“某人为替他人提出主张或采取行动而作的安排”。[1]695 至于如何实现这种安排, 在现实政治中又有两种主要的分歧——其中一种观点强调“再现”,就是用相似的人和物去“代替”缺席的某人或事物;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代劳”,即站在被代表者的立场,为着他的利益,或以他的名义作为。[1]696 显然,“再现”和“代劳”相距遥远,前者不过是民意的“复制”或“粘贴”,后者则是民意的“新建”或“改写”。汉娜·皮特金称之为“代表制的悖论”——“就代表的义务而言,这两种观点似乎支持着完全相反且不能共存的结论,它们有可能都是正确的吗?”[5]

      导致上述分歧的根本原因,其实正在于“代表”这一概念天然含有的内在价值紧张。因为自从启蒙时代承认主权在民,代表的产生源于人民的授权以来,设置代表的初衷便是直接民主的不可操作,于是想让“在场”的代表真实呈现“不在场”的被代表者的意图,以便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直接民主的理想。可是,无论被代表者有多少人,当代表行为发生时,代表者所呈现的只会是一个单一的意见或立场,于是,在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就存在着永远的“不一致性”,使得代表无论如何没有办法“如实”地“重现”(represent)被代表者。

      按照代议制的运作逻辑,“把特定的一个人或少数人视同为全体,是代表的基础与实践方式,但它同时也是代表关系的最大问题所在。”[6] 关键在于,倘若如实重现在技术上已经可能,那么,一个丧失任何诠释功能的代表是否又跌入了“徒具形式”的面具陷阱呢?[7] 今天看起来有些奇怪的是,这个至关重要的悖论在若干年里并未被民众深究。他们更关心的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即:代表到底是应该做选民要他做的事情呢(选区利益),还是做他自认为最好或者全局需要的事情(公众利益)?或者说,代表的角色定位究竟应该是独立性的,还是服从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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