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06)04-0035-07 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民族国家和各种国家体系的建构是近代社会的主导过程之一,它对很多社会过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许多海外及国内研究者以现代国家为参照,进而研究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变迁,但需要质疑的是,我们的研究工作是在什么意义、什么标准上使用这个观念的?所谓现代国家是指什么?有哪些规范性内涵?在经验分析的层面上国家理论是指什么?已有的对西欧现代国家建构之过程考察已经表明,现代国家建构可以概括为,对外通过领土与主权的宣示而促成了“国家体系”的出现,对内则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权力集中化、为军事与民政扩大财源而对地方财税资源的汲取以及国家中枢与社会精英的联盟与竞争等等。①国内一些学者对国家建构的理论也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取得了相当的理论成果,有的学者细腻地概括了现代国家的制度特征,有的学者详实地梳理了西欧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也有学者对中国晚清以来国家建构过程进行了考察与反思,更有学者从国家建构视角对当下中国政治改革面临问题的透视和和国家建构的可能路径进行探索。②已有的这些研究,突出了现代国家权力的核心属性,清晰地凸显出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相异的特质,但从这一面相出发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有效地弥合政治分析中制度政治与实践政治的距离、文本政治与行动政治的疏离,对中国政治转型中动态的、复杂的、适合的权力关系难以有效地把握。实际上,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也是权力集中、渗透与重新分配的过程。因此本文从权力运作的动态视角,将发端于15世纪而逐步形成的西方民族国家称为“现代国家”,尝试解析理想型现代国家的权力运作模式,探讨其内部权力形态与权力运作的特征,为学界重新发现和认识中国政治转型的特殊性,描绘并重构中国政治的真实图像提供有益的参照。 一、现代国家的权力运作形态:科层制组织形态 马克思·韦伯最早注意到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维度——现代国家的生长,他关于“国家”的界定颇具权威性。目前学界主要聚焦于他对国家特征所作的界定:“合法暴力的垄断”与“领土的控制”,然而,在有关国家的另外一些讨论上,权力运作的形态与性质或许才是韦伯著作中最为核心的议题。③其中有关“科层制”与“行政科层化”的发展,尤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密切相关——官员制度的科层化(或官僚化)是国家现代化“明确无误的尺度”④。韦伯进一步陈述:“近代初期欧陆诸国的国家权力,通常都集中在那最大胆迈向行政官僚化之途的君主的手中,显而易见的,大规模的近代国家在技术上是极端依赖官僚制之基础。国家愈大,愈是个强权,对官僚制的依存就愈绝对。”⑤那么,什么是科层制的“技术”要件?对此,韦伯提出了如今业已耳熟能详的理性科层制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各部门有依据规则一法律或行政章程而来的、明确的权限。第二,官职层级制与审级制。有一套明确制定的、官府间上下关系的制度,其间下级官府是在上级的监督之下。第三,近代的职务运作乃是以原本草案形式保留下来的文书档案,以及由幕僚与各种书记所组成的部门为基础的。第四,职务活动,至少是所有专业化的职务活动(这是近代特有的),通常都以彻底的专业训练为前提。第五,职务发展完全成熟之际,职务活动即会要求官吏的全力投入,尽管官吏的办公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六,公务的执行须遵照一般规则,这些规则必须是:多少是明确的、多少是全面包罗的以及可以学习的。⑥综上所述,理性官僚制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层级制、连续性、非人格性、专业化。⑦科层制的扩张不仅表现为科层制向不同组织领域的扩张,而且更内在地表现为科层制诸多理性特征的增长。科层制支配作为法理型支配的最纯粹形式,必须遵循法律秩序这种一般化原则及由其设置的行政程序和规则,这体现了科层制支配的合法性,同时也使得支配具有严格的可操作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即具有“理性”特征。韦伯总结道,理性科层制的精神就是形式主义,即使官员倾向于从实质的功利主义观,即从被支配者的利益出发来履行其功能的地方,也由于规范、措施的形式特征而具有形式主义精神。⑧同时他还强调了科层制的理性化趋向的前提和基础,此即科层组织内含的“技术性知识”以及其他奠基于社会领域的“技术”要件。首先,科层化的行政系统意味着基本上是透过知识来支配,它之所以那么理性化,乃来自这项特征,“精确、迅速、明确、熟悉档案、持续、谨慎、统一、严格服从、防止摩擦以及物资与人员费用的节省,所有这些在严格的官僚制行政里达到最理想状态”⑨;而利用科层组织的支配者则强化这一特征,以增强其权力。再者,除了行政组织中高度发展的操作知识,科层体系的理性化发展还受到若干技术条件的约束,这包括理性化的财政运作(主要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关),以及社会领域中的通讯技术及运输等条件。⑩韦伯的观点打开了一个极具启发性的视野,特别是关于权力运作的“知识”与“技术”基础,确实足以彰显出现代国家有别于过去的特殊条件与权力运作的形态。 二、现代国家的权力运作类型:权力的集中化与局部化—扩散化 许多研究政治现代化及西欧国家形成的学者都注意到,在西欧各国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有一个国家权威中心的建构过程或者说是权威整合的过程,这一过程从权力运作的角度可以表述为权力的集中化过程,这一权力的集中通过科层制组织的完善与建构而得到有力的支撑。然而,伴随着权力的集中,国家权力的渗透性同时生长。权力的局部化——扩散化在某种程度上更能彰显现代国家权力运作与传统国家相异的特质(11)。 揆诸历史,只有在现代国家之中,国家权力的有效运作才真正透过庞大的组织网络、知识与技术条件而得以完善地建立。从这样的思考脉络出发,英国学者迈克尔·曼强调现代国家权力型态的首要特征在于“基础结构权力”的建立。曼区分了两种形态的国家权力,第一个层面的权力为“专制权力”,基本上是集中性的权力,即国家精英凌驾于市民社会,得以专断行事的权力。因此,这一权力与运作,往往直接联系于合法垄断的暴力与镇压的手段,即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第二个层面的权力为“基础结构权力”。基础结构权力涉及对社会的实际渗透和执行政治决定的能力,是国家得以透过社会基层组织建设以及后勤学技术与知识的发展,渗透其疆域或市民社会并且型塑制度化的运作,广泛调节社会生活,或掌握个人活动的权力,它具有某种“扩散”的性质。(12)换句话说,正是基于庞大的组织网络以及知识、技术条件使国家权力运作的渗透性得到空前强化,而这一权力的渗透过程也是国家的一体化、同质化过程,以民族国家为边界的社会从机械的共同体转变为有机的社会。(13) 米歇尔·福柯也注意到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局部化—扩散化现象,敏锐地观察到社会领域之中权力网络的全面扩散、连结与渗透,以及国家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关键角色。正是基于此,福柯权力理论的研究对象不是国家、法律这些中心化的存在,而是社会边缘、底层中的权力关系,将权力视为非中心化的、多元的、分散的关系存在。作为关系性的网络权力,它是在无数点上被运用,在无数点上展开出来的。所以福柯主张:“不要在它们中心,在可能是它们的普通机制或整体效力的地方,分析权力的规则和合法形式。相反,重要的是在权力的极限,在它的最后一条线上抓住权力,那里它变成毛细血管的状态;也就是说,在权力最地区性的、最局部的形式和制度中,抓住它并对它进行研究”(14)。福柯突出了社会底层权力网络之运作,以及国家集中权力的策略运作:国家的权力集中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侵吞”或镇压,而是国家在自身“权力机制”的边缘,权力自身的运作不断进行着吸纳、挪用、转化乃至于再生产社会权力组织的过程。总而言之,以“国家”为名的“权力”运作,构成“权力”或“权力运作”在特定机制中同时形成“集中化”与“局部化—扩散化”的发展,构成现代国家权力的实践形态及运作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