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的三种基本类型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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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真,苏州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儒、道、法作为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的典型代表,在当时影响重大且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本文以国体观念为重点,探讨了儒、道、法三家的国家治理思想。按其差异依次用“民本君末”、“民主君辅”、“君主民器”概括了三家的国家主体观念,用“天下为家”、“天下为公”、“天下为君”概括了三家的国家制度理想,用“道德境界”、“天地境界”、“功利境界”概括了三家的国家治理境界。进而从三家思想中分别概括出了人际公平、天人之际公平、自我实现效率三个互有差异的国家治理价值原则,据此将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追求人际公平的儒家型、追求天人之际公平的道家型和追求自我实现效率的法家型。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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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

       一般而言,为了厘清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的整体脉络和基本类型,首先需要探讨儒、道、法三家的国体观念。

       其一,在“诸子蜂起”的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在“百家争鸣”中出现了所谓“十家九流”的诸多学派,但纵观这些学派在当时及后世的实际影响,其中只有儒、墨、兵、道、法五家影响较为深远。这五家中,墨家在战国时代曾经影响很大,以至于孟子声称他那个时代是“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于杨,即归墨”(《孟子·滕文公》),但是秦汉以后它就逐渐走向衰落,而且长期湮没不著。兵家不但在当时就颇有影响,对后世更具典范作用,然其影响范围毕竟主要局限在军事领域,其兵法固然也对国家治理有一定启示,但其影响力远不及儒、道、法三家那样重大。其余三家中,儒、道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自不待言,单就法家来说,它在当时引领各国变法,其现实影响力实际上远远超过儒、道;而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所建立的以皇权为核心的郡县制帝国政治体系,其理论根据主要来自法家学说,其历史根据则主要来自基于商鞅变法所形成的法家政治理念在秦国的具体实践。秦朝覆亡后,后人对所谓秦朝暴政多有抨击,尤其是自以为继承了先秦儒家道统的思想家,几乎个个都把秦朝当作后世治国者的一个反面教材予以评说。可是,秦始皇所开创和确立的郡县制帝国政治体系,事实上却作为一种政治衣钵代代相传,直至清朝覆亡从未发生过任何实质性变化,乃至于可以且有足够理由说,自秦至清长达两千一百余年的郡县制帝国历史,本质上不过是先秦法家政治理想持续恒久的具体实践过程。正是通过这种国家政治实践形式,法家实际上对中国社会产生着几乎是全方位的影响。

       其二,国体的核心问题是政权组织目标或目的,即:应该依据怎样的目的来进行国家政权的组织设计。这包含两方面的问题:(1)应该依据“什么人”的目的来进行设计;(2)应该依据“什么人”的“什么目的”来进行设计。前者与目的主体的性质相关,是要确定以国家中的“什么人”(如某个人或某个集团)作为目的主体,这涉及政权组织设计的主体价值取向,关系到国家政权由谁来掌握和掌权者为谁掌权的国家主体问题;后者与主体目的的性质相关,是要确定以目的主体的何种目的(如道德目的或功利目的)作为依据,这涉及政权组织设计的价值取向,关系到政权掌控者追求何种理想目标的国家目的问题。相对于政体(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体(国家性质)无疑是根本,但国体的根本性却不在于国家政权组织的具体设计活动与过程是怎样的,以及设计出来的组织结构与组织形式是怎样的,而在于国家政权由谁来掌握、掌权者为谁掌权,以及追求何种理想目标。当把国家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理解时,国家理想就自然要被理解为国体中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国家理想是反映国家根本目的的,这个目的不仅决定国家主体(笼统地说就是组成国家的人类群体)在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活动的基本方式与方法,而且决定该历史过程前进的总体方向,从而决定国家的未来命运与发展前途。正是在此意义上,国家理想堪称国体之本,而儒、道、法三家国体观念所包含的三种国家理想是典型性的国家理想类型,它们足可成为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的三种基本类型的标志。

       一 传统国家主体观念的三种基本类型

       中国古代有所谓“百官”与“四民”之说。“百官”原是指公卿以下的众官,后来泛指一切官吏;“四民”指包括士、农、工、商各阶层在内的平民百姓。在古代国家生活中,“百官”与“四民”之间是如孟子所谓的“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关系,而统御“百官”来管治“四民”并协调“百官”与“四民”关系的人即是所谓“君”或“王”。儒、道、法对国家主体问题的思考和论述,正是围绕“君”“民”关系来进行的,是通过“君民之辨”来表达其国家主体观念的。

       1.儒家:民本君末

       据《尚书·夏书·五子之歌》记载:“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尽管《五子之歌》向来被认为属于所谓“伪《尚书》”,但无论如何,其“民惟邦本”之说是完全符合儒家思想的。《礼记·缁衣》引孔子语云:“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民惟邦本”不过是“民为君本”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它表达了儒家对“民”与“君”在国家中的地位关系的基本看法,即“民为本,君为末”。孟子所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的“民贵君轻”之说,以及荀子所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的“君舟民水”之喻,都是“民本君末”观念的不同表达形式。不过,荀子通过“君舟民水”之喻来表达的“民本君末”观念,又有不同于孔、孟的新意,因为它是同“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的观念互相联系着的,这种借助于传统神学“天命论”形式①来表达的“立君为民”观念,较诸孔孟之儒,更进一步强调了国家政权诞生过程中“民本君末”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民”是天命国家的天然目的,“君”是从属和服务于这个天然目的的天然工具。这是对孔、孟国家主体观念的重要发展,它赋予“民本君末”以“民为目的,君为工具”的价值内涵。按照这种国家主体价值观,掌权之“君”只是为“民”掌权,所以应该为“民”服务。这种明确把“民”当作国家主体来看待的“民为国主”观念,后来被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所接续,复以“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明夷待访录·原君》)的表述形式重新表达出来。

       2.道家②:民主君辅

       《道德经》中屡屡讲到“治国”、“治民”的问题,既有“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六十章》)之论,更有“小国寡民”(《老子·八十章》)之说。从其政治理想来说,“小国寡民”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经》的政治诉求,其关于“治国”、“治民”的理论,主要是针对“小国寡民”而论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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