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信任:合法性与合规范性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马克斯·韦伯提出三种合法性统治,这三种合法性统治都建立起了稳定性的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信任关系。韦伯提出的法理型统治说明了现代权威的信任关系的特点,哈贝马斯则认为政治信任或政治权威仅有合法性是远远不够的,合法性的深层本质在于其政治运作得到规范有效性的支持,而要得到规范有效性的支持,则必须使得政治起着保护普遍大众利益的作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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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般意义上看,政治信任是关键性的政治机制之一。民众的支持与信任是一个政府的生命所在。换言之,人心的向背能够决定一个国家政府的命运。政治虽然不可避免地以强大的暴力为其后盾,但是,再强大的暴力也没有民心强大。

      一

      政治本身涉及权威的存在,人们承认政治权威,服从政治权威,从而建立起一种民众与权威之间的信任关系。政治权威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而不论这种可能性的基础是什么。政治权威与民众之间存在着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这种命令—服从关系里,服从者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出于习惯,或出于利益的权衡,或出于不可屈服的强制力。但是,如果不包括任何真正自我意愿的服从,就不足以构成真正的统治。不过,马克斯·韦伯认为,凭借纯粹强力的控制,可以通过信仰体系而转变为合法性统治。换言之,仅有纯粹的强力或暴力控制,而没有说服人心的信仰体系,就没有合法性。这里所说的“信仰体系”,是通过某种理论或观念来说明为什么某人或某些人应该服从某种统治的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它为统治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这种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提供了为什么人们应当服从的理论,也为信任权威提供了依据。而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所构成的关系系统就是统治系统或权威系统。在社会生活中,它表现为某个或一些具有权力发出命令的人和一些有责任的人组成的组织,它可以是一个小的群体,如车间、班组或公司等,也可以是大的群体,如部落、民族、国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信仰体系对于权威系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决定了什么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因而,也决定了权威系统的根本性质。换言之,没有合法性,也就没有信任或信任存在的前提条件,而合法性是为一套解释性学说信仰所提供的。

      那么,具体地说,韦伯是怎样说明这种合法性的?首先在于被统治者的态度。他说:“显然,社会学所要讨论的统治系统的合法性,只能是[符合命令—服从关系的]相应态度以及由此引发的与之相符的实际行为二者相关程度的可能性。”① 这里韦伯所说的是与一定的统治关系相应的态度,这种被统治者的相应态度决定统治的合法性,而这种态度在于达到这样一种程度:“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在特定情况下,个别对合法性的主张达到显著意义的程度:按照这一主张行动的类型被认为是‘正当的’(valid);这一事实更加确定了主张拥有权威的人的地位,同时也就决定了对他行使统治的方式的抉择”②。但韦伯并不认为仅仅是被统治的当事人的态度来决定统治的合法性。在被统治者的后面,还有更深层的东西,这就是那套信仰或理论体系,多数社会成员的一贯的稳定的政治态度为某种意识形态或信仰所支配。而“行为真正受到支配的可能性称为这个秩序的‘正当性’”③。当社会成员呈现一种较为稳定的政治态度时,表现为对于一定政治秩序的维持。或者说,把当下的政治秩序认可为正当性秩序。韦伯作为一个社会学家,他把历史上发生过的稳定的政治秩序都看成是合法的秩序或正当的秩序,这些秩序真正地影响了人们的社会行动,造成了社会学意义上的事实。如果没有形成稳定的秩序,也就没有真正地支配人们行动的信仰体系,其政治秩序就没有正当性。韦伯以“正当性”来界定他的合法性,而正当性是个规范性概念。在这个意义上,得到理论或观念辩护的权威合法性,必须体现在社会史上的某种稳定性的政治秩序上。换言之,一种稳定性的政治秩序,在韦伯看来,一定是得到了某种理论或观念辩护的,它可以得到人们较稳定的支持和信任,有着某种观念或理论的支持。

      在韦伯看来,任何一种合法统治的正当性来自于以下五种中的一种,换言之,所谓观念或理论的支持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来理解:(1)服从于情绪情感的正当性;(2)相信伦理、 美学的或其他的终极价值体现的一个秩序的绝对正当性,这是一种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3)相信救赎必须服从一定秩序, 这是一种宗教的正当性;(4)习惯的正当性,在信仰这种正当性的社会里, 偏离习俗可能会受到非难和责备;(5)法律的正当性,它以理性服从为前提, 也伴有可能的肉体和心理的强制迫使屈服为前提,否则将受到制裁。但在这里,韦伯把价值的正当性与法律的正当性混同,没有看到两者之间质的不同。在韦伯看来,这几种理由引发的社会行动是不同的,第一种是情感型的行动;第二、第三种正当性是价值合理性的行动,是体现着对伦理的、美学的价值以及宗教价值正当性的信念;第四种是传统型的行动;第五种是目的合理性的行动,是对法律的正当性状态的期望。

      在此基础上,韦伯提出了统治形式合法性的三个基础,或合法统治的三种形态。这为我们认识不同统治形态下的信任关系提供了一个哲学的基础。

      1.法理型统治的形态。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以及握有权力的人在法律规则下有发布命令的权利。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于社会的管理,一切以法律为依据。这是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在这种统治形式中,法律代表一种社会成员都须遵守的普遍秩序,因此,人们相信握有权力的人是相信法律的结果,人们服从命令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服从仅限于对这个职位上依法所享有权威的服从。法律是中立性的,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人们对法律的服从体现的是对理性的服从。政治信任主要表现为对于制度的信任,而不是对人的信任。

      2.传统型统治。传统型统治的权力来自于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与权力,统治者获取权力的方式是根据沿袭下来的惯例。他把众人视为其子民,要求臣民效忠于他个人,实行的是人治,统治者与他的政府机构人员的关系,并非是一个组织中成员之间的关系,后者只不过是统治者的家臣。在这种类型的统治形式中,统治者因具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享有他人服从的权威,但这种统治也仅限于传统所认可的范围;在这里,服从表现为习惯所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对个人的效忠。

      3.卡里斯玛型的统治。卡里斯玛型的统治主要靠个人的魅力。卡里斯玛式的人物具有把他的追随者、信徒吸引到他的身边、追随他的能力。同时,在这种统治类型中,追随者对于他的统治者表现出一种赤心忠诚。被统治者对于卡里斯玛式的人物充满崇拜的心态,对于握有权力的统治者充满信任。韦伯把政治和宗教史上的先知、救世主以及现代政治运动和宗教活动中的“最伟大”的英雄、领袖、救星都纳入这种卡里斯玛概念中来考虑。卡里斯玛人物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条件,或是在充满愚昧与迷信的前现代,非理性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或是社会处于危机时期,人们出于对摆脱困境的渴望和对未来美好前景的憧憬,而追随向往有着非凡领导才能的人物。卡里斯玛式的人物可以在人们的焦虑、渴望和期待的痛苦中造成一种内在的突发性的转变,使人们以全新的观点去看待各种问题,从而改变一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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