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逻辑与特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庞金友,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从个人权利出发,分别延承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形成了两条基本路径。国家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将这两条路径发挥至极致,而自由主义则走在中间,强调个人权利优先,倡导消极国家观,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坚持“小政府、大社会”关系模式。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诠释和解析是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最为直接的来源。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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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极国家观:自由主义的选择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善”,是第一位的,是个人的归宿和目的。进入中世纪后,国家沦为上帝意志的体现,基督徒彼岸追求的弃物,维持世俗秩序的工具。近代自由主义继承了这种工具性取向,并将其纳入对国家性质的解读之中。只不过国家不再臣服于上帝的权威和基督徒的彼岸情结,而要服务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对于近代自由主义而言,社会契约是联结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中介。生活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彼此间订立契约,将个人权利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公共权力,从而建立起国家。国家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消极工具。霍布斯推崇提供和平和安全的“利维坦”,但他只将其规定为强权的载体、主权的象征,而绝非正义的化身,更不是至高无上的道德实体。洛克主张政府“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如果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①。潘恩则直接将社会定位为绝对的良善,国家不过是为维护其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权力委托的载体而已。而在洪堡看来,国家的目的只限于保障安全,除此之外的任何国家行为都应禁止,即便是国家对公民正面的、积极的物质和福利的关心也“妨碍着人的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它增加国家行政管理本身的困难,增加为此所需要的手段,因而成为种种弊端的渊源”②。

      个人权利的目的性与公共权力的工具性,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核心主张,也是近代自由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逻辑起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近代自由主义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架构,不过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论而已。

      人性论是近代自由主义国家观的逻辑起点。近代自由主义先设定了一种自然状态,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在对利益与占有物的争夺中,彼此视为仇敌,欲先除之而后快,每个人都在死亡的阴影下惶惶不可终日。而在洛克那里,人性没有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邪恶,自然状态也不像霍布斯描绘的那样凄惨,是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由状态,只是有诸多不便而已。这样,国家建立只需人们让渡部分权利。由此看来,不仅人性缺陷是国家存在的理由,人性缺陷或不足的程度还决定了国家的性质及其与社会、个人的关系。

      自霍布斯始,人性缺陷是国家的逻辑起点这一观念深深地影响了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无论何时,在描述国家的性质、论证约束国家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时,自由主义者总是祭起人性恶这一法宝。政府的存在与设计,与其说是人类政治智慧的外显,倒不如说是基于人性缺陷的无奈之举。

      既然国家总是觊觎个人权利的领地,是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为何不彻底放弃国家呢?关键问题还在于人性的缺陷。如果没有一个外在的、他者的约束,基于人性缺陷引发的人类的劣根性就会无休止的泛滥,甚至导致社会的颠覆。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必须建立公共权力,由国家来管理社会。

      基于人性的缺陷,国家是必要的;同样基于人性的缺陷,国家又是邪恶的,一句话,国家是“必要的邪恶”。不抛弃国家,也不盲目崇拜国家,在承认国家必要的同时,不失戒备与防范之心,这是自由主义消极国家观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赋予国家以消极品性,这一品性后来被植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之中,成为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最显著的特征。

      个人权利的目的性决定了公共权力的工具性,而这种工具性也注定了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国家将会无所不能,直至侵犯个人权利。因此,近代自由主义提出了“小政府”理论,倡导权力制约。对于后者,人们主要借重“以权力制约”和“以社会制约”两个思路。

      在近代自由主义者看来,“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个是通过分权实现,另一个是通过权力制衡实现。洛克考虑到权力的不同属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希望能借分权来实现权力制约。孟德斯鸠则系统阐发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间相互分化、相互制衡。联邦党人受孟德斯鸠影响,将三权分立思想付诸政治实践。托克维尔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③。在反思法国大革命中的暴政时,他注意到:一个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具有“一只独立的眼,监督着国家,使之不沦为专制”④。这一理念经过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实践已形成了包括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多元政党和“压力集团”等在内的一整套外部制约机制,它能够从体制外通过选民的选举、政党的竞争、利益集团的压力、传媒的介入等形式对当权者施压从而防止权力的专断和滥用。

      二、“国家”与“社会”:两条路线的并立

      众所周知,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围绕着在个人权利的实现中国家与社会孰主孰次、孰轻孰重这一问题,产生了重大的分野:一派主张以国家为中心,强调国家的作用与价值;另一派强调以社会为中心,突出社会的能力与意义。近代以后,沿着这一理论分野逐渐形成了两条思维路径,即“国家路线”和“社会路线”。与社会路线相比,国家路线更关注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角色和作用,社会的作用被认为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自马基雅维利始,经布丹、霍布斯,再到黑格尔走的就是这条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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